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柳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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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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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辦〔2012〕14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有關委、辦、局,柳東新區、陽和工業新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柳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執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柳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行政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通知》(桂政電〔2011〕3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市行政區范圍內,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補償,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實行市、區兩級政府共同負責。
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領導。各城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確需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為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屋征收部門),市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為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工作機構。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城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城區房屋征收部門)。
城區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組織實施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對城區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
第五條 城區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或具有房屋征收與補償職責的單位為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單位。
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或城區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并簽訂委托合同。
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及城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具備與房屋征收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法律服務人員及其他必備的工作人員。
第六條 市發改委、國土、規劃、建設、財政、審計、監察、房產、信訪、公安、工商、交通、文化、教育、民政、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暫行辦法。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單位,應當向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書面確認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的證明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
(二)規劃部門書面確認的擬征收范圍用地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的證明;
(三)國土部門書面確認的擬征收范圍內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的證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對材料進行審核。城區人民政府負責的房屋征收項目,由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書面通知城區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 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擬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城區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城區人民政府。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名稱;
(二)房屋征收范圍;
(三)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四)房屋征收補償方式,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明確調換的地點、面積、價格等事項;
(五)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
(六)簽約期限和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七)需要明確的其他內容。
市、城區人民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市、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收范圍內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暫行辦法規定的,市、城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由城區房屋征收部門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城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符合本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城區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房屋征收項目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但確需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的項目,應當由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市人民政府負責的房屋征收項目,由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城區人民政府負責的房屋征收項目,由城區房屋征收部門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按有關規定實施。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500戶以上的,應當經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
(二)房屋征收范圍;
(三)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名稱;
(四)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五)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
(六)領取房屋征收相關資料以及咨詢地點;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城區人民政府負責的房屋征收項目,由城區房屋征收部門將房屋征收決定的相關資料報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五條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的房屋征收項目,由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進行征收調查;城區人民政府負責的房屋征收項目,由城區房屋征收部門進行征收調查。房屋征收調查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被征收人的基本情況;
(二)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結構、建筑面積等情況;
(三)征收范圍內土地的權屬、用途、面積、抵押、查封等情況;
(四)被征收房屋裝修裝飾、設備設施、附屬物等情況;
(五)未經登記建筑等情況;
(六)被征收房屋出租、抵押、查封等情況;
(七)被征收人擬選擇的補償方式;
(八)被征收房屋的實際使用情況;
(九)其他需調查的有關事項。
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公布的調查登記結果提出書面異議的,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或城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進行核實。
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質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登記簿的記載為準。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調查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新增或變更營業執照;
(四)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或城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上述事項通知具有批準權的規劃、國土、建設、工商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 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和城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公開房屋征收政策和征收程序,建立健全公示制度、政策咨詢接待制度、責任承諾制度、舉報制度、監管制度和責任追究等制度,并做好房屋征收法規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九條 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實施房屋征收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的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征收補償資金使用的管理。具體辦法由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會同市發改、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房屋征收涉及在讀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憑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由城區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出具證明,選擇在原學校或安置地學區的學校就讀,學校應視同學區內學生。
第二十二條 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和城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征收信訪工作制度,對房屋征收出現的信訪問題進行協調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和城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征收檔案的管理。
第四章 補 償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征收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及所占土地價值的補償;
(二)被征收房屋裝修裝飾及附屬物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四)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五)補助和獎勵。
補助和獎勵的具體辦法由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擬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五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由城區政府組織市發改、國土、規劃、房產、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人以房屋征收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符合法定程序認定的房屋計戶。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或城區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按國務院、自治區有關規定實施。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三十條 被征收人、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或城區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對鑒定結果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成立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房產、國土、規劃、價格、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或城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具體辦法由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會同城區人民政府及市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另行制定。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或城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建筑設施配套、產權清晰且無權利限制。
第三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或城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或城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或城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參照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制定的當年價格標準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也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第三十三條 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或城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暫行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征收租賃房屋,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或城區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或城區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房屋的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租賃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補償給承租人。
第三十五條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依法清理債權債務關系或者重新設定抵押房屋,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或城區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征收期限內,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沒有清理債權債務關系,也不重新設定抵押房屋,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或城區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征收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或城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或城區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暫行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并載明以下內容:
(一)被征收人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二)達不成補償協議的原因;
(三)補償決定的依據;
(四)補償決定中應當載明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過渡方式、停產停業補償、搬遷期限等事項;
(五)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
第三十八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九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強制執行前,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或城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公證機關辦理被征收房屋的證據保全。
第四十條 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和城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應當對房屋征收補償資金預算和補償費用決算進行審核。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市、城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市房屋征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暫行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的;
(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
(四)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
第四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25日下發的《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柳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通知》(柳政發〔2005〕72號)同時停止執行。
2011年1月21日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仍按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