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濰坊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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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濰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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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政發〔2012〕3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各重點企業,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團體:
《濰坊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已經2012年8月21日第九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Ο一二年九月六日
濰坊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食品安全辦〔2011〕25 號)及《山東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濰坊市境內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食品進出口等環節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市屬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舉報獎勵工作的組織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市屬開發區管委會)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安辦)負責舉報獎勵工作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獎金審定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的保障等工作。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和公安部門(以下稱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受理、核實、查處、反饋和舉報獎勵資金的發放工作。
第四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舉報途徑包括來人舉報,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舉報,信函舉報,其他途徑舉報等。
第五條舉報下列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成品的;
(五)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偽劣食品的“黑作坊”,私屠濫宰的“黑窩點”,將餐廚廢棄物、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銷售的;
(六)生產或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七)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八)違法生產加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九)其他具有社會危害性、有重大影響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認為需要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負責舉報受理。農業、海漁、畜牧部門受理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環節違法行為舉報;質監部門受理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違法行為舉報;工商部門受理食品流通環節違法行為舉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受理餐飲服務環節違法行為舉報;商務部門受理生豬屠宰環節違法行為舉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受理食品進出口環節違法行為舉報;公安部門受理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犯罪行為舉報。
舉報受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對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范圍的,應及時移交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調查處理。對舉報內容涉及多個監管領域,首次接到舉報的有關部門,應及時將舉報受理材料移交同級政府食安辦,由食安辦確定主要受理部門及配合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舉報內容應當由下級有關部門查處的,應當及時移交下級部門調查處理;應當由上級部門查處的,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并按規定移交。
第七條被舉報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由有關部門按照違法案件涉案貨值金額的一定比例獎勵舉報人。舉報獎勵設為以下4個等級:
一級獎勵: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完全相符,積極協助現場調查,能夠詳細提供違法事實關鍵證據和票據,按涉案貨值金額的8-10%獎勵舉報人;
二級獎勵: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協助查處工作,舉報現場物證、書證及其他有效證據齊全,按涉案貨值金額的5-7%獎勵舉報人;
三級獎勵: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大致相符,僅提供違法線索,協助查處工作,按涉案貨值金額的2-4%獎勵舉報人;
四級獎勵:僅提供案件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經查證屬實,按涉案貨值金額的1%獎勵舉報人。
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問題及時進行舉報,并積極協助調查處理的,給予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
對于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以及違法生產經營單位內部或者食品行業內部的舉報人員,應在原來基礎上提高一個獎勵等級。
每次舉報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30萬元。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經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批準的,可以不受此限制。
第八條舉報違法行為受理途徑及程序:
(一)各級政府(含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應公布舉報電話,并安排專人負責受理。濰坊市舉報電話由市長公開電話12345統一受理,也可使用部門舉報電話:市食安辦(8880613)、市農業局(12316、8232782)、市海漁局(8232568)、市畜牧局 (8091850)、市質監局(12365)、市工商局(12315)、市藥監局(12331)、市商務局(8091166)、市公安局(110)、濰坊出入境檢驗檢疫局(8582626)。
(二)受理人員接到舉報電話后,詢問并記錄舉報時間、舉報人姓名及聯系方式,詳細記錄被舉報方名稱(單位名稱或業主或產品名稱等)、涉案產品、涉案地點、違法行為和有關證據信息。記錄結果應經過舉報人確認,通話過程應錄音留存。
舉報人原則上應實名舉報。重要違法行為可以匿名舉報,舉報時應提供6位數的身份驗證密碼和有效聯系方式。
(三)對12345市長公開電話受理的舉報,市長公開電話受理中心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舉報受理原則,在24小時內將舉報事項轉至相關縣市區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或市有關部門,同時報市食安辦。
(四)市有關部門自行受理的違法行為舉報,初步查實后應當于24小時內報市食安辦備案。各縣市區自行受理的重大違法行為舉報,應當于24小時內報市食安辦備案。
(五)相關縣市區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受理違法行為的舉報后,應立即開展調查工作。涉嫌違法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辦結案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并通報同級食安辦。通過12345市長公開電話受理的,辦理部門同時按12345市長公開電話辦結期限和程序將處理結果報市長公開電話受理中心和市食安辦。情況復雜的案件辦結期限可延長60個工作日;案情特別重大、情況特別復雜的案件辦結期限可延長90個工作日。經調查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同級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第九條舉報人獎勵確認:
(一)舉報人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實名舉報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直接獎勵舉報人;
(二)匿名舉報人在舉報違法線索時,與受理舉報部門提前約定舉報密碼,經有關部門核對舉報密碼信息無誤后,可以申領舉報獎金;
(三)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四)同一案件的舉報只獎勵1次。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案件線索的,按一案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由獎勵機關裁決。
第十條舉報獎勵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有關部門在案件查處后,應當及時對舉報人身份、涉案貨值和獎勵標準進行確認,提出獎勵意見,向同級食安辦提出申請。
(二)食安辦應在接到有關部門申請后,及時做出是否實行獎勵的審核決定。
(三)有關部門在食安辦審核批準后,應及時通知舉報人,發放舉報獎金,并做好登記和保密工作。
(四)財政部門按照有關部門申請和同級食安辦審核意見,將獎勵資金及時撥付申請部門,由申請部門發放至舉報人。
第十一條舉報人須在接到領獎通知2個月內,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申領獎金。如舉報人因故不能現場領取獎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領,但需提供委托證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等必要證明材料,逾期未申領的,視為自動放棄。因故無法通知舉報人員的,應將通知情況記錄在案。自作出舉報獎勵認定之日起1年之內仍無法通知舉報人的,獎勵取消。
第十二條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并實行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食安辦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的監督管理,定期對舉報獎勵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食安辦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受理、移交、查處、獎勵及保密制度,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舉報材料和記錄,嚴禁將舉報人姓名、身份、電話、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公開或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無關人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舉報人員打擊報復。對泄露舉報人信息、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舉報人可向同級紀檢監察部門投訴舉報;造成嚴重后果并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舉報人應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以及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冒領獎金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食安辦、12345市長公開電話和食品安全工作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事項敷衍了事,未認真核實查處的;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五)違反財經紀律使用獎勵資金的;
(六)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新聞媒體在公開披露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前,主動與食安辦或有關部門協作,提供案件線索或者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下列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一)從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動的人員主動交代、自首或主動歸案的;
(二)案件查辦部門在調查取證、偵查、審理等過程中新發現或者從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動的人員新交代的;
(三)案件查辦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舉報的;
(四)其它不屬于有獎舉報范圍的。
第十九條各縣市區、市屬各開發區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舉報獎勵辦法。各級食安辦要會同同級財政及有關部門,按照要求,制定舉報案件受理、移交、核查、獎勵審核、獎金發放等配套工作程序。
第二十條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鼓勵社會監督,引導廣大群眾踴躍舉報、據實舉報。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2年10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