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適當簡化港澳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申請材料的通知
關于適當簡化港澳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申請材料的通知
財政部
關于適當簡化港澳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申請材料的通知
關于適當簡化港澳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申請材料的通知
財會[2012]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的規定,現對適當簡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港澳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業相關申請材料通知如下:
一、港澳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業的非注冊會計師人員,無需再提供前述人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改由港澳事務所統一提供人員清單,清單應列明人員姓名、性別、國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申請臨時執業的港澳事務所對該清單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二、申請臨時執業的港澳事務所無需再提供境內相關機構的確認書,改由該事務所統一提供境內相關機構清單,清單應以中文列明境內相關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等信息,并注明境外委托方與境內相關機構的關系。申請臨時執業的港澳事務所對該清單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除上述修訂外,《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財會〔2011〕4號)的其他規定繼續執行。
財政部
201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