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運城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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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運城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通知
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運城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為了切實加強我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全面提升城市園林綠化水平,加快推進園林城市(縣城)創建步伐,現將新修訂的《運城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9月17日
運城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嚴格實施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全面提高城市園林綠化的整體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綠線的界定、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線的管理工作。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的管理工作。
規劃、住建、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搞好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共同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并將綠地防災避險功能納入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之中。
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條 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
第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參加城市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并對城市建設項目配套綠化的規劃審批、竣工驗收進行監督檢查,實施綠色圖章管理制度,具體實施辦法按照《運城市實行城市綠色圖章制度的規定》(運政辦發〔2012〕107號)執行。
第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工程建設配套綠化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批工作。綠化規劃設計方案審查通過后,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綠化意見書》,未經審批,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城市綠化工程施工的跟蹤管理,及時查處擅自變更綠化方案和無證施工行為。配套綠化工程竣工后,對城市綠化工程達到設計標準的,在驗收報告上加蓋綠化工程驗收合格專用章。未經驗收,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相關手續和備案。
第九條 城市各類建設工程要與其配套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居住區綠化、單位綠化及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都要達到《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的標準。
第十條 城市綠線應由政府組織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現有綠地、風景名勝、自然地貌以及已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所涉及的綠化地域予以界定,經政府批準后實施。批準的城市綠線實行公示制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下列區域界定為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共綠地、道路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及其它綠地。
(二)市區內的姚暹渠、邊山溝河、鹽池周圍區域、水庫周圍區域、公路和鐵路兩側、城市出入口等城市景觀生態控制區域。
(三)市區內的風景名勝區、古典園林、重點公園、古樹名木等保護范圍。
(四)其它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十二條 城市綠線分為實施線、控制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明確城市綠線所在區位的坐標,制定落實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 界定城市綠線內的現有綠地,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確定管理單位。
界定為城市綠線內的綠化規劃用地,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綠化規劃用地管理證,并負責實施期間的管理。建成后,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在冊,確定管理單位。
第十四條 城市綠線內所有綠地、植被、綠化設施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破壞,不得改變其綠化用地性質,不得進行經營性開發。
在控制線內,因重點工程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占用城市綠線內綠地,損壞綠化設施,砍伐或移植綠化植物,改變其用地性質的,須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城市綠線內的土地,不得改作他用,嚴禁新建不符合綠化規劃需求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有關單位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
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因規劃調整和管理需要等原因,進行樹木撫育更新,大范圍修剪、綠地改造、擴建的,應當經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七條 城市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必須按綠化規劃和綠化標準要求建設配套綠地。不得占用綠地,損壞綠化植物及其設施,改變綠化用地的性質。
第十八條 城市的各類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必須按照標準劃出綠線,編制配套綠化規劃設計方案,經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九條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草坪、花壇、綠籬,損壞、盜竊綠化設施;
(二)在樹木上牽掛繩索、架設電線,在綠地內晾曬物品,停放車輛,放牧;
(三)在綠地或綠化帶內挖坑取土、堆放物料;
(四)在綠地內搭灶生火,燃燒廢物,傾倒有害物質;
(五)擅自砍伐樹木,就樹蓋房、設置廣告牌標語牌、刻劃釘釘、攀折花木等損害樹木生長的行為;
(六)距樹木一米以內堆放物料,二米以內挖沙取土;
(七)有損生態和景觀的其它行為。
第二十條 城市建設工程綠化用地面積因客觀環境限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又確需進行建設的。須經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城市綠化條例》和《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的規定對所缺綠化用地面積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定,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和《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責令其改正并依法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直接責任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適合本地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的綠線管理細則或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