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西自治州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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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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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人民政府、湘西經開區管委會,州直有關單位:
《湘西自治州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已經州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湘西自治州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州城鄉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及《湖南省檔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州各縣市區城鄉規劃區范圍內城建檔案的形成、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本辦法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記錄城鄉歷史面貌,反映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園林、地下管線等建設情況,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建檔案事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促使城鄉建設檔案工作與城鄉建設協調發展。城鄉建設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城建檔案事業所需經費應納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管理,確保城建檔案事業適應城鄉建設發展的需要。
第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規劃、房產、交通運輸、公用事業、電信、電力、文廣新、人防等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城鄉建設檔案館(室)由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其基本任務是:
(一)貫徹實施有關城建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接收、收集、保管本轄區應當永久和長期保存的城建檔案,負責本轄區城建檔案(含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的建立、管理、維護和更新;
(三)對收集、保管的城建檔案進行分類管理、鑒定、修復和編研;
(四)開展城建檔案利用和技術咨詢服務工作;
(五)對在城鄉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建設的各機關、部隊、院校、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城建檔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六)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城建檔案違法行為。
第六條 城鄉建設檔案館(室)接收和管理下列城建檔案:
(一)城鄉建設專業管理部門(包括城鄉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環衛、市政、公用、人防等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二)各類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城市道路、橋梁、涵閘、公共交通、給水、排水、消防、供電、供氣、供熱、電訊(包括電話、電臺、電視臺、衛星地面接收站、無線電接收站)及各種地下管線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3、車站、港口、鐵路、機場、地鐵、隧道、停車場等交通基礎設施工程;
4、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
5、污染治理、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
6、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7、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城鄉規劃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三)有關城鄉規劃、建設及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四)其他應當歸檔的建設工程檔案。
第七條 凡產生城建檔案的單位必須根據國家、省、州有關城建檔案管理的規定,配備專人做好城建檔案材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編制城建檔案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城鄉建設檔案館(室)編制。
第八條 各類建設工程在辦理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時,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告知建設單位與城鄉建設檔案館(室)簽訂《報送工程竣工檔案責任書》,城鄉建設檔案館(室)應當將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檔案內容和要求告知建設單位。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驗《報送工程竣工檔案責任書》后方可辦理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地下管線工程在項目報批前,建設單位應當到當地城鄉建設檔案館(室)查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并在申請規劃行政許可時向規劃部門報送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必須提請城鄉建設檔案館(室)對工程竣工檔案進行專項驗收,專項驗收合格后,由城鄉建設檔案館(室)出具建設工程竣工檔案認可文件。凡無建設工程竣工檔案認可文件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州、縣市重點建設工程的驗收必須包括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
門對檔案的驗收。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應當及時向城鄉建設檔案館(室)移交完整、準確、符合國家標準的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原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工程竣工檔案移交情況,未移交竣工檔案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停建、緩建工程的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負責保管。
撤銷單位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城鄉建
設檔案館(室)移交。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監理、人防等專業管理部門形成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由本單位保存1至5年后,向城鄉建設檔案館(室)移交。
工程測量單位應當及時向城鄉建設檔案館(室)移交有關地下管線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圖和控制成果。
給水、排水、電力、電信、文廣新、經信、人防、交通運輸等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每年向城鄉建設檔案館(室)移交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地下管線資料和現狀圖。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檔案,應當在普查、補測補繪結束后及時向城鄉建設檔案館(室)移交。
第十二條 城鄉建設檔案館(室)應當繪制地下管線綜合圖,建立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并依據地下管線專業圖、工程測量單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圖和控制成果等有關地下工程檔案資料,及時修改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圖,并輸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地下管線產權變動時,原建筑物、構筑物、地下管線產權人保存的城建檔案必須隨同產權一并移交給新的產權人,也可以在城鄉建設檔案館(室)寄存。
第十四條 房屋自然滅失或者依法拆除后,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機構應當自檔案整理歸檔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城鄉建設檔案館(室)。
第十五條 城鄉建設檔案館(室)應當建立健全城建檔案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配置適宜城建檔案保管、保護、利用的專門庫房和必要設施,采用先進技術,防治有害物質,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對破損或變質的檔案應當及時進行搶救、修復。
第十六條 城鄉建設檔案館(室)應當對接收進館的城建檔案實行科學管理,及時登記、分類整理,按照國家、省、州有關規定確定城建檔案保管期限,劃分密級,編制檢索工具。
第十七條 城鄉建設檔案館(室)應當定期對保管的檔案進行鑒定,對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列出銷毀清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銷毀。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第十八條 城鄉建設檔案館(室)應當充分利用城建檔案信息資源,建立城建檔案資料信息庫、目錄庫、匯編城建檔案綜合信息,建立城建檔案信息系統,為社會提供城鄉建設基礎數據、信息咨詢和技術服務。
第十九條 單位或個人可以憑單位介紹信、工作證、身份證等合法證明,按照相關規定利用城建檔案。
向城鄉建設檔案館(室)移交、捐贈、委托保管城建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并可對其檔案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見,城鄉建設檔案館(室)應當依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城鄉建設檔案館(室)應當加強城建檔案理論研究、宣傳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利用媒體、展覽等形式向社會開展愛國主義和國情、州情教育。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于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屬于未按規定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可以同時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因建設單位、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工程測量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供準確的地下管線測量成果,致使施工時損壞地下管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查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資料而擅自組織施工,損壞地下管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人員涂改、偽造檔案或者因保管不善,致使檔案丟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