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濟南市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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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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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政辦發〔2012〕3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濟南市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一二年九月二日
濟南市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廉租住房使用管理,維護廉租住房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是指廉租住房、與廉租住房配套規劃建設的經營性用房(以下簡稱經營性用房)的使用和管理,主要包括房屋交接與入住、物業服務、維修養護、租賃管理、資金管理等相關內容。
第三條 本市歷下、市中、槐蔭、天橋、歷城、長清6區和濟南高新區范圍內的廉租住房使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門。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保障中心)承擔廉租住房使用管理的具體工作,廉租住房的物業服務、維修養護、租金收繳、房屋騰退等使用管理工作可以合同方式委托原公有住房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公房管理機構)承擔。
第五條 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做好廉租住房使用管理相關工作。市教育部門負責統籌安排廉租住戶在義務教育階段的子女就近入學。
市公安機關負責為符合戶口遷移條件的廉租住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核查廉租住戶家庭車輛購置情況并出具相關證明。
市民政部門負責為無生活自理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廉租住戶提供相關服務,監督監護人履行監護責任,做好孤寡老人亡故后的善后處理工作,將無生活自理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且無監護人的廉租住戶轉入社會福利機構。
市財政、城管、城管執法、衛生、物價、質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市政公用、城市園林、消防、供電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做好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涉及的相關工作。
相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轄區內廉租住房社區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接與入住
第六條 廉租住房具備入住條件后,在廉租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保障中心負責對廉租住房、附屬設施設備和相關資料進行驗收接管。驗收內容、標準及程序按照《購建合同》、《房屋交接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七條 保障中心接管廉租住房后,負責辦理廉租住房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保障性住房”。
第八條 保障中心應當建立廉租住房產權、維修、住戶、租賃、房源、水電暖氣開戶等相關電子及紙質檔案。
第九條 廉租住戶持廉租住房選房結果證明、居民身份證、收入證明、婚姻證明、已退(未領)租金補貼證明與保障中心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統一制定),交納相關費用,辦理入住手續,領取《住宅使用說明書》。
生活無法自理或患有精神殘疾的廉租住戶在辦理入住手續時,監護人應當提交履行監護責任的承諾書。
第三章 物業服務
第十條 集中建設的廉租住房小區實行規范化物業服務。服務內容主要包括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及檢查、公共綠化、公共區域環境衛生、公共區域秩序維護和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等。
廉租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對集中建設的廉租住房小區,保障中心應當按照收費與服務相適應的原則,通過招標公開選聘物業服務單位,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明確服務內容、標準、費用及責任義務,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招標價格。招標價格與政府指導價的差價補貼在廉租住房維護資金中列支。
第十二條 相關街道辦事處負責牽頭組建由保障中心、公安派出所、區城管執法、社區居民委員會和廉租住戶代表等組成的廉租住房小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物業服務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應服務,支持物業服務單位依法依規實施管理活動,協調處理廉租住房在使用管理活動中出現的各類問題。
第十三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廉租住戶全額免繳物業服務費,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670元(含)的減半繳納,其他廉租住戶按照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和物業服務協議約定的標準繳納。
第十四條 集中建設的廉租住房小區內經營、辦公等非住宅物業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雙方合同約定。
第十五條 保障中心或其委托的公房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在小區內公示享受減免物業服務費政策和欠繳各類費用的住戶名單。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和經營性用房承租人使用房屋應當保持入住時的房屋和設施設備原狀。廉租住房嚴禁擅自裝修;經營性用房承租人因經營確需進行裝飾裝修的,承租人應當向保障中心或其委托的公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未經申請批準的,物業服務單位有權禁止裝飾裝修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七條 保障中心或其委托的公房管理機構、物業服務單位及住戶發現下列行為時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報告有關部門,公安、城鄉建設、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處理;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一)擅自改變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行為;(二)擅自占(使)用、挖掘、遷移、改變、拆除市政工程設施設備等違反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規定的行為;(三)搭建臨時棚(屋)、隨意堆放雜物、變更臨街門窗等違反城市市容管理規定的行為,以及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規劃使用性質等違反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的行為;(四)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或者侵占、損壞樓道、綠地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五)隨意傾倒垃圾、雜物等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六)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等違反環境保護規定的行為;(七)占用消防通道等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八)賭博、利用邪教和迷信活動危害社會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九)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影響小區環境等違反犬只寵物飼養管理規定的行為;(十)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居住于其它住宅小區的廉租住房承租人按照所在小區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享受同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四章 維修養護
第十九條 廉租住房維修養護主要包括房屋日常維修養護和大中小修、附屬設施設備日常維修養護和更換、房屋和附屬設施設備突發應急事件的處理等。
第二十條 保障中心或其委托的公房管理機構負責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管理;廉租住戶負責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管理,具體維修范圍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保障中心或其委托的公房管理機構應當對承擔維修責任的房屋及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第二十二條 供水、供電、供熱、燃氣、有線電視等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由相應的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管理、維修和更新。
第五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三條 保障中心負責對廉租住戶資格進行年度復審,符合條件的續簽《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第二十四條 廉租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租資格,收回配租住房:(一)年度審核不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二)將承租的實物配租住房轉借、轉租的;(三)改變實物配租房屋用途的;(四)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實物配租住房居住或者不交納租金的;(五)經書面催告后2個月內仍不辦理入住手續的;(六)經書面催告仍不按時提供資料進行年度復審的;(七)違反《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相關約定的。被取消承租資格的住戶應當在接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取消資格退房決定書之日起2個月內將承租的住房退回。逾期不履行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廉租住戶因收入、住房、戶籍、年齡等變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按期騰退確有困難的,若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可按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交納租金;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按市場價格交納租金;對既不騰退廉租住房,又拒絕按公共租賃住房或市場價格交納房租的,保障中心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受委托的公房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當地居民委員會依據《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定期對承租住戶履行合同情況進行監督巡查或抽查,并建立巡查管理記錄。發現違反廉租住房合同約定的,限期糾正;拒不糾正的,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理建議,報保障中心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 保障中心應定期檢查受委托公房管理機構的巡查或抽查情況,并將檢查結果作為年度考評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八條 廉租住戶退出實物配租住房前應當結清房租、水、電、燃氣、廣電網絡、物業服務等費用,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戶口遷移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 廉租住戶因身體原因、家庭人員變化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住房的,應當在原配租住房住滿1年后提出申請,經保障中心批準后,可選擇下列方式調整住房:(一)互換。互換雙方均符合上述條件,保障中心負責審核互換雙方條件并為其辦理調換手續。(二)重新搖號選房。廉租住戶辦理退房手續并退出原配租住房后,重新申請參加搖號選房。
在等待搖號選房期內,可按照有關規定領取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第三十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死亡或離異的,經復核,該家庭符合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可推舉新的承租人與保障中心續簽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第三十一條 經營性用房租金由市價格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財政部門制定。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廉租住房及經營性用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用于廉租住房、經營性用房及配套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市財政在預算中安排。
第三十三條 廉租住房維護開支包括廉租住房及經營性用房在預定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所必須的修理、養護等費用,以及物業收費招標價格與政府指導價的差價補貼;廉租住房管理開支包括廉租住房及經營性用房環境綜合治理、綠化、衛生等物業管理費用,以及用于支付廉租住房及經營性用房公用水電費、廉租住戶減免的物業費、物業收費招標價格與實際收費標準的差價、廉租住房及經營性用房空置期內的物業費和日常管理費等。
第三十四條 保障中心每年依據廉租住房使用管理和維修支出有關規定編報下年度預算計劃,報市財政部門審核。
第三十五條 廉租住房及經營性用房租金收入實行專賬管理,嚴禁截留、坐支、挪作他用。市財政、審計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定期對廉租住房及經營性用房租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對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廉租住房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廉租住房待遇,并取消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第三十七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