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名牌產品評定管理辦法
張家界名牌產品評定管理辦法
湖南省張家界市人民政府
張家界名牌產品評定管理辦法
張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
《張家界名牌產品評定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6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趙小明
2012年7月27日
張家界名牌產品評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名牌戰略實施,規范張家界名牌產品的評定與管理,提高張家界產品(服務)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根據《湖南省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9號)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張家界名牌產品,是指在一、二、三產業中經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評定的農業產品、工業產品和服務業品牌。
張家界農業、工業名牌產品,是指實物質量在我市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水平或者達到國內、省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用戶滿意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在我市境內生產制造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
張家界服務業名牌產品,是指以優質服務為核心價值觀,在我市同行業內具有標桿作用,被市場和社會各界普遍認可和接受,具有明確的服務內容和較高的知名度、美譽度、信任度和追隨度,反映該服務主體的經營決策、文化理念、經濟實力、組織管理、服務創新和整體形象的服務業品牌。
第三條 在張家界名牌產品評定工作中,要建立“以企業綜合實力和市場競爭力為基礎,以市場評價為依據,以政府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用戶(顧客)滿意為宗旨”的總體運作機制。
第四條 張家界名牌產品評定工作堅持科學、公開、公平、公正、企業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張家界名牌產品評定與管理工作由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負責。
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由市政府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專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等有關社會團體,以及有關專家和新聞單位組成。
第六條 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每年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相關社團組織及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若干專業(行業)評審組。各專業(行業)評審組依據本辦法開展對張家界名牌產品的評定工作,并向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報告評定結果。
第七條 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張家界名牌產品發展規劃;
(二)受理張家界名牌產品申報;
(三)組織對企業申報張家界名牌的產品進行審查,并初步擬定張家界名牌產品名單;
(四)提出保護、扶持張家界名牌產品的政策措施;
(五)承擔張家界名牌產品評定委員會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張家界名牌產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工業產品
1.產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2.生產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擁有合法的國內注冊商標;
3.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率居市內同類產品前列,售后服務好,用戶(消費者)滿意度高、市場評價好;
4.產品技術水平和實物質量達到省內、市內同類產品的先進水平;
5.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及新產品開發能力居市內同行業前列,并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6.建立較為完善的計量保證體系和標準化體系;
7.企業通過質量體系認證并有效運行,全面質量管理取得成效,產品質量長期穩定并不斷進行改進;
8.批量生產已滿2年,形成一定經濟規模,年銷售額(營業收入)、利稅居市內同行業前列。
(二)農業產品
1.產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2.申報對象為農戶、村經濟合作社、農村專業合作組織、較大規模的種養殖場、農產品加工企業、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等;
3.擁有合法的國內注冊商標,并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4.批量生產已滿2年,有固定的農產品原料生產基地,形成合理的種養殖規模或生產規模;
5.產品科技含量高,產品質量在市內同類產品中處于先進水平;
6.生產技術先進,嚴格按產品標準或地方標準組織生產,產前、產中、產后均實施標準化管理,具有保證產品質量穩定提高的質量管理體系;
7.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市場占有率高,用戶(消費者)滿意度高;
8.經濟效益好,年銷售收入、利稅居市內同行業前列。
(三)服務業產品
1.產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2.服務業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3.服務業企業納稅額、主營業務年營業額居市內同行業前列;
4.正式提供服務已滿2年,有相應的服務(營業)場所,規模在市內名列前茅;
5.建立企業標準體系及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
6.服務業企業近3年無重大質量事故,客戶投訴處理反饋機制健全,投訴處理及時;
7.服務業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得到社會廣泛贊譽。
第九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張家界名牌產品的申請:
(一)企業的注冊地址不在張家界市行政區域內的;
(二)產品使用外國(境外)商標的;
(三)近3年內,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抽查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四)列入國家強制管理產品范圍尚未獲證的;
(五)近3年內,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責任事故和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
(六)企業生產經營行為須經行政許可而未取得許可的;
(七)有偷、漏稅行為的。
第四章 評價指標
第十條 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發展評價和誠信評價為主要內容的評價指標體系,作為對申報產品和服務業品牌進行綜合評價的依據。
第十一條 市場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服務業品牌)的市場占有水平、用戶(顧客)滿意水平和出口創匯水平;質量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服務質量水平)和申報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效益評價主要評價申報企業實現利稅、產品(服務)成本費用、利潤水平和總資產貢獻水平;發展評價主要評價申報企業的技術開發水平和企業規模水平;誠信評價主要評價申報企業的信用狀況。
評價指標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的產品(服務)適當傾斜。
具體評價細則由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制定。
第五章 評定程序
第十二條 張家界名牌產品評定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公布當年張家界名牌產品評價目錄以及受理申報的時限。
第十三條 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張家界名牌產品申報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按規定日期申報。
第十四條 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并對其中有關企業的經營、產品(服務)質量、用戶(顧客)滿意度、誠實守信等方面情況進行初審,經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提出初審意見,確定初審名單后交專業(行業)評審組。
第十五條 各專業(行業)評審組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審核、審查、測評意見,依據評價指標對申報產品(服務業品牌)進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報告,并據此向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本專業(行業)的建議名單。
第十六條 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將各專業(行業)評審組提出的建議名單進行匯總分析(必要時組織現場審核)后,確定提交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的初選名單。
第十七條 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全體會議采取表決方式確定入選名單。表決須由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2/3以上委員參加。獲得參會委員2/3以上贊成票且超過全體委員半數的,方可通過認定。
第十八條 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審議確定的入選名單通過多種市級媒體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公示期為15日。
第十九條 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對經公開征求意見后的名單再次進行審議、確認后,以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的名義授予“張家界名牌產品”或“張家界服務名牌”稱號,頒發證書和獎牌,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 張家界名牌產品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證書自動失效,企業可以按照本辦法有關程序自愿申請復評。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條 張家界名牌產品在其證書有效期內的,享有下列權利:
(一)所屬企業可以在該產品(服務)、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的張家界名牌產品標志,并注明有效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列入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的產品保護范圍;
(三)列入省級名牌產品培育計劃;
(四)在我市政府采購、建設工程招投標等活動中,同等條件下優先選用;
(五)所屬企業在擴大生產規模、申報科技發展計劃、申請技術改造貸款貼息等方面,優先安排。
第二十二條 張家界名牌產品標志是質量標志,只能使用在被評定的產品(服務)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
未獲得張家界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服務業品牌),不得冒用張家界名牌產品標志;被暫停或者撤銷張家界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服務業品牌)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報或者重新申報未通過認定的,不得繼續使用張家界名牌產品標志;禁止轉讓、偽造張家界名牌產品標志及其特有的或者與其近似的標志。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對張家界名牌產品生產(服務)企業進行跟蹤管理。
張家界名牌產品的生產(服務)企業應每年如實填報《名牌產品跟蹤調查表》,向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報送被認定的名牌產品當年的主要經營指標、質量波動等情況。如遇有企業更名、改制、變更注冊商標、關鍵設備改造等重大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事項報送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四條 對已獲得張家界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服務業品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可決定暫停或者撤銷其張家界名牌產品稱號:
(一)經省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二)所屬企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責任事故的;
(三)經限期整改,產品質量仍達不到相應標準的;
(四)轉讓、濫用張家界名牌產品標志的。
第二十五條 參與張家界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保守申報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知識產權;要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價。
對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取消其評價工作資格。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申報企業及有關機構所提供的數據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張家界名牌產品稱號的,取消其張家界名牌產品稱號,通報批評并在有關媒體上公開曝光,3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的張家界名牌產品申報。
第二十七條 除按本辦法進行張家界名牌產品評定工作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張家界名牌產品評定活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