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
東營市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
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政府
東營市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
東營市人民政府令第165號
《東營市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發布。
代市長 申長友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東營市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林權流轉行為,保障流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科學發展和農村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林權流轉,是指集體林地承包方將其林地承包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或者集體經濟組織將其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依法轉移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集體林權流轉適用本辦法。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集體林權流轉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自愿、有償、平等協商;
(二)不得改變林地所有權的性質和林地用途;
(三)流入方須有林業經營能力;
(四)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五條 市、縣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林權流轉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林業主管部門做好集體林權流轉有關工作。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林權流轉:
(一)未依法取得林權證書;
(二)權屬不清或者有爭議;
(三)依法禁止流轉的其他林地、林木。
第七條 林權流轉可以依法采取轉讓、轉包、出租、互換、入股、抵押和其他方式進行。
第八條 林權流轉期限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不得超過70年;
(二)家庭承包及其他方式承包的,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流入方再流轉其林權的,不得超過原流轉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九條 通過家庭承包獲得的林權,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的,流出方應當自流轉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流轉合同及相關資料報送發包方備案。
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公開協商等方式獲得的林權的流轉,應當征得發包方同意。
第十條 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地、林木,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流轉:
(一)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
(二)公布林權流轉方案及收益分配;
(三)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四)流入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當報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
(五)簽訂林權流轉合同;
(六)依法采取招標、拍賣或者公開協商等方式;
(七)向縣區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林權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林權流轉應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合同,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流轉雙方當事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
(二)流轉的林地類型、坐落、面積及四至、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株數等;
(三)林權證號;
(四)流轉方式;(五)流轉林地的用途;(六)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七)流轉價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八)林木采伐、更新造林、護林防火、病蟲害防治責任和風險的承擔;
(九)林地被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時補償費的分配;
(十)合同期滿時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置;
(十一)雙方當事人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爭議解決辦法。
第十二條 林權流轉后,雙方當事人應當及時到林地、林木所在地縣區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林權變更登記。辦理林權變更登記手續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林權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林權證;
(四)林權流轉合同;
(五)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縣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林權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日。
公示期內無異議的,應當及時核發林權證;公示期內有異議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十四條 因林權流轉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縣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權管理和流轉信息系統,及時發布供求信息,建設林業產權交易平臺,完善服務體系,為流轉活動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林權流轉后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權屬證書變更登記的,由發證機關注銷林權證。
第十八條 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