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鼓勵社會資金參與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管理辦法(暫行)
玉溪市鼓勵社會資金參與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管理辦法(暫行)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玉溪市鼓勵社會資金參與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管理辦法(暫行)
玉溪市鼓勵社會資金參與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拓寬重大項目前期工作資金渠道,創新項目前期工作推進和管理機制,加快項目前期工作推進速度,做好項目儲備,促進項目建設,努力推進科學發展、和諧發展、跨越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擴大民間投資的決定》(云政發〔2003〕46號)和玉溪市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玉溪市本級政府負責推進和管理的重大項目前期工作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的重大項目,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對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基本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資金,是指財政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政府融資借款、其它納入市財政管理的資金以及中央、省補助資金以外的資金。
第四條 具備相應資格的工程咨詢單位或設計單位可以自籌資金,申請直接承擔重大項目前期工作。
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如不具備相應的工程咨詢或設計資格,可以通過各種渠道籌集資金,委托具備相應資格的工程咨詢單位或設計單位參與重大項目前期工作。
第五條 社會資金參與重大項目前期工作必須按國家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程序和要求進行。
第六條 鼓勵社會資金以單獨或聯合等各種方式參與重大項目前期工作。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安排鼓勵社會資金參與重大項目前期工作專項資金。
第七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社會資金參與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的指導、綜合協調和管理,財政、規劃、國土、住建、環保、交通、工信、水利、林業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為社會資金參與重大項目前期工作做好指導、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社會資金參與重大項目前期工作內容和成果
第八條 本辦法所指的社會資金參與重大項目前期工作主要內容按項目類別包括:
(一)審批制項目。編制和評估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初步設計;
(二)核準制項目。編制和評估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
(三)項目審批或核準所必須的有關附件。
社會資金參與重大項目前期工作具體內容和要求根據項目由合同約定。
第九條 社會資金參與重大項目前期工作成果包括根據第八條規定所完成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初步設計或項目申請報告必須的附件。
第十條 社會資金參與重大項目前期工作成果所有權和處置權,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以及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通過合同約定。
第十一條 社會資金參與重大項目前期工作成果必須符合國家、省及玉溪市的有關要求,滿足項目審批或核準的需要。
第三章 社會資金參與重大項目的確定和管理
第十二條 根據第二條規定,鼓勵社會資金參與的重大項目從下列基本建設項目中確定:
(一)基礎設施類項目,主要包括綜合交通運輸、能源保障、城鄉建設三類項目;
1、交通運輸類:主要包括高速公路、道路橋梁、鐵路、軌道交通等項目;
2、能源類:主要包括水電、新能源、石化類(煤、石油、天然氣)等項目;
3、城鄉建設類:水利工程、市政道路、供水供氣、電力通信、環境保護、生態治理以及舊城改造、房地產開發等項目。
(二)產業發展類項目,主要包括農業、工業、現代服務業三類項目;
1、農業類:現代高效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加工等項目;
2、工業類:裝備制造、輕工、化工、鋼鐵、有色、建筑材料、食品加工、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材料、節能環保等項目;
3、服務業類:物流、商貿、服務外包、旅游等項目。
(三)社會發展類項目,主要包括文化、教育、衛生、廣播電視、體育、民政和社會保障等項目。
第十三條鼓勵社會資金參與的重大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中長期投資方向;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要求;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和結構轉型升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十四條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商市有關部門提出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前期工作的項目上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五條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前期工作的項目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后,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通過媒體公開發布信息和組織推進。
第四章 參與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條 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前期工作的項目及邀請公告正式發布后,符合條件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均可以報名。
第十七條 報名可以采取電報、傳真、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同時必須由報名者持有效證件以及公告要求提供的材料到市發展和改革部門進行確認。
第十八條 報名確認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報名登記表;
(二)單位的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書及身份證的復印件(原件備查),個人報名時提供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原件備查);
(三)由銀行開具的資金證明;
(四)公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社會資金參與重大項目前期工作承擔單位的確定方式,可以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直接委托等。具體方式按照有關法律和本辦法的規定,根據具體項目決定。
第二十條 資格審查。市發展和改革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玉溪市項目前期工作的相關規定和項目的具體要求,對報名者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過,方能進入候選名單。
第二十一條 評定。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候選者從行業發展、技術力量、資金實力、項目經驗等方面進行評估,擇優推薦,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二十二條 確定項目前期工作承擔單位后,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向中選單位發出中選書面通知書,并與中選單位簽訂項目前期工作合同。在合同生效前,中選單位應提供銀行履約保函,具體保函金額,根據項目行業特點確定。
第二十三條 被選定的項目前期工作承擔單位須在中選書面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簽訂項目前期工作合同,合同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前期工作內容;
(二)項目前期工作期限、質量、成果標準等基本要求;
(三)項目前期工作成果鑒定;
(四)項目前期工作成果的所有權和處置權;
(五)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七)其他須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被選定的項目前期工作承擔單位未在中選書面通知書規定期限內簽訂項目前期工作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中選資格,雙方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項目前期工作承擔單位未能按期完成前期工作或項目前期工作成果嚴重違反合同要求的,取消其承擔項目前期工作的資格。
第二十六條 按照招標方式確定的項目前期工作承擔單位自動放棄中選資格或被取消承擔資格后,原則上選定排名其后的下一個候選單位作為承擔單位。
第五章 鼓勵措施
第二十七條 項目前期工作投資效益和風險由參與者自行評估和承擔。項目前期工作產生的效益歸參與者所有。
項目前期工作未取得成果或成果不符合要求,不能滿足項目審批或核準的需要,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已投入的資金由參與者自行負責。
第二十八條 承擔項目前期工作者享有業主(或代建單位)優先權。
業主優先權是指承擔項目前期工作者,如具備相應資格,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成為項目業主的權利。
代建單位是指對于政府投資項目,政府通過招標或委托方式選擇的、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實施工作的項目管理單位。
代建單位優先權是指承擔項目前期工作者,如具備相應資格,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成為代建單位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項目前期工作成果出讓。
項目前期工作成果出讓是指項目前期工作的承擔者按合同約定或經批準同意后,將成果出讓給項目業主,項目業主獲得項目前期工作成果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出讓價格原則上由出受讓雙方協商確定。鑒于項目前期工作成果的專用性,不得哄抬項目前期工作出讓價格影響項目實施。
由于哄抬價格造成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導致項目前期工作成果不能出讓,延誤項目實施的,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協調或組織委托中介機構對項目前期工作成果價格進行評估,在參考評估價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出讓價格。
第三十條 一些重大項目前期工作資金需求量大,社會資金不足且急需開展的,可以申請部分政府補貼。
第三十一條 項目前期工作成果回購。
由于政策調整、未能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出讓成果等項目前期工作承擔單位以外的因素造成項目前期工作成果未能實現其價值的,為保護承擔單位經濟利益,市人民政府按成本價回購符合標準要求的項目前期工作成果。
回購資金由市人民政府在鼓勵社會資金參與重大項目前期工作專項資金中安排。
回購必須由項目前期工作承擔單位向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成本價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根據國家的收費標準、參照同類或類似項目前期工作費用、承擔單位提供的實際支出憑證等組織進行綜合評估確定,或委托中介機構評估,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認可確定。
回購的期限可通過合同約定或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根據不同項目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十二條政府對社會資金參與重大項目前期工作完成出色并有力促進項目實施,取得顯著成效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玉溪市各縣區人民政府管理的重大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政府辦公室
二O一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