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加快高效電機推廣促進高效電機再制造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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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上海市加快高效電機推廣促進高效電機再制造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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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了加快高效電機的推廣應用,培育本市高效電機再制造產業,深入推進節能減排,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上海市加快高效電機推廣促進高效電機再制造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12年9月24日
上海市加快高效電機推廣促進高效電機再制造實施細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快高效電機的推廣應用,培育本市高效電機再制造產業,深入推進節能減排,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發展改革委等三部門制訂的〈上海市加快高效電機推廣促進高效電機再制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滬府辦發〔2011〕62號)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負責高效電機推廣任務的下達、舊電機回收主體資格的認定和監管、再制造高效電機推廣目錄的發布、地方財政補貼資金審核等工作。
本市高效電機推廣的日常工作,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委托的具有節能領域公共管理職能的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承擔。
第三條(服務平臺)
本市建立上海市高效電機推廣及電機系統節能服務平臺,提供政策宣傳、產品展示、技術培訓、供應商和用戶的采購對接等服務。
第四條(推廣計劃)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根據本市“十二五”高效電機推廣任務,編制年度推廣計劃,分年度下達給各區縣、集團和相關單位,并將完成情況納入年度節能目標責任考核。
管理機構建立高效電機推廣工作信息跟蹤機制,統計分析各單位高效電機推廣任務完成情況。
第五條(推廣計劃落實)
各區縣、集團公司和相關單位應當落實相應的配套資金,并明確責任部門負責落實年度高效電機推廣計劃。
各區縣由經委(商務委)牽頭,各集團公司由節能、設備部門牽頭,負責編制本區縣、本系統高效電機年度推廣計劃和相關工作措施,分年度下達給相關單位和企業,并按季度向管理機構反饋高效電機推廣情況。
各相關單位應當做好高效電機替換存量電機的工作。對列入《高耗能落后機電設備(產品)淘汰目錄(第一批)》(工節〔2009〕67號)的電機產品,2013年底前應當淘汰完畢。對列入《高耗能落后機電設備(產品)淘汰目錄(第二批)》(工業和信息化部2012年第14號公告)的電機產品,2015年底前應當淘汰完畢。對服役時間超過10年或者總運行時間超過30000小時的普通效率電機,應當制定高效電機替換計劃并報送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2015年底前應當全部完成替換工作。
第六條(推廣目錄)
高效電機推廣目錄包括: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發布的高效電機推廣目錄。
(二)本市發布的再制造高效電機推廣目錄。
第七條(再制造高效電機推廣目錄的確定)
本市再制造高效電機推廣目錄的確定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一)申請
申請列入本市再制造高效電機推廣目錄的單位應當是在本市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電機生產企業,其產品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再制造產品認定目錄并獲得國家節能產品認證。
申請單位應當向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書、企業基本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再制造產品認定目錄、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二)初審與審定
管理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經初審合格的,提交市經濟信息化委,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審定。經審定符合條件的,列入本市再制造高效電機推廣目錄。
(三)發布
本市再制造高效電機推廣目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發布。
第八條(舊電機回收主體的確定)
本市舊電機回收主體(以下簡稱回收主體)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一)申請
申請成為回收主體的單位應當是在本市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注冊資金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有良好的信用記錄以及國家認可的高效電機再制造能力資質,其再制造產品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再制造產品認定目錄并獲得國家節能產品認證。
申請單位應當向管理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申請書、企業基本情況、再制造資質證明、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承諾書。
承諾書的主要內容包括:申報企業承諾在本市每年回收一定數量的舊電機,且回收的舊電機僅用于再制造高效電機或者進行拆解,不再回流進入二級市場。
(二)審定
管理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經初審合格的,提交市經濟信息化委,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和財政局審定。
(三)發布
回收主體名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發布。
第九條(補貼范圍和標準)
本市對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使用納入高效電機推廣目錄的產品給予地方補貼。
地方補貼的標準如下:
(一)對采取“以舊換新”方式購買使用納入高效電機推廣目錄的產品替換存量電機的本市用戶,按照所替換存量電機的容量給予每千瓦20元的地方補貼。
(二)對購買使用納入本市再制造高效電機推廣目錄的產品的本市用戶,按照所購買產品的容量給予每千瓦45元的地方補貼。
上述補貼范圍及標準,根據國家補貼范圍及標準的變化進行調整。
第十條(“以舊換新”用戶地方補貼流程)
對“以舊換新”用戶的地方補貼執行價外補貼政策,補貼流程如下:
(一)用戶與回收主體協商確定舊電機回收價格,簽訂《舊電機回收合同》。
(二)用戶向回收主體提供以下材料:
1.購買高效電機的合同(需載明用戶名稱、高效電機型號、容量)復印件。
2.購買高效電機的發票(需載明商品基本情況及用戶名稱)復印件。
3.用戶的工商登記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舊電機容量、型號、設備管理唯一編號等的證明材料。
(三)回收主體對用戶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核實內容包括:
1.用戶提供的工商登記執照和發票載明的用戶名稱是否一致。
2.購買的產品是否納入高效電機推廣目錄。
3.舊電機的容量、型號等信息與實物是否一致。
(四)經核實符合補貼條件的,由回收主體填寫《舊電機回收補貼明細表》,并向用戶兌付補貼資金。不符合補貼條件的,回收主體告知用戶不予補貼的理由。
(五)回收主體憑用戶購買高效電機的合同和發票復印件、《舊電機回收合同》和相關證明材料、《舊電機回收補貼明細表》、《舊電機回收補貼匯總表》,向管理機構提出補貼申請,管理機構負責受理并進行初審。
(六)管理機構初審通過后,提交市經濟信息化委,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審核。審核合格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向上海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節能減排辦)申請補貼資金計劃。市經濟信息化委按市節能減排辦批復的資金計劃向市財政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由市財政局將補貼資金撥付給回收主體。
回收主體應當將回收的舊電機分類建賬,配合管理機構做好高效電機推廣信息統計等工作,對于補貼電機容量2000千瓦及以上的單個用戶,須由管理機構組織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一條(再制造高效電機用戶地方補貼流程)
對再制造高效電機用戶的地方補貼流程如下:
(一)用戶與高效電機再制造企業(以下簡稱再制造企業)簽訂《再制造高效電機采購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電機容量及金額。
(二)用戶向再制造企業提供安裝再制造高效電機的設備名稱和設備管理編號、具體的安裝信息等材料,并填寫《再制造高效電機補貼明細表》。符合補貼條件的,由再制造企業向用戶兌付補貼資金。
(三)再制造企業憑《再制造高效電機采購合同》和發票復印件、《再制造高效電機補貼明細表》、《再制造高效電機補貼匯總表》,向管理機構提出補貼申請,由管理機構受理并進行初審。
(四)管理機構初審通過后,提交市經濟信息化委,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審核。審核合格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向市節能減排辦申請補貼資金計劃。市經濟信息化委按市節能減排辦批復的資金計劃向市財政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由市財政局將補貼資金撥付給再制造企業。
第十二條(推廣工作要求)
本市高效電機推廣工作的有關要求如下:
(一)重點用能、用電單位和列入清潔生產審核名單以及已完成電能平衡測試的企業,是高效電機推廣應用的重點對象。相關企業應當積極落實高效電機推廣任務,并結合高效電機應用,對電機系統進行診斷分析,實施系統節能改造,提升系統整體運行效率。相關企業向市經濟信息化委申報節能技改獎勵的電機系統改造項目中,應當包含高效電機替換的內容。
(二)各相關單位新投資(含擴建、搬遷、技改)建設項目,應當全部使用高效電機。各工程設計單位、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審查單位以及承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單位,應當將高效電機使用作為項目評估和審查的必要條件。
第十三條(監督檢查)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每年對回收主體和再制造企業任務完成情況、產品銷售對象等進行核查,并組織有關機構對回收主體的舊電機再制造與拆解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對違反承諾協議的回收主體,視情采取通報批評、扣減補貼資金、暫停直至取消其回收主體資格等措施。
第十四條(績效評估和專項審計)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開展高效電機推廣工作績效評估,并委托相關單位對回收主體及補貼用戶進行抽查和專項審計。
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貼的企業,由相關部門收回補貼資金,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十五條(核實和核查)
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對回收主體、再制造企業、高效電機用戶的財政補貼申請進行核實。
上海市節能監察中心負責對各企事業單位電機淘汰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核查,對在規定時間內仍未完成淘汰的單位,依據節能法律法規做出處理。
第十六條(信用記錄管理)
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貼的企業,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依法將其不良信用記錄納入本市聯合征信體系。
第十七條(應用解釋)
本實施細則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實施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2012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