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九江市價格調節基金征集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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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九江市價格調節基金征集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九江市價格調節基金征集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九府發〔2012〕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廬山管理局,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廬山西海風景名勝區、九江八里湖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及駐市有關單位:
《九江市價格調節基金征集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2年6月21日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2年8月20日
九江市價格調節基金征集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增強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政府對市場物價的宏觀調控能力,防止人民生活必需品價格的劇烈波動,確保人民生活的基本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場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為扶持重要商品的生產和流通,保持人民生活必需品價格基本穩定,對市場價格進行有效調控而設立的專項基金。其征收使用的基本原則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三條 市物價部門是本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的主管部門,市政府成立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物價、財政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領導小組成員。政府在價格主管部門內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簡稱基金辦),具體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征集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凡在九江市市區(含潯陽區、廬山區、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廬山風景名勝區、廬山西海風景名勝區)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含駐市國家、省屬單位及外資、外埠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購買新機動車輛在九江市(含各縣、市、區)辦理牌照手續的車主為價格調節基金的征集對象。
第五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征集標準是:
(一)市財政對副食品(肉、菜、豆制品)的價格補貼,根
據歷年情況,每年劃出一定數額轉入市場價格調節基金。
(二)在九江市區(含潯陽區、廬山區、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廬山風景名勝區、廬山西海風景名勝區)范圍內,按以下對象和標準,征收市場價格調節基金:
1.凡從事生產、經營、服務(交通運輸另列)、通信、金融、保險、電力、煙草等以及其它有生產經營性和勞務收入的各類企事業單位,按銷售(收費、利息、勞務)總額的1‰征收。
2.國家規定調高的產品價格和經營性收費標準的企事業單位,按一年內增益額的3%征收。
3.從事房地產開發、建筑安裝(含裝璜)的企業按銷售或竣工總額的2‰征收。
4.從事生產經營服務,有固定門(攤)點的個體工商戶,達到稅額起征點以上的按每戶每月10元征收。
5.從事客貨運輸的經營者,征收標準為:經營出租轎車、面包車的每月每輛征收20元,經營中巴的每月每輛征收30元,經營大客車的每月每輛征收50元。經營貨運車輛的按其載重量,5噸以下(含5噸)每月每輛征收30元,5噸以上每月每輛征收50元。水運船只按營業額的5‰征收。
6.對全市從事旅游景區(點)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按門票收入的2%征收。
7.新購機動車輛(摩托車、農用汽車、城市公共汽車除外),由車主按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的5‰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8.社會福利性企業、公益性事業單位和免稅企業,可免征市場價格調節基金(新購機動車輛除外);對虧損及有特殊困難的企業,由主管部門初審后,經基金辦審核,報領導小組批準,可減、免、緩征價格調節基金。
第六條 市場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途徑:
(一)對在征收對象范圍內各個行業,市基金辦可直接征收或委托有關部門代征。
(二)向企業征收的市場價格調節基金,由代征單位按照以上標準,核定征收額,確定交款時間(每月或每季一次),開具專用票據,由企業所在開戶銀行辦理委托收款。
(三)向新車車主定率征收的市場價格調節基金,由市國稅局按以上標準核定代征,并開具專用票據,按月或季上繳。向個人定額征收的市場價格調節基金,由代征單位按照以上標準,開具定額專用收據,收取現金,按月或季上繳。
第七條 市場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平抑突發性的副食品價格的暴漲和節日期間的主要副食品價格。
(二)平抑人民生活必需品價格。
(三)支持與菜籃子、米袋子相關的農業技術開發及扶持無公害蔬菜等綠色食品的生產、經營,保障菜籃子價格的基本穩定。
(四)扶植建立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副食品的專項物資儲備。
(五)用于對困難群體的價格補助。
(六)支持全市糧油、城區蔬菜等主要農產品成本調查、價格監測工作。
(七)扶持旅游經濟發展。
(八)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調控價格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場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
(一)基金辦征收價格調節基金后,每季后十天內統一上交財政專戶。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均統一使用財政監制的專用票據。
(二)本市及中央、省駐市有關單位繳納的市場價格調節基金均在稅前列支,計入生產、經營成本。
(三)委托有關部門征收的,由基金辦與其簽訂代征協議;各代征部門,要按季或按月及時向市場價格調節基金征集管理辦公室結繳代征基金款,基金辦每年對各代征單位的征收、上繳情況進行審核。
(四)市場價格調節基金納入財政非稅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審計部門應對價格調節基金征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不按期繳納市場價格調節基金的,由價格基金征收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要求其補交應繳數額;逾期仍不繳納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九江市價格調節基金征集管理辦法》(九府發〔2009〕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