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和校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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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和校驗工作的通知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和校驗工作的通知
衛辦醫政函〔2012〕7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近期,個別地方出現醫療機構設置審批不嚴格,校驗不及時、監管不到位的情況。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和校驗工作,現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
醫療機構是從事診療活動的重要場所,其設置審批是衛生行政部門履行職責,進行行政許可的重要工作內容,是依法執政的具體體現;醫療機構校驗是醫療機構能夠持續提供安全、有效醫療服務的有力保障。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和校驗工作,明確職責,加強領導,堅持誰審批,誰把關,誰負責。
二、嚴格審批和校驗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衛生部關于醫療機構審批管理的若干規定》、《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嚴格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和校驗管理。設置審批時,認真審核相關材料,按照醫療機構的功能任務定位,核定其級別、類別、診療科目、名稱等,對于達不到《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及相關條件的,堅決不予批準。嚴格執行批準公示制度、備案管理制度及現場審查制度等審批相關制度,保證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程序合法。醫療機構校驗時,要重點對醫療機構的基本條件和執業狀況進行檢查和審核,以實施有效的醫療機構再次準入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堅決按照規定予以清理。
三、加強督導檢查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組織對轄區內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和校驗工作進行定期督導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整改期間,在安排項目、資金或醫療技術準入時,置后考慮或不予考慮。在督導檢查中發現好的做法、亮點,要予以表揚,及時總結經驗并加以推廣。
四、加強部門合作及信息溝通
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相互的合作及信息的共享,加強部門信息化管理建設。對本轄區內的醫療機構注冊信息與我部醫療機構注冊聯網管理系統中的相關信息進行比對,有遺漏和錯誤的,要按照規定及時補充和修正。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在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醫療機構名單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衛生部辦公廳
201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