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項目前期費管理辦法(暫行)
玉溪市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項目前期費管理辦法(暫行)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玉溪市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項目前期費管理辦法(暫行)
玉溪市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項目前期費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項目前期費(以下簡稱前期費)的管理,建立前期費滾動使用機制,提高前期費安排使用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保障重點項目前期工作,根據《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云南省有關項目前期費管理辦法及政府投資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前期工作是指從建設項目的規劃、立項申請、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到項目開工前所進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工作環節以及與基本建設投資有關的規劃研究、政策法規研究、課題研究的材料編制、招標、評估、審查、報送及相關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前期費是指:
(一)從上級爭取的專項前期費;
(二)市級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前期費;
(三)按本辦法收回滾動使用的前期費;
(四)前期費專戶產生的利息;
(五)經市政府批準可統籌用于前期費的其它資金。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項目責任單位及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管理項目前期費。
市發展改革委主要負責項目前期費的投資計劃管理,每年按時下達年度項目前期費投資計劃,并動態掌握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市財政局主要負責項目前期費的財務管理,按預算級次辦理資金撥付,實行專戶專賬統一管理,并牽頭負責滾動回收項目前期費。
項目責任單位及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前期工作的組織、實施,項目前期費使用管理,并在規定時間內上繳滾動使用的項目前期費。
第二章 使用范圍和用途
第五條 前期費的使用范圍:
(一)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重大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生態環保、重大民生等項目前期工作;
(二)重大規劃、課題研究;
(三)重大項目儲備;
(四)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項目前期工作。
第六條 前期費的用途主要是: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環評、水保、礦產壓覆、初步設計等報告編制及評估、勘察、設計、研究試驗、施工圖設計、概算審查、咨詢評審、前期工作的標底編制及招標管理等費用;與基本建設投資有關的重大規劃、項目庫規劃建設、課題研究、政策法規研究等方面的費用;與重大項目研究有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差旅交通費、業務招待費等管理費用;經市委、市政府批準的與前期工作相關的其他費用。
第三章 申報
第七條 申報前期費需要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項目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
(二)項目前期工作責任單位(以下簡稱項目責任單位)已經確定;
(三)前期工作目標、內容、進度以及經費支出使用計劃已經明確。
第八條 申報市級項目前期費實行一事一報制度,申報截止時間為每年9月底前。縣區項目,由項目責任單位向縣區發展改革局報送申請報告,縣區發展改革局初審提出意見后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級項目,由項目責任單位向由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申請報告,行業主管部門初審提出意見后報市發展改革委。申請報告在報送市發展改革委的同時抄送市財政局。
第九條 前期費申請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項目責任單位基本情況;
(三)項目前期工作的內容、任務及進度安排;
(四)項目前期費的計算依據和標準;
(五)申請安排市級項目前期費的理由;
(六)項目前期費的資金來源承諾,包括項目責任單位自籌前期費承諾和對申請補助的市級前期費按規定滾動上繳資金承諾,并由項目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
(七)項目責任單位對所提供材料真實合法,愿意承擔一切后果承諾;
(八)市縣發展和改革部門針對具體項目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計劃、預算和資金管理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對全市項目前期費申報情況綜合平衡后提出前期費計劃建議方案,報市政府審定后,由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聯文下達項目前期費計劃。下達前期費計劃時應明確前期工作的具體內容和責任人。項目前期費計劃下達后,應嚴格執行,不得隨意更改前期工作的目標與任務。確因前期工作承擔單位變更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需對前期費計劃進行調整的,應按申請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一條 嚴格實行前期費目標管理責任制。根據下達的前期費計劃,簽訂《前期工作經費使用責任書》(以下簡稱《責任書》)。縣區項目由縣區政府匯總與市發展改革委簽訂,市級項目由市級主管部門或項目責任單位與市發展改革委簽訂。《責任書》要明確前期費的使用范圍、工作任務、工作進度安排、工作質量要求、項目責任單位職責、項目負責人和項目責任單位開戶銀行及賬號等。
第十二條 項目前期費撥付管理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
(一)市、縣財政局應設立項目前期費資金專戶,用作項目前期費的資金都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轉入該資金專戶;
(二)市財政局應根據聯文下達的項目前期費計劃及前期費用使用《責任書》,在10個工作日內把前期費撥付給縣區財政局或項目責任單位,并將資金撥付情況反饋給市發展改革委。縣區財政局根據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聯文下達項目前期費計劃,在收到市財政局撥付的項目前期費10個工作日內把前期費撥付給項目責任單位。
第十三條 項目前期費的使用范圍必須與計劃下達內容相一致,不得超范圍使用。項目前期費不得用于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發放獎金、補貼及各種福利性支出。用于業務招待費的前期費不得超過補助總額的30%。原則上市級補助前期費不超過項目所需前期費的50%。市審計局負責對市級項目前期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確保項目前期費按規定使用,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收回項目前期費計劃和資金,繳入項目前期費專戶繼續滾動使用,主管部門、縣區發改局、財政局、項目責任單位必須無條件退回資金。拒不退回的,市發展和改革委停止安排該部門或縣區的項目前期費計劃,市財政局停止撥付該部門或縣區的其他項目前期費。
(一)項目前期費下達六個月后仍未使用;
(二)未專款專用,截留、擠占、挪用項目前期費;
(三)虛報套取前期費。
第十五條 市級項目前期費實行滾動管理和據實核銷制度。
(一)滾動管理。除重大規劃、課題研究、重大項目儲備外,使用市級前期費的項目,原則上實行滾動管理。使用市級項目前期費的項目,在完成前期工作,立項審批后,有建設資金保障,能形成實物工作量,支出的項目前期費列入項目建設成本,所使用的市級項目前期費應按規定時間無條件滾動上繳市財政項目前期費專戶。拒不上繳的,市發展和改革委停止安排該部門或縣區的項目前期費計劃,市財政局停止撥付該部門或縣區的其他項目前期費。
(二)據實核銷。一是常規核銷。用于重大規劃、課題研究、重大項目儲備的市級項目前期費,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核銷。二是非常規核銷。使用市級項目前期費的項目,由于客觀原因,不具備開工建設條件的,由項目責任單位提出申請,經縣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或主管部門審核,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確認,報市政府批準后核銷。
凡是本年度發生非常規核銷的縣區和部門,下一年度市級項目前期費安排按正常額度的80%執行;連續兩年發生非常規核銷的縣區和部門,下一年度市級項目前期費安排按正常額度的50%執行;連續三年發生非常規核銷的縣區和部門,下一年度停止安排市級項目前期費。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應建立臺賬,準確反映前期費的撥付、收回等情況。每年12月30日前,市財政局向市發展改革委通報本年度前期費收回情況,作為確定下年度項目前期費規模和滾動安排前期費的依據。項目前期費使用責任單位向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書面報告本年度前期費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應加強對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和市級項目前期費使用情況管理,定期、不定期跟蹤檢查。市行業主管部門和項目所在縣區發展改革局要予以配合,參與管理,督促項目責任單位按時按質完成前期工作。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和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對前期費進行嚴格管理和正確核算。前期工作完成后,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組織審查,對項目前期費的使用情況以及后續工作等進行深入分析,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送分析評價報告。重大項目的分析評價報告要報送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
第十九條 對經審查未通過的前期工作,要按審查的結論意見,由原前期工作承擔單位繼續完成,增加的費用由相關責任單位負擔。
第二十條 項目責任單位要制定前期費使用計劃,認真組織實施項目前期工作,確保按照《責任書》按時按質完成。要加強前期費使用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項目前期費使用管理考核:
(一)對認真按照《責任書》要求,工作主動、提前按質完成前期工作任務、按時上繳滾動項目前期費的,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商市財政局提出年度獎勵方案,報請市政府審定后,予以表彰和獎勵;
(二)對工作責任心不強、主動性不夠、不按規定使用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導致項目未能實施、資金不能落實的,予以批評。
第二十二條 各縣區、各相關部門要按照項目前期工作計劃,統籌整合資金,拓寬融資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千方百計確保項目前期工作的高效完成。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項目前期費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紀檢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截留、擠占、挪用前期費或前期工作中存在嚴重問題的單位,財政部門將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國家有關規定,追繳截留、擠占、挪用的前期費,停止撥付尚未撥付的前期費,對有關人員追究責任,觸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政府辦公室
二O一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