南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平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平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平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平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南政綜〔2012〕15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南平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已經2012年7月26日南平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南平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現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24號)、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民發〔2007〕92號)要求,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時救助是指對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種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由政府給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條 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困難家庭臨時救助的實施和管理。
第四條 臨時救助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救急救難;
(二)公平、公正、公開;
(三)屬地管理;
(四)救助水平與籌資規模相適應。
第二章 救助對象和范圍
第五條 現階段我市臨時救助對象為具有本市戶籍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困難家庭: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范圍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經民政部門認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城鄉低保標準兩倍以內、未享受城鄉低保待遇的家庭)。
(二)雖然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范圍,但因遭遇突發性疾病、災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
(三)當地政府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的家庭。
第六條 臨時救助主要為困難家庭發生的以下突發性、特殊性困難提供臨時性生活救助:
(一)因醫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種商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后,個人負擔的醫療費數額仍然較大,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
(二)因子女教育費用負擔過重(不含自費擇校生),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
(三)因遭遇火災、車禍、溺水、礦難等突發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
(四)因遭遇其他突發性、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因打架斗毆、交通肇事、酗酒、賭博、吸毒等非法行為導致的。
(二)拒絕配合調查,隱瞞或不提供真實情況、出具虛假證明或相關證明材料提供不全的。
(三)當地政府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員。
第三章 救助標準
第八條 臨時救助為一次性救助,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單次最高限額5000元,具體救助標準由管理機關根據申請對象的實際情況確定。一個家庭全年臨時救助累計最高限額10000元。
第九條 重特大疾病患者,已獲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或保險機構理賠的,臨時救助金額不得超過其自付醫療費用。
第十條 各縣(市、區)應當根據救助對象困難原因、程度、種類等因素,結合臨時救助資金狀況,劃定救助檔次和標準,實施分類救助。
第四章救助程序
第十一條 臨時救助按照家庭為單位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辦理。
(一)申請。城鄉困難家庭申請臨時救助,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南平市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附件1),并根據家庭實際情況,提供以下材料或復印件:
1、戶口簿和身份證復印件;
2、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3、遭遇突發性、臨時性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
①身患疾病的需提供縣級(含縣)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書、必要的病史材料復印件,新農合或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總額收據及補助、報銷憑證復印件;
②遭受災害的需提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相關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材料;
③因子女教育費用負擔過重的需提供子女學籍或相關證明。
4、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接到申請之日起,應通過入戶核查、社區調查等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上報縣級民政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向申請人送達書面告知書(附件2,下同)。
(三)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符合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通知村(居)委會張榜公示。公示3個工作日后無異議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或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放臨時救助金。有異議的,應重新審核,對經調查核實不符合條件的家庭,應及時開具書面告知書,并說明理由。
(四)對突發性災難導致無法維持生活的特殊困難家庭,應簡化程序,特事特辦,必要時可由縣級民政部門直接受理。
低收入家庭申請臨時救助,同時提出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低收入家庭認定時限不計入臨時救助審核審批時限。
第十二條 臨時救助金原則上通過銀行實行社會化發放,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號必須是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的開戶賬號。
第十三條 應建立臨時救助檔案,健全救助對象申請審批材料、資金臺賬、發放名冊等資料,做到資料完整,便于查詢利用。
第五章 資金籌集與管理
第十四條 臨時救助資金由各縣(市)財政列入本級預算。延平區所需資金,由市、區財政按4.5∶5.5比例共同承擔。
初始基金按各縣(市、區)轄區內戶籍人口每人不低于1元的標準籌集。當年支出部分次年由財政列入預算予以補足。今后,將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臨時救助籌資標準。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臨時救助提供捐助。
第十五條 臨時救助資金由縣級民政部門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其籌集、管理和使用接受財政、監察、審計部門監督。
第六章 監督與處罰
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應堅持民主評議和公示制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申請臨時救助的城鄉困難家庭應接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的調查,并如實反映相關情況。對提供虛假證明、采取欺瞞手段騙取臨時救助金的,一經查實全額追回救助資金,并取消當年再次申請臨時救助資格。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和有關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臨時救助工作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因流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等自然災害,以及較大范圍環境污染、破壞性災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會性災害實施的救助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具體操作辦法,報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南平市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xls
2、南平市臨時救助審核審批情況告知書.doc
http://www.np.gov.cn/xxgk/zxwj/szfwj/494925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