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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2-8-21
    2. 【標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的通知
    3. 【發文號】國辦函 〔2012〕 147 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6. 【法規來源】http://www.gov.cn/zwgk/2012-10/19/content_2247438.htm

    7. 【法規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的通知

    國辦函 〔2012〕 147 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
    《〈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以下簡稱《分工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國發〔2011〕42號)精神,把環境保護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各司其職,抓出成效。要按照《分工方案》的要求,對涉及本部門的工作進一步細化分解,制定具體措施,認真抓好落實。對工作分工中涉及多個部門的工作,部門間要密切協作,牽頭部門要加強協調,及時跟蹤進展情況。環境保護部要積極發揮主體作用,認真做好統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督促檢查,把推進國家環境保護工作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落實地方責任,做好與有關部門的銜接溝通,抓好工作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12年8月21日



    《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

    一、推進主要污染物減排
    (一)加大結構調整力度。
    1.加大鋼鐵、有色、建材、化工、電力、煤炭、造紙、印染、制革等行業落后產能淘汰力度。制定年度實施方案,將任務分解落實到地方、企業,并向社會公告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名單。建立新建項目與污染減排、淘汰落后產能相銜接的審批機制。落實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制度。(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能源局、電監會、財政部。列第一位為牽頭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下同)
    2.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促進非化石能源發展。增加天然氣、煤層氣供給。提高煤炭洗選加工水平。在大氣聯防聯控重點區域開展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試點。(能源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電監會、環境保護部、統計局、國土資源部)
    3.探索建立單位產品污染物產生強度評價制度。(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
    4.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和發展循環經濟。提高造紙、印染、化工、冶金、建材、有色、制革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清潔生產評價指標。推進農業、工業、建筑、商貿服務等領域清潔生產示范。深化循環經濟示范試點,加快資源再生利用產業化,推進生產、流通、消費各環節循環經濟發展,構建覆蓋全社會的資源循環利用體系。(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科技部、財政部、能源局)
    (二)著力削減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
    5.加大重點地區水污染物減排力度。禁止在重點流域江河源頭新建有色、造紙、印染、化工、制革等項目。嚴格控制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的造紙、印染、制革、農藥、氮肥等行業新建單純擴大產能項目。在已富營養化的湖泊水庫和東海、渤海等易發生赤潮的沿海地區實施總氮或總磷排放總量控制。(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洋局、水利部)
    6.推進造紙、印染和化工等行業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總量控制,削減比例較2010年不低于10%。(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7.提升城鎮污水處理水平。(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
    8.推動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優化養殖場布局,合理確定養殖規模,改進養殖方式,推行清潔養殖,推進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嚴格執行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對養殖小區、散養密集區污染物實行統一收集和治理。全國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固體廢物和污水貯存處理設施的比例達到50%以上。(農業部、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能源局)
    (三)加大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減排力度。
    9.持續推進電力行業污染減排。新建燃煤機組要同步建設脫硫脫硝設施,未安裝脫硫設施的現役燃煤機組要加快淘汰或建設脫硫設施,煙氣脫硫設施要按照規定取消煙氣旁路。加快燃煤機組低氮燃燒技術改造和煙氣脫硝設施建設,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含)的燃煤機組要全部加裝脫硝設施。加強對脫硫脫硝設施運行的監管,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要限期進行改造。(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電監會、財政部)
    10.推進鋼鐵行業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全面實施燒結機煙氣脫硫,新建燒結機應配套建設脫硫脫硝設施。加強水泥、石油石化、煤化工等行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石油石化、有色、建材等行業的工業窯爐要進行脫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窯要進行低氮燃燒技術改造,新建水泥生產線要安裝效率不低于60%的脫硝設施。因地制宜開展燃煤鍋爐煙氣治理,新建燃煤鍋爐要安裝脫硫脫硝設施,現有燃煤鍋爐要實施煙氣脫硫,東部地區的現有燃煤鍋爐還應安裝低氮燃燒裝置。(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財政部)
    11.開展機動車船氮氧化物控制。實施機動車環境保護標志管理。加速淘汰老舊汽車、機車、船舶,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冊運營的“黃標車”。(環境保護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鐵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12.提高機動車環境準入要求,加強生產一致性檢查,禁止不符合排放標準的車輛生產、銷售和注冊登記。鼓勵使用新能源車。積極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探索調控特大型和大型城市機動車保有總量。(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科技部、能源局、交通運輸部、質檢總局)
    13.提升車用燃油品質,鼓勵使用新型清潔燃料,在全國范圍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燃油。(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財政部、能源局、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
    二、切實解決突出環境問題
    (一)改善水環境質量。
    14.嚴格保護飲用水水源地。深化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抓好其他流域水污染防治。(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
    15.綜合防控海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堅持陸海統籌、河海兼顧,推進渤海等重點海域綜合治理。落實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加強近岸海域與流域污染防治的銜接。加強對海岸工程、海洋工程、海洋傾廢和船舶污染的環境監管,在生態敏感地區嚴格控制圍填海活動。降低海水養殖污染物排放強度。到2015年,近岸海域水質總體保持穩定,長江、黃河、珠江等河口和渤海等重點海灣的水質有所改善。(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海洋局、農業部、林業局、交通運輸部)
    16.加強海岸防護林建設,保護和恢復濱海濕地、紅樹林、珊瑚礁等典型海洋生態系統。加強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在重點海域逐步增加生物、赤潮和溢油監測項目,強化海上溢油等事故應急處置。建立海洋環境監測數據共享機制。(海洋局、林業局,農業部、交通運輸部、環境保護部、氣象局)
    17.加強重點行業地下水環境監管。取締滲井、滲坑等地下水污染源,切斷廢棄鉆井、礦井等污染途徑。防范地下工程設施、地下勘探、采礦活動污染地下水。(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
    18.控制危險廢物、城鎮污染、農業面源污染對地下水的影響。嚴格防控污染土壤和污水灌溉對地下水的污染。在地下水污染突出區域進行修復試點,重點加強華北地區地下水污染防治。開展海水入侵綜合防治示范。(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
    (二)實施多種大氣污染物綜合控制。
    19.深化顆粒物污染控制。加強工業煙粉塵控制,推進燃煤電廠、水泥廠除塵設施改造,鋼鐵行業現役燒結(球團)設備要全部采用高效除塵器,加強工藝過程除塵設施建設。20蒸噸(含)以上的燃煤鍋爐要安裝高效除塵器,鼓勵其他中小型燃煤工業鍋爐使用低灰分煤或清潔能源。(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電監會)
    20.加強石化行業生產、輸送和存儲過程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控制。鼓勵使用水性、低毒或低揮發性的有機溶劑,推進精細化工行業有機廢氣污染治理,加強有機廢氣回收利用。(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
    21.實施城市清潔空氣行動,加強烏魯木齊等城市大氣污染防治。實行城市空氣質量分級管理,尚未達到標準的城市要制定并實施達標方案。(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氣象局)
    22.加強城鄉聲環境質量管理。加大交通、施工、工業、社會生活等領域噪聲污染防治力度。劃定或調整聲環境功能區,強化城市聲環境達標管理,擴大達標功能區面積。做好重點噪聲源控制,解決噪聲擾民問題。(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鐵道部)
    (三)加強土壤環境保護。
    23.研究建立建設項目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估與備案制度及污染土壤調查、評估和修復制度,明確治理、修復的責任主體和要求。開展農產品產地土壤污染評估與安全等級劃分試點。(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質檢總局)
    24.加強城市和工礦企業污染場地環境監管,開展污染場地再利用的環境風險評估,將場地環境風險評估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禁止未經評估和無害化治理的污染場地進行土地流轉和開發利用。經評估認定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影響的污染場地,應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擴散,且不得用于住宅開發,對已有居民要實施搬遷。(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
    25.以大中城市周邊、重污染工礦企業、集中治污設施周邊、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區域、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廢棄物堆存場地等典型污染場地和受污染農田為重點,開展污染場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對責任主體滅失等歷史遺留場地土壤污染要加大治理修復的投入力度。(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
    (四)強化生態保護和監管。
    26.加強生態環境監測與評估體系建設,開展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連續監測和定期評估。實施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嚴格控制重點生態功能區污染物排放總量和產業準入環境標準。(環境保護部、林業局、農業部、水利部、海洋局、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氣象局)
    27.提升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監管水平。開展自然保護區基礎調查與評估,統籌完善全國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管理,加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規范化建設。搶救性保護中東部地區人類活動稠密區域殘存的自然生境。(環境保護部、林業局、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水利部、中科院、海洋局、財政部、發展改革委)
    28.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開展生物多樣性監測試點以及生物多樣性保護示范區、恢復示范區等建設。推動重點地區和行業的種質資源庫建設。加強生物物種資源出入境監管。研究制定防止外來物種入侵和加強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法規。強化對轉基因生物體環境釋放和環境改善用途微生物利用的監管,開展外來有害物種防治。(環境保護部、科技部、農業部、林業局、海洋局、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中科院、教育部)
    29.推進資源開發生態環境監管。落實生態功能區劃,規范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加強礦產、水電、旅游資源開發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中的生態監管,落實相關企業在生態保護與恢復中的責任。(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旅游局、林業局、農業部、海洋局)
    30.實施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制度。(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能源局、林業局)
    三、加強重點領域環境風險防控
    (一)推進環境風險全過程管理。
    31.開展環境風險調查與評估。以排放重金屬、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為重點,全面調查重點環境風險源和環境敏感點,建立環境風險源數據庫。研究環境風險的產生、傳播、防控機制。(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電監會、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國資委)
    32.開展環境污染與健康損害調查,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體系。(環境保護部、衛生部、財政部)
    33.完善以預防為主的環境風險管理制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制定環境風險評估規范,完善相關技術政策、標準、工程建設規范。建立企業突發環境事件報告與應急處理制度、特征污染物監測報告制度。(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資委、交通運輸部)
    34.對重點風險源、重要和敏感區域定期進行專項檢查,對高風險企業要予以掛牌督辦、限期整改或搬遷,對不具備整改條件的,應依法予以關停。(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監察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能源局、國資委)
    35.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體系,構建政府引導、部門協調、分級負責、社會參與的環境應急救援機制,依法科學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衛生部、安全監管總局、水利部、氣象局、海洋局、監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36.建立環境事故處置和損害賠償恢復機制。將有效防范和妥善應對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作為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任務,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環境保護部、財政部、監察部、司法部、交通運輸部)
    37.推進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機構建設,建立鑒定評估工作機制,完善損害賠償制度。建立損害評估、損害賠償以及損害修復技術體系。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研究建立重金屬排放等高環境風險企業強制保險制度。(環境保護部、司法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保監會、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科技部、農業部、交通運輸部)
    (二)加強核與輻射安全管理。
    38.提高核能與核技術利用安全水平。加強重大自然災害對核設施影響的分析和預測預警。進一步提高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運行的可靠性。加強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環設施的安全整改,對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設施要限制運行或逐步關停。規范核技術利用行為,開展核技術利用單位綜合安全檢查,對安全隱患大的核技術利用項目實施強制退役。(環境保護部、國防科工局、衛生部、氣象局、發展改革委、地震局、海洋局)
    39.加強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完善核與輻射安全審評方法。加強運行核設施安全監管,強化對在建、擬建核設施的安全分析和評估,完善核安全許可證制度。完善早期核設施的安全管理。加強對核材料、放射性物品生產、運輸、存儲等環節的安全監管。加強核技術利用安全監管,完善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加強輻射環境質量監測和核設施流出物監督性監測。完善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國際合作機制,加強核安全宣傳和科普教育。(環境保護部、國防科工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公安部、教育部)
    40.加強放射性污染防治。推進早期核設施退役和放射性污染治理。開展民用輻射照射裝置退役和廢源回收工作。加快放射性廢物貯存、處理和處置能力建設,基本消除歷史遺留中低放廢液的安全風險。加快鈾礦、伴生放射性礦污染治理,關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鈾礦冶設施,建立鈾礦冶退役治理工程長期監護機制。(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國防科工局、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衛生部)
    (三)遏制重金屬污染事件高發態勢。
    41.在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重點區域實施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加強重點行業和區域重金屬污染防治。以有色金屬礦(含伴生礦)采選業、有色金屬冶煉業、鉛蓄電池制造業、皮革及其制品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等行業為重點,加大防控力度,加快重金屬相關企業落后產能淘汰步伐。合理調整重金屬相關企業布局,逐步提高行業準入門檻,嚴格落實衛生防護距離。堅持新增產能與淘汰產能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禁止在重點區域新改擴建增加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的項目。鼓勵各省(區、市)在其非重點區域內探索重金屬排放量置換、交易試點。制定并實施重點區域、行業重金屬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對重點企業每兩年進行一次強制清潔生產審核。(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衛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科技部)
    42.鼓勵鉛蓄電池制造業、有色金屬冶煉業、皮革及其制品業、電鍍等行業實施同類整合、園區化管理,強化園區的環境保護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衛生部)
    43.健全重金屬污染健康危害監測與診療體系。(衛生部、環境保護部、財政部)
    (四)推進固體廢物安全處理處置。
    44.對企業自建的利用處置設施進行排查、評估,促進危險廢物利用和處置產業化、專業化和規模化發展。控制危險廢物填埋量。取締廢棄鉛酸蓄電池非法加工利用設施。(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45.加快推進歷史堆存鉻渣的安全處置,確保新增鉻渣得到無害化利用處置。(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46.推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規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活動,建設廢舊物品回收體系和集中加工處理園區,推進資源綜合利用。加強進口廢物圈區管理。開展工業生產過程協同處理生活垃圾和污泥試點。(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
    47.鼓勵垃圾厭氧制氣、焚燒發電和供熱、填埋氣發電、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能源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科技部、農業部)
    (五)健全化學品環境風險防控體系。
    48.完善相關行業準入標準、環境質量標準、排放標準和監測技術規范,推行排放、轉移報告制度,開展強制清潔生產審核。建立化學品環境污染責任終身追究制和全過程行政問責制。(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監察部、交通運輸部、質檢總局、鐵道部、安全監管總局、科技部)
    49.新建涉及危險化學品的項目應進入化工園區或化工聚集區,現有化工園區外的企業應逐步搬遷入園。(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
    50.以鐵礦石燒結、電弧爐煉鋼、再生有色金屬生產、廢棄物焚燒等行業為重點,加強二口惡英污染防治,建立完善的二口惡英污染防治體系和長效監管機制。(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衛生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科技部)
    四、完善環境保護基本公共服務體系
    (一)推進環境保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51.制定國家環境功能區劃。根據不同地區主要環境功能差異,以維護環境健康、保育自然生態安全、保障食品產地環境安全等為目標,結合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編制國家環境功能區劃。在重點生態功能區、陸地和海洋生態環境敏感區、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紅線”,制定不同區域的環境目標、政策和環境標準,實行分類指導、分區管理。(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農業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林業局、能源局、海洋局、國土資源部、氣象局)
    52.推進區域環境保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合理確定環境保護基本公共服務的范圍和標準,加強城鄉和區域統籌,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
    53.中央財政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和生態補償等措施,加大對西部地區、禁止開發區域和限制開發區域、特殊困難地區的支持力度,提高環境保護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水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保障環境保護基本公共服務支出,加強基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林業局、水利部)
    (二)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水平。
    54.開展農村飲用水水源地調查評估,推進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保護范圍的劃定工作。建立和完善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監管體系,加大執法檢查力度。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提高農村居民水源保護意識。在有條件的地區推行城鄉供水一體化。(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衛生部)
    55.提高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水平。(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56.提高農村種植、養殖業污染防治水平。推動生態農業和有機農業發展。開展水產養殖污染調查,減少太湖、巢湖、洪澤湖等湖泊的水產養殖面積和投餌數量。(農業部、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林業局)
    57.實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實施農村清潔工程,開發推廣適用的綜合整治模式與技術,著力解決環境污染問題突出的村莊和集鎮,到2015年完成6萬個建制村的環境綜合整治。(環境保護部、財政部、農業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水利部)
    58.優化農村地區工業發展布局,嚴格工業項目環境準入,防止城市和工業污染向農村轉移。對農村地區化工、電鍍等企業搬遷和關停后的遺留污染要進行綜合治理。(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
    (三)加強環境監管體系建設。
    59.完善污染減排統計、監測、考核體系。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監督管理和運行維護。加強農村和機動車減排監管能力建設。全面推進監測、監察、宣教、統計、信息等環境保護能力標準化建設,大幅提升市縣環境基礎監管能力。(環境保護部、農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統計局)
    60.利用物聯網和電子標識等手段,對危險化學品等存儲、運輸等環節實施全過程監控。(交通運輸部、安全監管總局,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公安部、科技部、鐵道部)
    61.以中西部地區縣級和部分地市級監測監察機構為重點,推進基層環境監測執法業務用房建設。建立經費保障渠道和機制,按照運行經費定額標準及更新機制,保障國家與地方環境監管網絡運行、設備更新及業務用房維修改造。健全核與輻射環境監測體系,建立重要核設施的監督性監測系統和其他核設施的流出物實時在線監測系統,推動國家核與輻射安全監督技術研發基地、重點實驗室、業務用房建設。加強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反恐能力建設,完善應急決策、指揮調度系統及應急物資儲備。(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科技部、國防科工局、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氣象局)
    62.開展農業和農村環境統計。開展面源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研究,探索建立面源污染減排核證體系。(環境保護部、農業部、統計局)
    63.開展農村飲用水水源地、村莊河流(水庫)水質監測試點,推進典型農村地區空氣背景站或區域站建設,加強流動監測能力建設,提高農村地區環境監測覆蓋率,啟動農村環境質量調查評估。開展生物監測。推進環境專用衛星建設及其應用,建立衛星遙感監測和地面監測相結合的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網絡,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與評估。(環境保護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水利部、林業局、國防科工局、氣象局、農業部、海洋局)
    64.研究建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及核安全重要崗位人員技術資質管理制度。培養引進高端人才。(環境保護部、國防科工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
    五、完善政策措施
    (一)落實環境目標責任制。
    65.制定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績考核。實行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制。對未完成環保目標任務或對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負有責任的地方政府要進行約談,實施區域限批,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環境保護部、中央組織部、監察部、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
    (二)完善綜合決策機制。
    66.完善政府負責、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環境管理體系。(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
    (三)加強法規體系建設。
    67.加強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修訂的基礎研究工作,研究擬訂污染物總量控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土壤環境保護、排污許可證管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機動車污染防治、有毒有害化學品管理、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等法律法規。(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
    68.統籌開展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核電標準、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環境監測規范、環境基礎標準制修訂規范、管理規范類環境保護標準等制修訂工作。完善大氣、水、海洋、土壤等環境質量標準,完善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常規污染物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加強水污染物間接排放控制和企業周圍環境質量監控要求。推進環境風險源識別、環境風險評估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環境保護標準建設。鼓勵地方制訂并實施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保護部、質檢總局、海洋局會同有關部門)
    (四)完善環境經濟政策。
    69.落實燃煤電廠煙氣脫硫電價政策,研究制定脫硝電價政策,對污水處理、污泥無害化處理設施、非電力行業脫硫脫硝和垃圾處理設施等企業實行政策優惠。對非居民用水要逐步實行超額累進加價制度,對高耗水行業實行差別水價政策。研究鼓勵企業廢水“零排放”的政策措施。(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電監會、水利部)
    70.健全排污權有償取得和使用制度,發展排污權交易市場。(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71.推進環境稅費改革。全面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完善污水處理收費制度,收費標準要逐步滿足污水處理設施穩定運行和污泥無害化處置需求。改革垃圾處理費征收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適度提高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和財政補貼水平。(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稅務總局)
    72.建立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加大對符合環保要求和信貸原則企業和項目的信貸支持。建立銀行綠色評級制度,將綠色信貸成效與銀行工作人員履職評價、機構準入、業務發展相掛鉤。(人民銀行、環境保護部、銀監會)
    73.推行政府綠色采購,逐步提高環保產品比重,研究推行環保服務政府采購。推行資源型企業可持續發展準備金制度。(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管局、中直管理局)
    74.探索建立國家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研究制定實施生態補償條例。建立流域、重點生態功能區等生態補償機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海洋局、能源局)
    (五)加強科技支撐。
    75.推進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野外觀測研究站等建設。(環境保護部、科技部)
    76.大力研發污染控制、生態保護和環境風險防范的高新技術、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研發氮氧化物、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危險化學品等控制技術和適合我國國情的土壤修復、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等技術。大力推動脫硫脫硝一體化、除磷脫氮一體化以及脫除重金屬等綜合控制技術研發。強化先進技術示范與推廣。(科技部、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農業部、財政部、水利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六)發展環保產業。
    77.大力推動以污水處理、垃圾處理、脫硫脫硝、土壤修復和環境監測為重點的裝備制造業發展,研發和示范一批新型環保材料、藥劑和環境友好型產品。推動跨行業、跨企業循環利用聯合體建設。實行環保設施運營資質許可制度,推進煙氣脫硫脫硝、城鎮污水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等污染設施建設和運營的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進程,推行煙氣脫硫設施特許經營。制定環保產業統計標準。(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電監會、商務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統計局、科技部)
    78.研究制定提升工程投融資、設計和建設、設施運營和維護、技術咨詢、清潔生產審核、產品認證和人才培訓等環境服務業水平的政策措施。(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質檢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民銀行)
    (七)加大投入力度。
    79.把環境保護經費列入各級財政年度預算并逐步增加投入。適時增加同級環境保護能力建設經費安排。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環境保護的支持力度。圍繞推進環境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改善環境質量狀況,完善一般性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中西部地區和民族自治地方環境保護的轉移支付力度。深化“以獎促防”、“以獎促治”、“以獎代補”等政策,強化各級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
    80.推進環境金融產品創新,完善市場化融資機制。探索排污權抵押融資模式。推動建立財政投入與銀行貸款、社會資金的組合使用模式。鼓勵符合條件的地方融資平臺公司以直接、間接的融資方式拓寬環境保護投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環保企業發行債券或改制上市,鼓勵符合條件的環保上市公司實施再融資。探索發展環保設備設施的融資租賃業務。鼓勵多渠道建立環保產業發展基金。引導各類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社會捐贈資金和國際援助資金增加對環境保護領域的投入。(人民銀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銀監會、證監會、民政部)
    (八)嚴格執法監管。
    81.完善環境監察體制機制,明確執法責任和程序,提高執法效率。建立跨行政區環境執法合作機制和部門聯動執法機制。持續開展環境安全監察,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強化承接產業轉移環境監管。開展環境法律法規執行和環境問題整改情況后督察,健全重大環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鼓勵設立環境保護法庭。(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監管總局、司法部、監察部)
    (九)發揮地方人民政府積極性。
    82.進一步完善領導干部政績綜合評價體系,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把環境保護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及時研究解決本地區環境保護重大問題。完善中央環境保護投入管理機制,帶動地方人民政府加大投入力度。(中央組織部、監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
    (十)積極引導全民參與。
    83.實施全民環境教育行動計劃,動員全社會參與環境保護。推進綠色創建活動,倡導綠色生產、生活方式。(環境保護部、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教育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
    (十一)加強國際環境合作。
    84.加強與其他國家、國際組織的環境合作,積極引進國外先進的環境保護理念、管理模式、污染治理技術和資金,宣傳我國環境保護政策和進展。加大中央財政對履約工作的投入力度,探索國際資源與其他渠道資金相結合的履約資金保障機制。積極參與環境與貿易相關談判和相關規則的制定,加強環境與貿易的協調,維護我國環境權益。(環境保護部、外交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國防科工局、海洋局、科技部、交通運輸部)
    85.研究調整“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的進出口關稅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產品出口。全面加強進出口貿易環境監管,禁止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產品、技術、設施等引進,大力推動綠色貿易。(環境保護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商務部、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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