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濟南市重點項目推進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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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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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政辦發〔2012〕3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濟南市重點項目推進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濟南市重點項目推進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重點項目建設,規范重點項目管理,有效發揮其對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的拉動作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項目,是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能夠有效帶動區域經濟和行業發展,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增強城市綜合實力和發展后勁,對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干項目。具體包括:
(一)列入全市項目建設三年行動計劃的項目;
(二)列入全市發展實體經濟重點建設和城市建設管理重點建設的項目;
(三)列入國家和省重點建設的項目;
(四)市政府研究確定的其他重點項目。
第三條 重點項目分為重點建設項目和預備項目。
重點建設項目是指已經完成或基本完成有關審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已開工或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預備項目是指正在開展前期工作,預計可以按計劃開工的重點項目。
第二章 標準與申報
第四條 確定全市項目建設三年行動計劃、發展實體經濟重點建設和城市建設管理重點建設等項目,應當依照以下標準:
(一)制造業項目投資規模應當在1億元以上,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高技術產業化以及產業關聯度大、能帶動產業結構調整升級項目,投資規模應當在5000萬元以上,且項目投資強度較大、產出強度較高。原則上投資強度應當在4500萬元/公頃以上,產出強度工業增加值應當在900萬元/公頃以上(或土地稅收應當在225萬元/公頃以上);
(二)農林水利、生態建設、環境保護項目,投資規模應當在1億元以上;
(三)城市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項目,投資規模應當在2億元以上;
(四)科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旅游等社會事業項目和金融、信息、文化創意、商務等現代服務業項目,投資規模應當在1億元以上;
(五)重點外資項目,特別是現代服務業項目,可適當降低投資規模標準。
保障性住房建設等民生工程項目,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上級有關要求專題申報,并按照規定程序審批。
第五條 市直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各縣(市)區(含濟南高新區,下同)應當按照重點項目的標準要求,對擬列入的重點項目進行初選,并于每年10月中旬向市發改委(市重點項目計劃工作組,下同)提出列入下一年度重點項目的書面申請。
第六條 市發改委負責組織審核各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經綜合論證,提出全市年度重點項目初選計劃(包括重點建設項目和預備項目),征求有關部門、單位意見進一步調整完善后,報市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市年度重點項目計劃下達后,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項目推進情況,如需終止(暫停)或新增項目,應當按照上述程序調整。
第三章 實施與管理
第八條 市發改委負責全市重點項目匯總、篩選、調度分析和協調推進工作,依據本辦法制定重點項目組織推進和綜合管理措施,定期對相關手續報批、資金到位、形象進度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提出項目推進與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單位作為重點項目責任單位,具體負責項目推進工作,定期調度分析項目進展情況,及時研究解決遇到困難和問題,認真落實督促推進措施,并向市發改委報送相關信息。
第九條 重點項目信息收集實行聯絡員制度。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明確信息管理工作責任人及信息聯絡員,具體負責重點項目信息收集報送和反饋工作。
重點項目信息實行月報送、季度分析制度。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單位的信息聯絡員應當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重點項目進展情況表和動態分析材料報送市發改委。
第十條 重點項目實行年度績效目標管理,由市發改委將年度重點項目計劃分解落實到各目標責任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條 從重點項目中選擇認定的重大項目,其審批實行綠色通道制度。
第十二條 優先保障重點項目建設用地計劃。每年10月下旬,市發改委應當與市國土資源部門及時對接,做好下一年度重點項目用地計劃安排和申報工作。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保障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優先滿足重點項目建設用地需要。
第十三條 建立重點項目跟蹤服務制度。市交通運輸、市政公用、供電、郵電、供水、供氣及提供重點項目配套設施的有關單位,應當優先保障重點項目建設需要,及時提供技術指導和跟蹤服務。
第十四條 對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重點項目,相關部門應當幫助項目單位優先爭取國家、省財政專項資金及債券資金支持;對市政府確定給予資金扶持的重點項目,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安排資金,保障重點項目順利推進。將重點項目列入銀企對接項目庫,積極向金融機構推薦爭取信貸資金。
第十五條 市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優化重點項目建設環境,杜絕各類不符合規定的檢查等活動。對違法違規干擾重點項目建設、影響建設進度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