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87號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8月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郭樹清
2012年10月18日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避免利益沖突。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充分了解客戶,對客戶進行分類,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向客戶推薦適當的產品或服務,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或服務。
客戶應當獨立承擔投資風險,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未取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第五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及限制,對客戶資產進行經營運作,為客戶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
第六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實行集中運營管理,對外統一簽訂資產管理合同。
第七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建立健全風險控制制度和合規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將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與公司的其他業務分開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當流動和使用,防范內幕交易和利益沖突。
第八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實行規范有序的自律管理和行業指導。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條 鼓勵證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依法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創新。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審慎監管原則,采取有效措施,促進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的創新活動規范、有序進行。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可以依法從事下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一)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二)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三)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交由負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指定商業銀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證券公司等其他資產托管機構進行托管,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可以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主要用于投資國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債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動性強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投資于股票等權益類證券以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20%,并應當遵循分散投資風險的原則。
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由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綜合性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六條 取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的,還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逐項申請。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投資主辦人不得少于5人。投資主辦人須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研究、投資顧問或類似從業經歷,具備良好的誠信紀錄和職業操守,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注冊登記。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發起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發起設立情況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證券公司住所地、資產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備案發起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合同文本、風險揭示書;
(三)資產托管協議;
(四)合規總監的合規審查意見;
(五)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基本業務規范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與客戶簽訂書面資產管理合同,就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做出明確約定。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基本事項:
(一)客戶資產的種類和數額;
(二)投資范圍、投資限制和投資比例;
(三)投資目標和管理期限;
(四)客戶資產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權限;
(五)各類風險揭示;
(六)資產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詢方式;
(七)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八)管理報酬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九)與資產管理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合同解除、終止的條件、程序及客戶資產的清算返還事宜;
(十一)違約責任和糾紛的解決方式;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集合資產管理合同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還應當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始運作的條件和日期、資產托管機構的職責、托管方式與托管費用、客戶資產凈值的估算、投資收益的確認與分派等事項做出約定。
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由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與單個客戶三方簽署。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對其執行效果進行評估,保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估值的公平、合理。估值的具體規定,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接受單個客戶的資產凈值不得低于人民幣100萬元。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只能接受貨幣資金形式的資產。
證券公司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于人民幣10萬元。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定為均等份額,并可以根據風險收益特征劃分為不同種類。同一種類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份額,享有同等權益,承擔同等風險,但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可以對計劃存續期間做出規定,也可以不做規定。
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對客戶參與和退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時間、方式、價格、程序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
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不得轉讓其所擁有的份額;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可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募集推廣期投入且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的自有資金,在約定責任解除前不得退出;存續期間自有資金參與、退出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和客戶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約定自有資金參與、退出的條件、程序、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等事項,合同約定承擔責任的自有資金,還應當對金額做出約定。證券公司應當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利益沖突,保護客戶利益。
證券公司投入的資金,根據其所承擔的責任,在計算公司的凈資本額時予以相應的扣減。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也可以委托其他證券公司、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為推廣。
客戶在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之前,應當已經是證券公司自身或者其他推廣機構的客戶。
第二十九條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完成前,客戶的參與資金只能存入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登記機構指定的專門賬戶,不得動用。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進行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投資運作,在證券期貨等交易所進行交易的,應當遵守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的,還應當通過專門交易單元進行。
在交易所以外進行交易的,應當遵守相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將其所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投資于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發行總量的10%。一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于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10%。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將其管理的客戶資產投資于本公司及與本公司有關聯方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應當事先取得客戶的同意,事后告知資產托管機構和客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單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于前款所述證券的資金,不得超過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凈值的7%。
投資于指數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受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第三十三條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資產管理計劃規模變動等證券公司之外的因素致使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或者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證券公司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相應處理原則,依法及時調整,并向證券公司住所地、資產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由客戶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證券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證券公司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資產投資于上市公司的股票,發生客戶應當履行公告、報告、要約收購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義務的情形時,證券公司應當立即通知有關客戶,并督促其履行相應義務;客戶拒不履行的,證券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代表客戶行使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所擁有證券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客戶資產;
(二)向客戶做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三)以欺詐手段或者其他不當方式誤導、誘導客戶;
(四)將資產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操作;
(五)以轉移資產管理賬戶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自營賬戶與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買賣,損害客戶的利益;
(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戶資產為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七)自營業務搶先于資產管理業務進行交易,損害客戶的利益;
(八)以獲取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用客戶資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
(九)內幕交易、操縱市場;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除應遵守前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規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于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
(二)不得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于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第四章 風險控制和客戶資產托管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規定,由客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向客戶如實披露其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質、管理能力和業績等情況,并應當充分揭示市場風險,證券公司因喪失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給客戶帶來的法律風險,以及其他投資風險。
證券公司向客戶介紹投資收益預期,必須恪守誠信原則,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據,并以書面方式特別聲明,所述預期僅供客戶參考,不構成證券公司對客戶的承諾。
第四十條 在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之前,證券公司、推廣機構應當了解客戶的資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以及投資偏好等基本情況,客戶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證券公司、推廣機構應當根據所了解的客戶情況推薦適當的資產管理計劃。
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對客戶的條件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推廣范圍進行明確界定,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應當具備相應的金融投資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
第四十一條 客戶應當對其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諾。客戶未做承諾或者證券公司明知客戶資產來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簽訂資產管理合同。
任何人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及其他推廣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并通過證券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監會電子化信息披露平臺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臺,客觀準確披露資產管理計劃批準或者備案信息、風險收益特征、投訴電話等,使客戶詳盡了解資產管理計劃的特性、風險等情況及客戶的權利、義務,但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資產管理計劃。
第四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季度向客戶提供一次準確、完整的資產管理報告,對報告期內客戶資產的配置狀況、價值變動等情況做出詳細說明。
證券公司應當保證客戶能夠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詢客戶資產配置狀況等信息。發生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可能影響客戶利益的重大事項時,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告知客戶。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保證客戶資產與其自有資產、不同客戶的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客戶的資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第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保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與其自有資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與其他客戶的資產、不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相互獨立,單獨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第四十六條 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將客戶的委托資產交由負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指定商業銀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證券公司等其他資產托管機構托管。
第四十七條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交由負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指定商業銀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證券公司等其他資產托管機構托管。
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應當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單獨開立證券賬戶、資金賬戶等相關賬戶。證券賬戶名稱應當注明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名稱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異常交易日常監控機制,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資產,對不同投資組合之間發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進行監控,并定期向證券公司住所地、資產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
第四十九條 資產托管機構應當由專門部門負責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托管,并將托管的資產管理業務資產與其自有資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資產嚴格分開。
第五十條 資產托管機構辦理資產管理的資產托管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資產管理業務資產;
(二)執行證券公司的投資或者清算指令,并負責辦理資產管理業務資產運營中的資金往來;
(三)監督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經營運作,發現證券公司的投資或清算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者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應當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應當拒絕執行,并向證券公司住所地、資產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
(四)出具資產托管報告;
(五)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一條 資產托管機構有權隨時查詢資產管理業務的經營運作情況,并應當定期核對資產管理業務資產的情況,防止出現挪用或者遺失。
第五十二條 定向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管理期限屆滿或者發生合同約定的其他事由,應當終止資產管理合同的,證券公司在扣除合同約定的各項費用后,必須將客戶賬戶內的全部資產交還客戶自行管理。
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管理期限屆滿或者發生合同約定的其他事由,應當終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運營的,證券公司和資產托管機構在扣除合同規定的各項費用后,必須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按照客戶擁有份額的比例或者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以貨幣資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給客戶,并注銷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等相關賬戶。
第五章 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證券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國證監會暫不受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設立申請;已經受理的,暫緩進行審核。責令證券公司暫停簽訂新的集合及定向資產管理合同:
(一)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調查,但證券公司能夠證明立案調查與資產管理業務明顯無關的除外;
(二)因發生重大風險事件、適當性管理失效和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等表明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事項,處在整改期間;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就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運營制定內部檢查制度,定期進行自查。
證券公司應當按季編制資產管理業務的報告,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證券公司住所地、資產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五十五條 證券公司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合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等正式推廣文件,置備于證券公司及其他推廣機構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營業場所。
第五十六條 證券公司進行年度審計,應當同時對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運營情況進行審計,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就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出具單項審計意見。
證券公司應當將審計結果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證券公司住所地、資產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并將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單項審計意見提供給客戶和資產托管機構。
第五十七條 證券公司和資產托管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存資產管理業務的會計賬冊,并妥善保存有關的合同、協議、交易記錄等文件、資料。
第五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證券公司和資產托管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對其采取監管談話、責令停止職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五十九條 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中國證監會依照本辦法進行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責令改正,并處以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罰款,并依法取消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第六十一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改正;未能改正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停其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
(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客戶資產的托管;
(二)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將有關材料置備于營業場所;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委托其他機構或個人代為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未完成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即動用客戶參與資金;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不通過專用交易單元進行交易;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超出投資范圍和比例進行投資;
(七)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未按照規定程序或者超比例從事關聯交易;
(八)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履行通知、報告義務;
(九)從事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禁止行為;
(十)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
(十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履行適當銷售義務;
(十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異常交易監控機制,未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資產;
(十三)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保存有關材料;
(十四)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督檢查;
(十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對證券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第六十二條 資產托管機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管理資產管理業務資產或者履行托管職責;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保存有關材料;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督檢查。
對資產托管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證券從業資格。
第六十三條 其他推廣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推廣資產管理計劃的,責令改正,并處以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證券從業資格。
第六十四條 證券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或者有關財務指標不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被中國證監會暫停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暫停期間不得簽訂新的資產管理合同;被中國證監會依法取消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應當停止資產管理活動,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理合同終止事宜。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所指關聯方關系的含義與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中的關聯方關系的含義相同。
第六十六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其他機構,遵照執行本辦法。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8日中國證監會公布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