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日照市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等8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日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日照市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等8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山東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日照市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等8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 75號
《日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日照市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等8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經2012年7月25日市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李同道
二O一二年八月十日
日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日照市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等8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一、修改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
(一)《日照市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日政發〔1999〕39號)
1.將“一、基本養老保險的實施范圍和繳費比例”中(二)的第二段修改為:“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后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從2009年1月1日起,此類人員繳費基數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分別乘以60%、70%、80%、90%、100%,分為五個檔次。由個人自主選擇一個檔次作為一個年度的繳費基數。”
2.將“一、基本養老保險的實施范圍和繳費比例”中(三)“企業以全部職工繳費工資之和的19%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修改為“企業以全部職工繳費工資之和的1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3.將“二、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五)修改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轉出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轉入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市外轉移的連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一并轉移;市內轉移的不轉移基金。市外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統籌基金的轉移計算辦法,按照山東省統一規定執行。”
4.將“三、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中(四)修改為:“自2011年1月1日起,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5.將“三、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中(六)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6.將“四、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和管理”中的第一段修改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統一管理。市政府根據省政府下達的基金收支和上繳下撥計劃向各區縣(同指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山海天旅游度假區,下同)下達分解計劃。各區縣在按照省規定的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額的一定比例上解省級調劑金的基礎上,按照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額的2%上解市級調劑金(今后比例的調整根據省有關規定,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根據全市企業養老保險發展需要提出意見,報市政府確定)。各區縣基金管理權限和基金缺口的彌補,按照市政府日政發〔2010〕4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7.將“四、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和管理”中的第三段修改為:“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對職工養老保險費的征收和管理。用人單位不辦理養老保險登記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養老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基本養老保險費流失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追回;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日照市性病防治管理辦法》(日政發〔2001〕33號)
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對患有性病的賣淫、嫖娼人員依法強制進行治療。其查治費由本人負擔,不能當場結算的,可以從其被扣押的財物中預留或先行扣除必要的性病檢查治療費用;確實無力負擔的,經公安、衛生部門提出意見,由當地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三)《日照市國有土地租賃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23號)
1.將第十二條中的“應當”修改為“可以”。
2.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簽訂后,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按時向出租人繳納租金。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或者未付足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無償收回租賃土地,并有權請求違約賠償。”
(四)《日照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6號)
刪除第二十九條。
其他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五)《日照市超標準耗能加價管理辦法(試行)》(日政辦發〔2008〕65號)
將第八條修改為:“超標準耗能單位接到告知書后,對告知書決定沒有異議的,應當在20日內,通過非稅收入代收銀行上繳到財政專戶。”
(六)《日照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試行)》(日政發〔2009〕39號)
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機動車排氣檢測不合格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委托取得相應資質的機動車維修單位維修,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排氣復測,逾期不復測或者復測達不到規定排放標準的,不予核發環保檢驗標志;已經取得的,撤銷其相應的環保檢驗標志。”
(七)《日照市散裝水泥發展應用管理辦法》(日政發〔2011〕38號)
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水泥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未及時、足額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拒不繳納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廢止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
《日照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8號)
三、另行修改、制定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
《日照市機關事業單位固定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社會統籌暫行辦法》(日政發〔1995〕147號)、《日照市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日政發〔1995〕147號)、《日照市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市政府令第18號)中部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的條款停止執行,文件另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