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欽州市殯葬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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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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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政辦〔2012〕16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欽州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三娘灣旅游管理區管委,市直各委、辦、局:
《欽州市殯葬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欽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8月30日
欽州市殯葬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保護土地資源和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殯葬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積極、有步驟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加快殯葬改革進程,強化政府責任和投入,加快殯葬設施建設,加強公墓管理,完善殯葬服務體系,理順殯葬管理體制,嚴格殯葬執法,推進喪俗改革。擴大火葬區范圍,縮小土葬區,提高火化率。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殯葬事業的領導,把殯葬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列入當地的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殯葬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市民政局是全市殯葬工作的行政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市殯葬工作實行統一管理。縣區民政部門按照各自權限負責轄區的殯葬管理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委會應當協助縣區民政部門做好本轄區的殯葬管理工作。各級民政部門的殯葬管理機構負責殯葬活動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 發改、公安、監察、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環保、住建、交通運輸、農業、林業、衛生、文化和新聞出版、僑務、廣電、編制、法制、物價、民族宗教、文明辦、工商、保險公司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配合同級民政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應積極引導公民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六條 市殯葬管理處是全市殯葬事業管理的專門機構,在市民政局領導下負責全市殯葬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監督和檢查。靈山縣、浦北縣、欽南區、欽北區要設立殯葬管理所,負責本行政區域殯葬事務管理的具體事宜。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殯儀館、殯葬服務站、公墓、骨灰堂是殯葬服務單位,為社會提供殯葬服務。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八條 欽南區、欽北區、欽州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三娘灣旅游管理區行政區域均屬實行火葬的區域(以下簡稱火葬區)。
靈山縣、浦北縣要科學合理劃定火葬區,逐年擴大火葬區范圍。
至2015年,本市行政區域內除交通不便的地區外,其余均劃定為火葬區。
靈山縣、浦北縣的火葬區域,由靈山縣、浦北縣人民政府具體劃分,報經市人民政府審核,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浦北縣在尚未建設殯儀館之前,遺體火化暫由市殯儀館或靈山縣殯儀館辦理。
未建設殯儀館的縣區應將殯儀館建設納入基本建設計劃,按市殯葬改革規劃的要求,努力創造條件,爭取盡快建設使用。
第九條 火葬區內除死者生前或其親屬自愿將遺體捐獻供科學研究、教學使用外,應當實行火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本市人員(含外來人員)在火葬區內死亡的,其遺屬應及時與殯儀館聯系,接運遺體,辦理有關手續。
正常死亡的應持死者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或醫院的死亡通知書,到殯儀館辦理火化手續。
對有傳染病及高度腐爛的尸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處理。
非正常死亡人員,經公安部門驗明死因后,出具死亡證明,通知遺屬或死者單位或死者所在村(居)委會到殯儀館辦理火化手續。
無名尸體,由公安部門驗明死因后,出具死亡證明,并協商辦理無名尸殯葬事宜。有關單位或個人需要保存的,遺體存放費由申請人承擔。
殯葬費用由死者生前工作單位或死者親屬負責;本市城鄉低保家庭老年人、城市“三無”老年人及農村五保戶死亡,其殯葬費用按《欽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欽州市老年人優待暫行辦法的通知》(欽政辦〔2009〕185號)有關規定執行;無名尸體殯葬費用按《欽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欽州市無人認領尸體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欽政辦〔2011〕131號)有關規定處理;其他的尸體殯葬費用原則上是誰移交尸體,誰負責。
遺體運送、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四項服務費用為基本喪葬服務費用。2013年起,按照保基本、廣覆蓋、可持續的原則,惠民殯葬政策逐步擴展到欽州市戶籍的城鄉居民,在欽州市各級殯儀館進行遺體火化,其喪屬或承辦單位在辦理遺體火化時,均實行免除基本喪葬服務費,從轄區政府財政預算中支出。逐步建立基本殯葬服務均等化普惠型的殯葬救助保障制度。
第十一條 在本市區域內被依法處決的罪犯尸體一律實行火化。
在本市境內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尸體由交警部門通知殯儀館進行火化。
第十二條 信教群眾辦理喪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宗教習俗安置、處理遺體。
第十三條 醫療、科研單位按規定利用尸體進行醫療、科學研究的,由遺屬及用尸單位到殯葬管理處(所)辦理手續。尸體利用后由用尸單位送殯儀館火化。
第十四條 死亡遺體應當由殯儀館專用車輛接送。
火葬區內各醫療機構應加強對太平房的管理。凡在本市醫療機構死亡的應登記造冊,及時與殯儀館聯系接運,并建立嚴格的尸體運出制度,禁止醫務人員或親屬擅自將尸體運出火葬區。
將尸體運出火葬區的,應持有殯葬管理處(所)的證明。
第十五條 在火葬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為土葬提供服務。
第四章 土葬管理
第十六條 靈山縣、浦北縣行政區域內交通不便的邊遠山區村莊,可劃為土葬區;土葬區由當地縣人民政府劃定,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十七條 靈山縣、浦北縣人民政府應按照有利生產建設和節約用地的原則,合理規劃土葬用地,并制定土葬區管理的具體辦法,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八條 土葬區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推行火葬;可以設置農村公益性墓地,邊遠山區可劃定荒山埋葬遺體。
要改革土葬,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墳頭和碑志。
第五章 墓地和公墓管理
第十九條 市及縣區依據有關規定經審核批準可建立經營性骨灰公墓,鎮、村應建立公益性骨灰公墓。火化后的骨灰,喪主可存放在骨灰樓,也可埋葬在經營性公墓,或農村公益性公墓或指定的荒山瘠地。禁止將骨灰裝入棺材再埋葬。
公墓內埋葬骨灰的墓穴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埋葬遺體的墓穴用地面積不得超過3平方米。
第二十條 禁止在耕地(含個人承包地、自留地)和有林地上葬墳;禁止在名勝古跡、文物保護區、風景區、自然生態保護區、水庫區、河流堤壩上和水源保護區內葬墳;禁止在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葬墳(包括骨灰墳);禁止買賣、出租、轉讓墓地或墓穴。
前款區域范圍內已建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研價值的墳墓外,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進行清理,通知死者親屬在規定時間內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二十一條 禁止恢復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國家基本建設或農田水利建設而遷移的墳墓,禁止返遷或重建。
第二十二條 經營性公墓(含骨灰堂、骨灰塔)是殯葬服務設施。興辦殯葬服務設施由承辦單位按有關法規和程序逐級報批,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經營活動。
遺屬在未經批準的經營性墓地葬墳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自己負責。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是以鎮、村為單位建立的地區性公共服務設施,由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區民政部門審批。農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對外經營。
第六章 喪葬習俗管理
第二十四條 提倡喪事簡辦,反對鋪張浪費。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村(居)委會要積極做好殯葬改革的宣傳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積極創造條件,為群眾文明節儉辦喪事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街道邊占道停尸、治喪、搞封建迷信活動。禁止在醫院設置悼念場所。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禁止生產、銷售封建迷信喪葬品。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城鎮街道、醫院燒放鞭炮,撒紙錢、冥幣等喪葬用品雜物。
第二十八條 凡從事喪葬用品的生產經營或開設殯葬服務經營項目,必須向市或縣區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已從事生產和經營喪葬用品的單位和個人,應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個月內,向市或縣區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核準登記。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違反規定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將遺體運出火葬區的,由當地殯葬管理處(所)責令死者親屬限期起尸火化或者運回火葬區火葬,逾期不起尸火化或者運回火葬區火葬的,殯葬管理處(所)會同鎮人民政府及公安、司法、民政、國土等有關部門可以強制起尸火化或者強制運回火葬區火葬,費用由死者親屬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按照國家《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款處理。
第三十二條 殯葬服務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操作規程,實行規范化的文明服務,對死者家屬及有關人員應熱情服務,不得刁難,不準索取財物。違者由民政部門予以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干擾阻礙、破壞殯葬管理工作,煽動鬧事,侮辱、毆打殯葬工作人員,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各縣區依照本辦法制定殯葬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