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
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
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
政府令【第159號】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
根據泰安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現予公布《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請認真組織實施。
市 長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和表彰在我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對外友好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外國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國內市外人士,根據山東省政府《授予外國友人榮譽公民稱號的規定》(魯政發〔2010〕3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授予外國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國內市外人士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為市政府授予外國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國內市外人士的榮譽稱號。
泰安市榮譽市民一般每兩年評選一次,也可根據需要適時辦理。
第四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的外國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國內市外人士,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報授予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在促進我市對外交往、擴大對外交流合作、促成國際友好城市和友好合作關系方面,貢獻突出,有實質性合作成果的;
(二)在引進資金、高新技術、高端人才,投資興辦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等方面對我市經濟發展貢獻突出的;
(三)在我市制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城鄉規劃和推動技術進步、環境保護、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提出有重要價值的建議,經采納后產生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
(四)積極宣傳泰安、泰山,在我市經濟、科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領域發揮重要作用,貢獻突出的;
(五)一次性或長期捐贈、資助我市社會公益慈善事業,貢獻突出的;
(六)在相關領域、行業為我市做出突出貢獻,并與我市長期保持友好交往的知名人士;
(七)為我市做出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五條 授予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推薦單位征得本人同意,經主管部門審查,向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提交申報材料。各部門、各單位應從嚴掌握、慎重對待,認真推薦聲譽高、影響好、貢獻突出、符合條件的人士;
(二)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會同市公安、安全、宣傳、臺辦、財政等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征求上級有關部門意見;
(三)符合授予條件的,由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統一向社會公示;
(四)市政府常務會研究通過后,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五)市政府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向被授予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士頒發泰安市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
泰安市榮譽市民證書和證章由市政府統一制作,證書由市長簽署。
第六條 泰安市榮譽市民具體授予情況,由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報省政府外事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與榮譽市民保持經常性的聯系,做好榮譽市民事跡的宣傳工作。公開宣傳報道前應征得榮譽市民本人同意,并將宣傳報道材料送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審核。
第八條 泰安市榮譽市民在我市享受下列禮遇和待遇:
(一)應邀參加我市重大活動時,享受貴賓禮遇;
(二)對確需在我市長期居留的外國友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其申請居留許可時,可酌情延長居留期限;
(三)榮譽市民子女來我市就讀,在其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升學等方面給予一定照顧;
(四)本人持榮譽市民證書免費游覽泰山等由政府部門管理的市內旅游景點;
(五)獲得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者,按照規定優先申報“山東省榮譽公民”稱號;
(六)在我市期間,有關部門為其活動提供方便。
第九條 授予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工作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列支,專款專用。
第十條 榮譽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報經市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同意后,撤銷其榮譽市民稱號,追回證書、證章,并予以公告:
(一)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在申報中提供虛假信息獲得榮譽稱號的;
(三)有與榮譽市民稱號不相稱的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泰安市人民政府第54號令《泰安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