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的決定
關于修改《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修改《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2〕27號
現公布《關于修改〈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2年10月11日
關于修改《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的決定
一、第七條修改為:“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符合下列審慎性要求的子公司,可以申請擴大業務范圍:
(一)持續經營2年以上,信譽良好,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最近12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
(三)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最近1年主要業務的市場占有率不低于行業中等水平;
(四)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
(五)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要求。
“子公司符合本條規定要求的,也可以由其股東申請另設子公司經營增加的證券業務。”
二、第十六條修改為:“證券公司通過受讓、認購股權等方式控股其他證券公司的,適用本規定。
“證券公司控股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直接投資機構等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受讓、認購股權等方式控股其他證券公司的,應當自控股之日起5年內達到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九條規定的要求。”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