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級財政性投資項目包干征收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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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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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級財政性投資項目包干征收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2012年9月10日
市級財政性投資項目包干征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效率,規范征收資金使用和管理,根據現行土地和房屋征收有關政策,結合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由區級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的市級財政性投資征收項目,包括集體土地征收項目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
第三條 項目征收由區級政府費用包干,實行專款專用、超支不補、節余留用。
第四條 征收項目獲市政府批準后,用地單位提供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含征地宗地圖),區級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會同用地單位于放線之日起1個月內對項目征收量進行初步調查。
用地單位對調查結果清點核量后,區級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對照征收補償政策進行成本測算,測算結果報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審核。
對于征收戶數較多、產權情況復雜、在規定時限內無法完成調查測算的項目,經批準可以適當延期,延期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五條 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收到測算報告后,會同區級政府、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城投集團等部門和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對上報項目審查核實,抽查核實項目征收量。對測算不準確的,退回區級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并在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測算,確認無誤后報審;對測算無誤的,提出資金來源、任務完成時限、費用包干征收等具體方案。
第六條 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將項目征收包干方案報請市土地管理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明確責任主體、資金來源、包干費用、包干時限。
第七條 根據市土地管理委員會主任會議研定結果,用地單位先期撥付20%-40%的項目包干費用作為項目征收預付款,以后根據項目征收進度核撥進度款。
第八條 項目征收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會同用地單位和區級政府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用地單位與區級政府簽訂交地協議。
交地協議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用地單位與區級政府進行征收費用結算。項目征收費用資料由區級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報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實行費用包干的征收項目,用地單位將征收包干費用的1%作為工作獎勵費予以預留。包干征收責任主體在約定期限內完成征收任務的,經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門確認,用地單位直接將工作獎勵費支付給包干征收責任主體;超出包干時限1個月以上的,工作獎勵費應予全部扣減。
第十條 各項目征收責任主體單位及用地單位應嚴格執行本暫行辦法的各項規定,并自覺接受市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