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局)、教育(教委、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勞動保障局:
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工作的意見》(財教〔2009〕442號)的規定,為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的管理,確保免學費政策順利實施,我們制定了《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工作的意見》(財教〔2009〕442號)要求,為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的管理,確保免學費政策順利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等職業學校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和高等學校附屬的中專部、中等職業學校等。
第三條 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是指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享受免學費政策后,為彌補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財政核撥的補助資金,包括一、二年級免學費補助資金和公辦學校三年級頂崗實習困難專業免學費補助資金。
第四條 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省級財政統籌落實,省和省以下各級財政根據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學費標準予以補助。
第五條 中央財政統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測算標準和一定比例與地方財政分擔,具體分擔比例為:西部地區,不分生源,分擔比例為8∶2;中部地區,生源地為西部地區的,分擔比例為8∶2,生源地為其他地區的,分擔比例為6∶4;東部地區,生源地為西部地區和中部地區的,分擔比例分別為8∶2和6∶4,生源地為東部地區的,分擔比例分省確定。
第六條 對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資金的補助方式為:第一、二學年因免除學費導致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由財政按免除學費的標準給予補助;第三學年因免除學費導致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財政原則上不予補助,由學校通過校企合作和頂崗實習等方式獲取的收入予以彌補。對涉農專業和經認定頂崗實習有困難的其他專業,財政按一定標準給予適當補助。
第七條 對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的補助方式為:對一、二年級符合免學費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標準給予補助。學費標準高出公辦學校免學費標準部分由學生家庭負擔;低于公辦學校免學費標準的,按民辦學校實際學費標準予以補助。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撥付免學費補助資金,保證中等職業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
第九條 中等職業學校對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將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其相關信息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條 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對上報的學生信息的真實性和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負主要責任。中等職業學校要加強財務管理,建立規范的預決算制度,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綜合預算,收支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管理,年終要編制決算。
第十一條 各地職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要完善中等職業學校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建立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的信息檔案,保證享受免學費政策的學生信息完整和準確。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虛報學生人數,騙取財政補助資金或擠占、挪用、截留免學費補助資金等違規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十三條 每年春季學期開學前,各地職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要對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資質進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對不合格的學校,取消其享受免學費補助資金的資格。要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加強對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的監管,納入免學費補助范圍的民辦學校名單由省級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各省(區、市)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