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德陽市土地儲備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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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陽市人民政府
德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德陽市土地儲備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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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政府、德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德陽市土地儲備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七屆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2年6月29日
德陽市土地儲備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德陽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建設用地的儲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第四條 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由市政府批準設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額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在市國土資源局指導和監管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收購儲備和經營國有存量土地,負責儲備土地以及前期開發整理,確保國有土地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市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德陽市中心支行、旌陽區政府、德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相互配合,保證土地收購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章 計劃與管理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局應當會同市財政局、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中國人民銀行德陽市中心支行、旌陽區政府、德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等相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并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第七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包括:年度儲備土地規模、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等。
第八條 儲備土地應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三章 范圍與程序
第九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儲備的土地;
(四)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五)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批準手續的土地;
(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無力繼續開發又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土地;
(七)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土地,可以由市政府依法收回進行儲備:
(一)公益事業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城市規劃調整,實施舊城區改造需要調整使用的土地;
(三)閑置滿二年的土地;
(四)公路、鐵路、礦場、渠埝等經核準報廢后的土地;
(五)土地使用期限屆滿,應收回的土地;
(六)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產需要收回的土地;
(七)其他需要收回的土地。
第十一條 市政府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市國土資源局辦理注銷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后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 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市國土資源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后,收回土地使用權。對市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市國土資源局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后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 根據土地儲備計劃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收購土地的補償標準等事項,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上報市國土資源局,按程序進行審批。根據市政府的決定或者依法授權,可以注銷原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證》,完成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后的土地納入儲備。
第十四條 市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由市國土資源局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后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 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批準手續的土地,由市國土資源局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后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六條 土地收購工作程序:
(一)下達收購通知。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國有土地,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土地收購通知書,土地使用權人應提供被收購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相關證件。
(二)調查權屬。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對土地使用權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建(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屬、面積、用途、四至范圍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和審核。
(三)測算費用。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根據調查結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收購補償費用的評估測算。
(四)報批方案。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提出土地收購的具體方案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批;其中特殊地塊的收購方案必須報市政府批準。
(五)簽訂合同。收購方案經審核批準后,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并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收購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1.收購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及權屬依據;
2.土地收購補償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3.交付土地的方式和期限;
4.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5.違約責任;
6.糾紛的處理;
7.其他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內容。
(六)收購合同報批。收購合同簽訂后,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批,按照批準事項履行合同。
(七)收購補償。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根據土地收購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用。
(八)變更權屬。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根據土地收購合同約定支付土地收購約定金后,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九)交付土地。根據土地收購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土地使用權人向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交付被收購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第十七條 土地收購補償費可通過以下方式確定:
(一)由土地評估機構依據市政府公布的市區土地基準地價和國家有關規定綜合評估確定;
(二)按本市征地拆遷有關規定標準確定;
(三)按照土地在拍賣(或招標)成交后的土地價款的一定比例確定土地補償費,該收購補償方案由市國土資源局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以土地置換方式進行儲備的,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結算差價。
第十八條 以出讓、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被收購后,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租賃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土地儲備實行預報制度。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凡符合本辦法規定儲備條件的國有土地,土地使用權人或其主管部門應提前報告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
第二十條 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要對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登記、建庫,分類管理。
第四章 開發、利用與供應
第二十一條 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國土資源局批準,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應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第二十二條 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可依法將儲備土地使用權單獨或連同地上建筑物一起通過出租、抵押、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可以決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授權市國土資源局,根據需要,對產權清晰、申請資料齊全的儲備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證書。供應已發證儲備土地前,應收回土地證書,設立土地抵押權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二十四條 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征收后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二十五條 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市國土資源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等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責,密切配合,切實維護儲備土地權利。
第二十六條 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后,納入市規劃區土地供應計劃,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供地。
第二十七條 納入土地儲備的經營性建設用地,應當由市國土資源局采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經市政府批準,以劃撥方式使用已儲備土地的,土地使用人應當向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支付土地儲備、開發、管理等成本費用。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全額納入地方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市財政部門通過列基金預算支出將土地出讓成本撥付給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土地儲備資金主要來源:
(一)市財政部門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的征收、收回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國有土地收益基金;
(三)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
(四)上述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資金。
第三十條 土地收購儲備資金運作受市財政部門的指導與監督;儲備土地收入全額上交財政,存入財政專戶。
第三十一條 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舉債的貸款規模,應經市政府批準。貸款上賬應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土地儲備貸款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舉借的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足額及時償還貸款本息。
第三十三條 土地收購儲備資金收支實行預算管理。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應制定年度收購計劃,將收購資金列入部門預算,經批準后執行。在編制部門預算時,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應將次年還款本息計劃納入預算,嚴格預算執行,按時歸還貸款本息。
對政府臨時安排的收購任務,如不在預算范圍內的,應報市政府批準后,由財政追加安排。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一經簽訂,即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
第三十五條 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未按合同規定支付收購補償費用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權解除收購合同,并要求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原土地使用權人未按合同規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時,擅自處理地上建(構)筑物的,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有權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限期改正并繼續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權人逾期不履行的,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土地儲備、前期開發、利用等過程中的糾紛,爭議雙方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市國土資源局及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各縣(市、區)、德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儲備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為5年。2002年6月13日頒布施行的《德陽市土地儲備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