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治市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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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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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政辦發[2012]10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部門:
《長治市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8月29日
長治市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意見》(晉政發〔2011〕12號)和《長治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長政發〔2011〕8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級(城區、郊區、高新區)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國有工礦棚戶區(城市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管理。
第三條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是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受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委托具體負責市級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管理工作。市財政、監察、民政、物價、公安、司法、公證、統計、人社、審計等部門和城區、郊區、高新區政府(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街道、社區等按照職責分工協作配合,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工作應嚴格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配租配售的相關信息應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五條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應按照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國有工礦棚戶區(城市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住房不同類型及具體項目制定每一次配租配售的具體實施方案。
第六條配租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必須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并辦理房屋移交手續后,方可進入配租程序;配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方可進入配售程序。
第七條參與配租配售的對象必須是經社區、街道、區級住建、民政部門審核,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備案,領取了《長治市城鎮居民住房保障證(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的住房困難家庭,并按照申報類型分別申請。
第八條保障性住房按保障性質及項目、房屋類型、房源和戶籍等情況實行就近配租配售。應首先滿足戶籍范圍內符合保障條件的困難家庭;同等條件下優先解決孤寡、殘疾、優撫對象、大病、低保等特殊困難家庭。
第九條符合配租配售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的申請人,在首次申請配租配售時須持本人身份證和《長治市城鎮居民住房保障證(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普通商品住房)》,向各區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申請報名,由各區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按年度統一編冊上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
第十條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根據房源和年度報名情況,在紀檢、監察和公證部門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住戶代表等各方面人員的現場監督下,統一組織隨機搖號或抽簽確定選房順序號碼。
第十一條申請家庭通過搖號或抽簽取得選房資格后,按選房順序依次參加選房。
第十二條取得選房順序號碼的家庭本次選房未取得選房資格的列為輪候對象,下次再配租配售時不再參加隨機搖號或抽簽確定選房資格,按輪候號碼順序直接進入選房程序。
第十三條配租配售家庭選定房號后,憑《長治市城鎮居民住房保障證(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普通商品住房)》、身份證、長治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配租配售通知書,辦理配租配售手續和簽訂配租配售合同。
第十四條申請家庭取得選房資格后,如放棄,視為放棄實物配租配售資格,兩年內不再安排實物配租配售;選房后,未在規定期間內辦理租購手續的,視為放棄實物配租配售資格,兩年內不再安排實物配租配售。
第十五條申請家庭須申請人本人到場選房,本人無法到場的由配偶攜帶身份證、結婚證到場選房,委托他人的受委托人須持委托公證手續和本人身份證方可到場選房。
第十六條持有選房順序號碼未能按時到場參加選房的,保留選房資格,在本次剩余房源中配租配售,拒絕配租配售,按第十四條辦法對待。本次配租配售中沒有余房的,下次配租配售時直接進入選房程序。
第十七條每次配租配售的方案、對象、房源、價格、程序和結果要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監督。發現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按有關政策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各縣、(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