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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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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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函〔2012〕141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
《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以下簡稱《分工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落實。
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精神,按照《分工方案》要求,對涉及本部門的工作進一步分解細化,制定具體措施,明確進度安排,認真抓好落實。對工作分工中涉及多個部門的工作,部門間要密切協作,牽頭部門要負總責,加強協調,其他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工業和信息化部要積極發揮職能作用,認真做好統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有關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重要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辦公廳
2012年8月2日
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
一、進一步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財稅支持力度
(一)落實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1.加快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逐步解決服務業營業稅重復征稅問題。(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
2.結合深化稅收體制改革,完善結構性減稅政策,研究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制度。(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
(二)完善財政資金支持政策。
3.充分發揮現有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的支持引導作用,2012年將資金總規模由128.7億元擴大至141.7億元,以后逐年增加。(財政部負責)
4.專項資金要體現政策導向,增強針對性、連續性和可操作性,突出資金使用重點,向小型微型企業和中西部地區傾斜。(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負責)
(三)依法設立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5.中央財政安排資金150億元,分5年到位,2012年安排30億元。基金主要用于引導地方、創業投資機構及其他社會資金支持處于初創期的小型微型企業等。(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門負責)
6.利用稅收政策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向基金捐贈資金。(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
(四)政府采購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
7.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18%的份額專門面向小型微型企業采購。在政府采購評審中,對小型微型企業產品可視不同行業情況給予6%-10%的價格扣除。鼓勵大中型企業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政府采購,小型微型企業占聯合體份額達到30%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8.推進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鼓勵為小型微型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提供投標擔保、履約擔保和融資擔保等服務。(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五)繼續減免部分涉企收費并清理取消各種不合規收費。
9.落實中央和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內對小型微型企業免征部分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區、市)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規范涉及行政許可和強制準入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繼續做好收費公路專項清理工作,降低企業物流成本。加大對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行為監督檢查的力度,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加強社會和輿論監督。完善涉企收費維權機制。(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審計署、交通運輸部、農業部等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負責)
二、努力緩解小型微型企業融資困難
(六)落實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
10.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對達到要求的小金融機構繼續執行較低存款準備金率。商業銀行應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的小型微型企業給予信貸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建立科學合理的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定價機制,在合法、合規和風險可控前提下,由商業銀行自主確定貸款利率,對創新型和創業型小型微型企業可優先予以支持。建立小企業信貸獎勵考核制度,落實已出臺的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差異化監管政策,適當提高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發行專項用于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金融債。(銀監會、人民銀行負責)
11.進一步研究完善小企業貸款呆賬核銷有關規定,簡化呆賬核銷程序,提高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呆賬核銷效率。(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負責)
12.積極發展商圈融資、供應鏈融資等融資方式。(商務部、銀監會負責)
13.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統計監測。(人民銀行、銀監會負責)
(七)加快發展小金融機構。
14.在加強監管和防范風險的前提下,適當放寬民間資本、外資、國際組織資金參股設立小金融機構的條件。(銀監會、人民銀行負責)
15.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銀監會、人民銀行負責)
16.支持和鼓勵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重點到中西部設立村鎮銀行。強化小金融機構主要為小型微型企業服務的市場定位,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優化業務流程,提高服務效率。引導小金融機構增加服務網點,向縣域和鄉鎮延伸。(銀監會、人民銀行負責)
17.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根據有關規定改制為村鎮銀行。(銀監會、人民銀行負責)
(八)拓寬融資渠道。
18.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資平臺,支持符合條件的小企業上市融資。加快統一監管的場外交易市場建設步伐,為尚不符合上市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資本市場配置資源的服務。(證監會負責)
19.支持符合條件的小企業發行債券,推進多層次債券市場建設,發揮債券市場對微觀主體的資金支持作用。積極穩妥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等融資工具,完善創業投資扶持機制,支持初創型和創新型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發展改革委牽頭)
20.逐步擴大小型微型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資券等發行規模。(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銀監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21.支持小型微型企業采取知識產權質押、倉單質押、商鋪經營權質押、商業信用保險保單質押、商業保理、典當等多種方式融資。鼓勵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設備融資租賃服務。(銀監會、人民銀行、科技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工商總局、知識產權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22.積極發展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加快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服務體系建設。(保監會牽頭,人民銀行、銀監會參加)
23.深入開展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為創新型小型微型企業創造良好的投融資環境。(科技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負責)
(九)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信用擔保服務。
24.加大中央財政資金的引導支持力度,鼓勵擔保機構提高小型微型企業擔保業務規模,降低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擔保收費。繼續執行對符合條件的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政策。(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負責)
25.引導外資設立面向小型微型企業的擔保機構,加快推進利用外資設立擔保公司試點工作。(發展改革委、銀監會、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26.積極發展再擔保機構,強化分散風險、增加信用功能。(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27.改善信用保險服務,定制符合小型微型企業需求的保險產品,擴大服務覆蓋面。(商務部、保監會負責)
28.推動建立擔保機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間的風險分擔機制。(銀監會、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29.加快推進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切實開展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級評價工作。(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牽頭,工商總局、銀監會、稅務總局等部門參加)
(十)規范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融資服務。
30.除銀團貸款外,禁止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開展商業銀行服務收費檢查。嚴格限制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清理糾正金融服務不合理收費。(發展改革委、銀監會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牽頭,人民銀行、糾風辦等部門參加)
31.有效遏制民間借貸高利貸化傾向以及大型企業變相轉貸現象,依法打擊非法集資、金融傳銷等違法活動。嚴格禁止金融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銀監會、人民銀行、工商總局負責)
32.研究制定防止大企業長期拖欠小型微型企業資金的政策措施。(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商務部、國資委負責)
三、進一步推動小型微型企業創新發展和結構調整
(十一)支持小型微型企業技術改造。
33.中央預算內投資擴大安排用于中小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資金規模,重點支持小型企業開發和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節能減排、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改善安全生產與經營條件等。(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十二)提升小型微型企業創新能力。
34.完善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所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支持企業技術創新。(財政部、稅務總局牽頭,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參加)
35.實施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建設計劃。(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36.鼓勵有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建立研發機構,參與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國家和地方科技計劃項目以及標準制定。鼓勵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向小型微型企業轉移擴散技術創新成果。支持在小型微型企業集聚的區域建立健全技術服務平臺,集中優勢科技資源,為小型微型企業技術創新提供支撐服務。鼓勵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和大企業向小型微型企業開放研發試驗設施。(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教育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37.實施中小企業信息化推進工程,重點提高小型微型企業生產制造、運營管理和市場開拓的信息化應用水平,鼓勵信息技術企業、通信運營商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信息化應用平臺。(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38.加快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在小型微型企業的推廣應用,鼓勵各類技術服務機構、技術市場和研究院所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農業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提高小型微型企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
39.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推進工程以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優勢小型微型企業為重點,加強宣傳和培訓,普及知識產權知識,推進重點區域和重點企業試點,開展面向小型微型企業的專利輔導、專利代理、專利預警等服務。(知識產權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商務部負責)
40.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打擊力度,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創新積極性。(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
(十四)支持創新型、創業型和勞動密集型的小型微型企業發展。
41.鼓勵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現代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農業和文化產業,走“專精特新”和與大企業協作配套發展的道路,加快從要素驅動向創新驅動的轉變。(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農業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42.充分利用國家科技資源支持小型微型企業技術創新,鼓勵科技人員利用科技成果創辦小型微型企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科技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43.實施創辦小企業計劃,培育和支持3000家小企業創業基地。(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農業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44.大力開展創業培訓和輔導,鼓勵創辦小企業,努力擴大社會就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農業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45.積極發展各類科技孵化器,到2015年,在孵企業規模達到10萬家以上。(科技部負責)
46.支持勞動密集型企業穩定就業崗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十五)切實拓寬民間投資領域。
47.盡快出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政策的實施細則,促進民間投資便利化、規范化,鼓勵和引導小型微型企業進入教育、社會福利、科技、文化、旅游、體育、商貿流通等領域。各類政府性資金要對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負責)
(十六)加快淘汰落后產能。
48.嚴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資源浪費嚴重的小型微型企業發展,防止落后產能異地轉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綜合運用財稅、金融、環保、土地、產業政策等手段,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加快淘汰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通過收購、兼并、重組、聯營和產業轉移等獲得新的發展機會。(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財政部等淘汰落后產能工作部際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參加)
四、加大支持小型微型企業開拓市場的力度
(十七)創新營銷和商業模式。
49.鼓勵小型微型企業運用電子商務、信用銷售和信用保險,大力拓展經營領域。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參加國內外展覽展銷活動,加強工貿結合、農貿結合和內外貿結合。建設集中采購分銷平臺,支持小型微型企業通過聯合采購、集中配送,降低采購成本。引導小型微型企業采取抱團方式“走出去”。(商務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農業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參加)
50.研究創新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辦展機制,促進在國際化、市場化、專業化等方面取得突破。(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銀監會負責)
51.培育商貿企業集聚區,發展專業市場和特色商業街,推廣連鎖經營、特許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商務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參加)
52.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出口產品標準的培訓。(商務部、質檢總局負責)
(十八)改善通關服務。
53.推進分類通關改革,積極研究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擔保驗放、集中申報、24小時預約通關和不實行加工貿易保證金臺賬制度等便利通關措施。擴大“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適用范圍。擴大進出口企業享受預歸類、預審價、原產地預確定等措施的范圍,提高企業通關效率,降低物流通關成本。(海關總署牽頭,商務部、質檢總局參加)
(十九)簡化加工貿易內銷手續。
54.進一步落實好促進小型微型加工貿易企業內銷便利化相關措施,允許聯網企業“多次內銷、一次申報”,并可在內銷當月內集中辦理內銷申報手續,縮短企業辦理時間。(海關總署負責)
(二十)開展集成電路產業鏈保稅監管模式試點。
55.允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集成電路設計企業作為加工貿易經營單位開展加工貿易業務,將集成電路產業鏈中的設計、芯片制造、封裝測試企業等全部納入保稅監管范圍。(海關總署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參加)
五、切實幫助小型微型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二十一)支持管理創新。
56.實施中小企業管理提升計劃,重點幫助和引導小型微型企業加強財務、安全、節能、環保、用工等管理。開展企業管理創新成果推廣和標桿示范活動。(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科技部負責)
57.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開展培訓和會計代理服務。(財政部牽頭)
58.建立小型微型企業管理咨詢服務制度,支持管理咨詢機構和志愿者面向小型微型企業開展管理咨詢服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負責)
(二十二)提高質量管理水平。
59.落實小型微型企業產品質量主體責任,加強質量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質量承諾活動。督促和指導小型微型企業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嚴格執行生產許可、經營許可、強制認證等準入管理,不斷增強質量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和進口國標準。加強品牌建設指導,引導小型微型企業創建自主品牌。鼓勵制定先進企業聯盟標準,帶動小型微型企業提升質量保證能力和專業化協作配套水平。充分發揮國家質檢機構和重點實驗室的輻射支撐作用,加快質量檢驗檢疫公共服務平臺建設。(質檢總局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參加)
(二十三)加強人力資源開發。
60.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勞動用工的指導與服務,拓寬企業用工渠道。指導小型微型企業積極參與高技能人才振興計劃,加強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工作,國家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要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圍繞《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確定的重點領域,開展面向小型微型企業創新型專業技術人才的培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相關部門負責)
61.實施國家中小企業銀河培訓工程和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素質提升工程,以小型微型企業為重點,每年培訓50萬名經營管理人員和創業者。(工業和信息化部、國資委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62.完善小型微型企業職工社會保障政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
(二十四)制定和完善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小型微型企業就業的政策。
63.對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高校畢業生并組織開展崗前培訓的,按規定給予培訓費補貼,并適當提高培訓費補貼標準,具體標準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對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執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
64.改善企業人力資源結構,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切實落實已出臺的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等扶持政策,加大公共就業服務力度,提高高校畢業生創辦小型微型企業成功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負責)
六、促進小型微型企業集聚發展
(二十五)統籌安排產業集群發展用地。
65.規劃建設小企業創業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貿企業集聚區等,地方各級政府要優先安排用地計劃指標。(國土資源部負責)
66.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以及工業園區等各類園區要集中建設標準廠房,積極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商務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農業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67.對創辦三年內租用經營場地和店鋪的小型微型企業,符合條件的,給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補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六)改善小型微型企業集聚發展環境。
68.建立完善產業集聚區技術、電子商務、物流、信息等服務平臺。發揮龍頭骨干企業的引領和帶動作用,推動上下游企業分工協作、品牌建設和專業市場發展,促進產業集群轉型升級。(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工商總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69.以培育農村二、三產業小型微型企業為重點,大力發展縣域經濟。(農業部牽頭)
70.開展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建設工作。(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71.支持能源供應、排污綜合治理等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節能管理和“三廢”集中治理。(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能源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七、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公共服務
(二十七)大力推進服務體系建設。
72.到2015年,支持建立和完善4000個為小型微型企業服務的公共服務平臺,重點培育認定500個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質檢總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73.實施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建設工程,支持各省(區、市)統籌建設資源共享、服務協同的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負責)
(二十八)加強指導協調和統計監測。
74.充分發揮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的統籌規劃、組織領導和政策協調作用,明確部門分工和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和政策評估,將小型微型企業有關工作列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年度考核范圍。(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政府績效管理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負責)
75.進一步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調查統計工作,盡快建立和完善小型微型企業統計調查、監測分析和定期發布制度。(統計局牽頭,工商總局、農業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