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83號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已經2012年6月1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9次主席辦公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郭樹清
2012年9月26日
附件:《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doc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以下簡稱特定資產管理業務),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托擔任資產管理人,由托管機構擔任資產托管人,為資產委托人的利益,運用委托財產進行投資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信、規范的原則,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應當恪守職責,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公平對待所有投資人。
資產委托人應當確保委托財產來源合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資產管理人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委托財產獨立于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并獨立于資產管理人管理的和資產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財產。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不得將委托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因委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委托財產。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委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第五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證券、期貨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實施監督。
第七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業務規范
第八條 資產管理人通過設立資產管理計劃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二)為特定的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第九條 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用于下列投資:
(一)現金、銀行存款、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商品期貨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投資于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資產的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稱為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設立專門的子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可以開展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一)經營行為規范且最近1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被監管機構責令整改,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
(二)已經配備了適當的專業人員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三)已經就防范利益輸送、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不正當競爭等行為制定了有效的業務規則和措施;
(四)已經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確了公平交易的原則、內容以及實現公平交易的具體措施;
(五)已經建立有效的投資監控制度和報告制度,能夠及時發現異常交易行為;
(六)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確定的其他條件。
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專門的業務部門或者設立專門的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開展特定資產管理業務,也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 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委托的初始資產不得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應當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銷售資產管理計劃。
前款所稱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是指委托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
第十三條 資產管理人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單個資產管理計劃的委托人不得超過200人,但單筆委托金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客戶委托的初始資產合計不得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但不得超過50億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資產管理計劃應當設定為均等份額。除資產管理合同另有約定外,每份計劃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資產管理人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將委托財產交托管機構進行托管。
第十五條 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資產委托人、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應當訂立書面的資產管理合同,明確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資產管理合同的內容與格式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資產管理人向特定多個客戶銷售資產管理計劃,應當編制投資說明書。投資說明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投資說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產管理計劃概況;
(二)資產管理合同的主要內容;
(三)資產管理人與資產托管人概況;
(四)投資風險揭示;
(五)初始銷售期間;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在簽訂資產管理合同前,應當保證有充足時間供資產委托人審閱合同內容,并對資產委托人資金能力、金融投資經驗和投資目的進行充分了解,制作客戶資料表和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并應指派專人就資產管理計劃向資產委托人作出詳細說明。
第十八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充分揭示管理、運用委托財產進行投資可能面臨的風險,使資產委托人充分理解相關權利及義務,愿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
第十九條 資產管理人可以自行銷售資產管理計劃,或者通過有基金銷售資格的機構銷售資產管理計劃。
第二十條 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應當在投資說明書約定的期限內銷售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期限屆滿,滿足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的,資產管理人應當自初始銷售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并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及客戶資料表,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 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銷售機構應當在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指定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資產管理計劃銷售結算專用賬戶。
資產管理人應當將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期間客戶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行為結束前,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動用。
第二十二條 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期限屆滿,不能滿足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的,資產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初始銷售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二)在初始銷售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客戶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三條 資產管理合同應當明確委托財產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比例和投資策略,采取有效措施對投資風險進行管理。
委托財產的投資組合應當滿足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時,單個投資組合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的總資產,單個投資組合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第二十四條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資產管理計劃規模變動等資產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委托財產投資不符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資產管理人應當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進行及時調整。
第二十五條 資產管理合同存續期間,資產管理人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辦理特定客戶參與和退出資產管理計劃的手續,由此發生的合理費用可以由資產委托人承擔。
資產管理計劃每季度至多開放一次計劃份額的參與和退出,為單一客戶設立的資產管理計劃、為多個客戶設立的現金管理類資產管理計劃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管理計劃除外。
資產委托人可以通過交易所交易平臺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轉讓其持有的資產管理計劃份額。
第二十六條 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登記,由資產管理人負責辦理;資產管理人可以委托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第二十七條 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和資產委托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與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有關的信息報告與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八條 資產管理人應當根據資產管理計劃的特點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相應的管理費率和托管費率。
資產管理人在設定管理費率、托管費率時,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壓低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費率水平和托管費率水平,擾亂市場秩序。
資產管理人可以與資產委托人約定,根據委托財產的管理情況提取適當的業績報酬。固定管理費用和業績報酬可以并行收取。
第二十九條 資產委托人在訂立資產管理合同之前,應當充分向資產管理人告知其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并就資金和證券資產來源的合法性做特別說明和書面承諾。
資產委托人從事資產委托,應當主動了解所投資品種的風險收益特征,并符合其業務決策程序的要求。
第三十條 資產委托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審慎、認真地簽署資產管理合同,并忠實履行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在財產委托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隱瞞真相、提供虛假資料;
(二)委托來源不當的資產從事洗錢活動;
(三)向資產管理人提供或索要商業賄賂;
(四)要求資產管理人違規承諾收益;
(五)要求資產管理人減免或返還管理費;
(六)要求資產管理人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資產為資產委托人謀取不當利益;
(七)要求資產管理人在證券承銷、證券投資等業務活動中為其提供配合;
(八)違反資產管理合同干涉資產管理人的投資行為;
(九)從事任何有損資產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資產、資產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資產合法權益的活動;
(十)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資產管理人應當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向客戶說明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充分揭示相關風險。
第三十二條 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為委托財產開立專門用于投資管理的證券賬戶、期貨賬戶和資金賬戶等相關賬戶,以辦理相關業務的登記、結算事宜。
資產管理人應當公平地對待所管理的不同資產,建立有效的異常交易日常監控制度,對不同投資組合之間發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包括交易時間、交易價格、交易數量、交易理由等)進行監控,并定期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嚴格禁止同一投資組合在同一交易日內進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交易行為。
第三十三條 資產管理人應當主動避免可能的利益沖突,對于資產管理合同、交易行為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關聯交易應當進行說明,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經理與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不得相互兼任。
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經理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 資產管理人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資產為特定的資產委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二)利用所管理的特定客戶資產為該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三)采用任何方式向資產委托人返還管理費;
(四)違規向客戶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
(五)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委托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六)違反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超越權限管理、從事投資活動;
(七)通過報刊、電視、廣播、互聯網站(資產管理人、銷售機構網站除外)和其他公共媒體公開推介具體的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方案和資產管理計劃;
(八)索取或收受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報酬之外的不當利益;
(九)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十)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資產托管人發現資產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資產管理人和資產委托人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資產托管人發現資產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資產管理人和資產委托人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簽訂的資產管理合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對資產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變更、補充,資產管理人應當在變更或補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三十八條 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應當在開始銷售某一資產管理計劃后5個工作日內將資產管理合同、投資說明書、銷售計劃及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三十九條 資產管理人應當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編制并向資產委托人報送委托財產的投資報告,對報告期內委托財產的投資運作等情況做出說明。該報告應當由資產托管人進行復核并出具書面意見。
第四十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應當保證資產委托人能夠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詢委托財產的投資運作、托管等情況。發生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可能影響客戶利益的重大事項時,資產管理人應當及時告知資產委托人。
第四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分析所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和委托財產投資組合的業績表現。在一個委托投資期間內,若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類似的證券投資基金和委托財產投資組合之間的業績表現有明顯差距,應當出具書面分析報告,由投資經理、督察長、總經理分別簽署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編制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季度報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季度報告應當就公平交易制度執行情況和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與證券投資基金之間的業績比較、異常交易行為做專項說明,并由投資經理、督察長、總經理分別簽署。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年度報告和托管年度報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三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保存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全部會計資料,并妥善保存有關的合同、協議、交易記錄等文件和資料。
第四十四條 證券、期貨交易所應當對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與委托財產投資組合之間發生的異常交易行為進行嚴格監控,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其采取責令改正、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四十六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本辦法進行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提取管理費和托管費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第四十八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利用其所管理、托管的證券投資基金為特定的資產委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處罰;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利用其所管理、托管的證券投資基金之外的資產為特定的資產委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第四十九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擅自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向不符合條件的特定多個客戶銷售資產管理計劃;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將委托財產交給資產托管人托管;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編制投資說明書;
(五)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超越投資范圍及投資限制進行投資;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公平對待所管理的各類資產;
(七)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投資經理與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相互兼任;
(八)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十)項規定的;
(九)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五十條 資產委托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
第五十一條 為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單處或并處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證監會令第7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