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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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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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現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訂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監測工作相關文書表格參考式樣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三定”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以下簡稱監測),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流通領域銷售者銷售的商品質量進行抽樣檢驗,并依據檢驗結果依法進行處置的商品質量監督檢查活動。
食品、保健品、藥品、醫療器械、農產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質量監管另有規定的商品,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指導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和指導本轄區范圍內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
第四條 監測的檢驗工作應當委托依法設立、具備與檢驗商品質量相適應的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單位)進行。
第五條 監測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當地財政解決,并按照財審規定列支。
第六條 監測工作應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強制性地方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商品質量判定。
商品包裝明示采用企業標準或者做出質量承諾的,可以依據商品包裝明示采用的企業標準或者質量承諾進行商品質量判定。商品包裝明示采用的企業標準或者做出的質量承諾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強制性地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時,以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強制性地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作為商品質量判定依據。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狀況,確定監測重點,制訂監測工作計劃。監測工作計劃應當包括監測的工作安排、監測的商品種類、商品抽樣的地區、檢驗機構名稱、監測信息分析以及時間安排、經費預算等內容。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監測工作計劃組織實施監測工作,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下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具體實施監測工作。
第九條 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監測工作計劃制訂抽樣檢驗實施方案。抽樣檢驗實施方案應當包括商品品種、抽樣地點、樣品數量、抽樣檢驗程序、檢驗標準、檢驗項目、判定原則、檢驗結果通知、復檢安排、費用預算等內容。
第十條 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檢查與被監測商品相關的票證賬簿、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等,并對相關信息記錄在案,由銷售者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監測工作所需樣品由承檢單位人員、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現場抽取。
抽取的檢驗用樣品和備份樣品應當場封樣,并由承檢單位人員、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銷售者三方簽字確認。
備份樣品經承檢單位人員、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和銷售者三方認可后封存。銷售者不得私自拆封、調換、毀損代為保管的備份樣品。
第十二條 監測工作所需檢驗用樣品,按銷售者進貨價格購買。
檢驗不進行破壞性測試且對樣品質量不造成實質影響的,經銷售者同意,檢驗用樣品可以由銷售者無償提供。
監測所需備份樣品由銷售者無償提供。
無償提供的樣品,檢驗符合要求的,退還銷售者;檢驗不合格的,由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地方性法規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樣品抽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要求承檢單位嚴格按照國家監督抽樣檢驗程序、檢驗工作規范和抽樣檢驗實施方案開展檢驗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檢驗項目,不得擅自修改判定原則。未經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承檢單位不得將檢驗工作轉包或者分包他人。
承檢單位應當及時將檢驗結果報送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檢驗不合格的,應當同時書面通知樣品標稱的生產者,并要求其進行送達確認。
承檢單位出具的檢驗報告應當格式規范、內容齊全、結論明確,并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承檢單位應當嚴格遵守監測工作相關保密規定。
第十四條 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銷售者,并對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五條 銷售者或者樣品標稱生產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文書之日起15日內,向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
逾期未提出書面復檢申請的,視為認可檢驗結果。
銷售者私自拆封、調換或者毀損備份樣品的,不予復檢。
第十六條 實施監測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復檢申請后,應當與銷售者或者樣品標稱的生產者協商確定復檢機構,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定復檢機構。復檢機構確定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通知復檢申請人。
第十七條 復檢應當對原樣品或者備份樣品進行檢驗。承擔復檢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及時將復檢結果報送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檢結論后5個工作日內將復檢結論通知復檢申請人。
復檢結論表明樣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承擔。復檢結論表明樣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復檢申請人承擔。
第十八條 對經依法監測確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應當督促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消費者要求退貨的,應當督促銷售者為消費者退換商品。
第十九條 實施監測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經依法監測確定為銷售不合格商品的違法經營行為,應當依法查處;對涉及生產者生產不合格商品的違法經營行為,應當及時通報有關執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實施監測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發現的商品質量問題,有針對性地加強商品質量監管,配合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促進源頭治理和行業規范。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檢驗結果及其信息的管理,并制定具體辦法,建立健全審核批準、分析報告、應急處置的工作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公布或者泄露監測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檢驗結果及有關數據用作商業用途。
第二十二條 實施監測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監測情況,根據相關規定,按程序開展消費提示。
第二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當地政府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送監測工作分析報告。
第二十四條 實施監測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存監測相關的檢測結果、送達憑證等文書檔案資料。文書檔案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二十五條 承檢單位出具虛假、錯誤檢驗數據和結論及泄露檢驗結果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承檢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具體辦法。
附件:
監測工作相關文書表格參考式樣
文書目錄
1.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委托書;
2.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單(一式四聯);
3.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通知書;
4.商品質量檢驗結果送達書(送銷售者);
5.商品質量檢驗結果送達書(送生產者);
6.復檢機構確定通知書;
7.復檢結論通知書。
表格目錄
監測工作相關文書表格參考式樣.doc
附件:
監測工作相關文書表格參考式樣
文書目錄
1.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委托書;
2.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單(一式四聯);
3.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通知書;
4.商品質量檢驗結果送達書(送銷售者);
5.商品質量檢驗結果送達書(送生產者);
6.復檢機構確定通知書;
7.復檢結論通知書。
表格目錄
表一:商品質量監測工作登記表;
表二:商品質量監測工作統計表。
XX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委托書
(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 )X工商監委字第 號
經審核,同意委托 單位承擔 年流通領域 商品質量監測的抽樣檢驗工作,根據《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和抽樣檢驗實施方案的要求,對 、 、 、 、 、 、 、 、 、 、 等 地流通領域商品質量進行抽樣檢驗。該單位 于即日領取了:
1、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通知書( )第 號至第 號共 份;
2、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單( )本。
領取人簽字:
領取時間:
XX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XX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委托書
(交承檢單位)
( )X工商監委字第 號
:
茲委托你單位承擔 年流通領域 商品質量監測的抽樣檢驗工作,請你單位按照《產品質量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的有關規定和抽樣檢驗實施方案的要求,做好商品質量的抽樣檢驗工作。
監測商品 抽樣地點 備注
XX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XX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單
年 商品質量監測
樣品名稱 商標 等級
型號規格 執行標準
生產日期或批號
樣品編號
銷售單價 進貨量 銷售量 存貨量
檢驗用
樣品數量 備份用
樣品數量 備份用樣
品封存地 存貨地點
銷售者
通訊地址 郵編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聯系人 移動電話 E-mail
銷售者所在地
( )城區 ( )城鄉結合部 ( )鄉鎮
監測場所 ( )集貿市場 ( )專業市場 ( )商場 ( )超市 ( )專賣店 ( )小商鋪 ( )其他
生產或供貨單位名稱
通訊地址 郵編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質量監測工作通知書編號
( ) 工商監通字第 號
銷售者(公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市場主辦單位(公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抽樣日期: 年 月 日
抽樣人簽字:
抽樣單位(公章):
工商執法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備份樣品接收記錄:
簽收人:
年 月 日
注:1、本工作單由銷售者協助承檢單位抽樣工作人員如實填寫;
2、銷售者在商品交易市場內的,銷售者和市場主辦單位均須在工作單上簽字、蓋章;
3、本工作單一式四聯,第一聯留承檢單位,第二聯留銷售者,第三聯交銷售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四聯交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4、進貨量以同一商品規格型號或生產批號計。庫存量為進貨量減去銷售量;
5、需要做選擇的項目,在選中項目的“( )”中打“√”;
6、備份樣品由銷售者保管的,銷售者須填寫備份樣品接收記錄;備份樣品由承檢單位帶回的,抽樣工作人員應當在備份樣品接收記錄中注明“帶回”字樣。
XX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通知書
( )X工商監通字第 號
:
根據《產品質量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的規定,在 年 商品質量監測工作中,我局委托 (承檢單位) 對你單位的商品質量進行抽樣檢驗。請仔細閱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銷售者須知》(見背面),并予以積極配合。
(有效期限 天)
X X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X X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聯系電話: 傳 真: 郵政編碼:
聯系地址:
承檢單位:
聯系電話: 傳 真: 郵政編碼:
聯系地址: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銷售者須知
1.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進行監測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一項重要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監測工作的正常進行。
2.商品質量監測事先不通知銷售者,不向銷售者收取檢驗費用。
3.商品質量監測的抽樣工作人員應當持監測工作委托書、監測工作通知書等文件和工作證現場抽取樣品。
4.銷售者應當協助抽樣工作人員如實填寫質量監測工作單。
5.銷售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復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認可檢驗結果。
6.銷售者可以將對承檢單位抽樣工作的意見直接向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反饋。
XX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商品質量檢驗結果送達書
(送銷售者)
:
年 月 日對你單位經銷的標稱 企業生產的 牌 規格 批次的 商品進行了抽樣檢驗,結果判定為( 合格 /不合格 )。現將檢驗結果通知你單位。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應當自收到此送達書之日起15日內填寫回執寄回,同時向我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逾期未向我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的,視為認可檢驗結果。
附:商品質量檢驗(測)報告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X X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注:此送達書僅供通知銷售者檢驗結果用,不得用于商品廣告和宣傳,違者依法處理。
………………………………………………………………………………………………………………………….
回 執
你單位傳真/郵寄/送達我單位的《 年 商品質量檢驗結果送達書》收悉,我單位對檢驗結果:無異議□ 有異議□。
單位名稱:
地址郵編:
聯 系 人: 負責人簽字:
聯系電話: (公章)
年 月 日
XX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商品質量檢驗結果送達書
(送生產者)
: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組織實施的監測中,我單位接受委托承擔抽樣檢驗工作。 年 月 日在 單位抽取了標稱為你單位生產的 牌 規格 批次的 商品,經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現將檢驗結果通知你單位。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以自收到此送達書之日起15日內填寫回執并立即寄回 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時書面提出書面復檢申請;逾期未提出書面申請的,視為認可檢驗結果。
附:1、商品質量檢驗(測)報告。
2、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系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承檢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書僅用于通知檢驗結果,不得用于商品廣告和宣傳,違者依法處理。
…………………………………………………………………………………………………………………….
回 執
你單位傳真/郵寄/送達我單位的《 年 商品質量檢驗結果送達書》收悉,我單位對檢驗結果 無異議□ 有異議□。
單位名稱:
地址郵編:
聯 系 人: 負責人簽字:
聯系電話: (公章)
年 月 日
XX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復檢機構確定通知書
:
在 年 商品質量監測工作中,你單位對我局委托 (承檢單位) 對 牌 規格 批次的 商品的檢驗結果有異議。根據《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現確定 (復檢單位) 為復檢單位,按程序對該商品進行復檢。
X X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XX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商品質量復檢結論通知書
:
在 年 商品質量監測工作中,你單位對我局委托 (承檢單位) 對 牌 規格 批次的 商品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經我局委托 (復檢單位) 復檢判定為( 合格 /不合格 )。現將復檢結論通知你單位。此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附:商品質量復檢檢驗(測)報告。
X X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書僅用于通知復檢結論,不得用于商品廣告和宣傳,違者依法處理。
表一 X X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商品質量監測工作登記表
序號 樣品
名稱 監測地點 銷售者所在地 監測場所 銷售者 標稱商標 標稱生產者 規格 認證與商標情況 質量承諾判定 明示標準判定 強標判定 綜合判定 主要不合格項目或主要問題 生產日期或批號 抽樣日期 銷售者檢測結果確認情況 生產者檢測結果確認情況 復檢情況 監測結果
表二 X X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商品質量監測工作統計表
序號 監測商品品種 抽取樣品總數(組) 不合格樣品數(組) 不合格商品貨值金額(元) 退市不合格商品(單位) 處理銷售者(戶) 案件(件) 沒收違法商品(單位) 罰沒金額(元) 吊銷營業執照(戶) 移送司法機關案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