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貴港市市直公益性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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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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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貴港市市直公益性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貴政辦〔2012〕30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貴港市市直公益性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貴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9月26日
貴港市市直公益性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吸引社會資金投入我市公益性基本建設項目,加快我市公益性事業發展,市政府決定對市直公益性基本建設貸款給予財政貼息。為加強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的發揮其政策扶持、引導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資金(以下簡稱貼息資金)是指貴港市直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公益性基本建設貸款貼息的資金。其中:涉及教育基本建設項目的貼息資金,從市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提取的教育專項資金、教育費附加或一般預算資金安排。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基本建設項目原則上為貴港市委、市政府確定建設的,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教育、衛生等市直公益性基建項目,其中,衛生項目貸款包括醫療設備采購貸款,但不包括小汽車購置貸款。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基本建設貸款是指各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符合本辦法規定貼息范圍的公益性基本建設項目貸款,上述貸款額度不得大于項目總投資。
第二章 貼息政策
第五條 貼息資金實行先付后貼。項目單位付清項目貸款利息后,憑貸款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利息支付憑證向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申請貼息材料。
第六條 貼息項目主要包括:
(一)市直教育、衛生等公益性基本建設項目;
(二)市委、市政府同意貼息的其他市直公益性基本建設項目。
已享受我市鼓勵扶持民辦教育發展政策的項目,不再享受本辦法所規定的貼息資金。
第七條 對項目建設期間發生的貸款利息進行貼息。一般項目最長貼息期限不超過3年。貼息資金以年度進行結算。
第八條 貼息標準:對教育項目當年發生的貸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全額貼息;對衛生項目當年發生的貸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一定比例給予貼息,第一年為100%,第二年為80%,第三年為50%。
第九條 以下情形均不予貼息:
(一)未經市政府批準,延長項目建設期發生的貸款利息;
(二)已辦理竣工決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規定辦理竣工決算的項目發生的貸款利息;
(三)在貼息范圍內,項目未按合同規定歸還的逾期貸款利息、加息、罰息;
(四)還款來源為財政性資金的項目貸款利息;
(五)以BT、BOT等方式建設的項目貸款利息。
第三章 貼息資金的申報、審核和撥付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基本建設項目,由項目單位于年度終了一個月內(即次年1月31日前)向市直行業主管部門申報上一年度的貼息資金。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申報貼息資金,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要求貼息的書面申請報告。
(二)填報《 年市直公益性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申請表》(附表1)。
(三)項目批準文件、貸款合同或相關材料、資金到位憑證、利息支付憑證、工程進度證明等材料(復印件)。
項目貸款為打包貸款的,應分類詳細列清具體項目所使用的貸款金額,不能分清的,不得申請貼息。
第十二條 市直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項目單位提交的貼息材料進行審核后,出具審核意見,填報《 年市直公益性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匯總表》(附表2),并附項目單位報送的相關材料于每年的2月15日前報市金融辦審核。市金融辦審核并提出年度貼息方案后,于每年2月底前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每年把市直公益性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財政貼息方案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到項目單位。
第四章 貼息資金的使用和監督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要嚴格按國家規定管理和使用財政貼息資金,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十五條 貼息資金是專項資金,對違反規定騙取貼息資金的單位,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并收回該項目的貸款貼息。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暫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