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清遠市轄區儲備庫土地保管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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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清遠市轄區儲備庫土地保管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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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辦函〔2012〕252號
清遠高新區管委會,清城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清遠市轄區儲備庫土地保管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請逕向市土地開發儲備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10月23日
清遠市轄區儲備庫土地保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儲備庫土地保管,合理利用儲備庫土地及地上房屋資源,防止侵占、破壞儲備庫土地權利等行為的發生,根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7〕277號),《印發清遠市市轄區土地開發儲備實施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11〕68號),《印發〈清遠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清公資〔2011〕4號)的規定,結合土地儲備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土地開發儲備局通過征收、收回、收購和置換等方式納入儲備庫的土地。
市土地開發儲備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儲備庫土地進行保管和利用。
第二章 保 管
第三條 儲備庫土地保管可以采取市土地開發儲備局自行保管和委托保管兩種方式。
以下情形由市土地開發儲備局自行保管:
(一)儲備庫土地入庫后、委托保管招標前需要自行保管的;
(二)已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三)在城市建成區內分布零散、不必委托保管的;
(四)其他需要自行保管的。
除以上情形的儲備庫土地,可采用委托保管方式保管。
第四條 儲備庫土地委托保管分為有償和無償兩種方式,按儲備庫土地實際情況,由市土地開發儲備局報市人民政府審核。
以下情形,采用無償委托保管:
(一)已收儲但耕作條件未被破壞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的,可委托原集體組織恢復耕種,以耕代管;
(二)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用途,按清府函〔2008〕83號要求收儲的,可委托被收儲單位代為保管;
(三)已收儲但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而地塊部分可臨時安排使用,經評估可委托相關單位使用,以租代管;
(四)其他可無償委托保管的。
除以上情形的儲備庫土地保管,采用有償委托方式保管。
第五條 儲備庫土地的保管單位可采取以下方式確定:
(一)委托儲備庫土地所在產業園區、鎮街進行保管;
(二)委托被收儲土地單位進行保管;
(三)委托有資質的物業保管公司進行保管。
第六條 采取委托有資質的物業保管公司有償保管的儲備庫土地,保管人通過招標、委托方式確定。保管內容、時限、費用標準等在市土地開發儲備局與保管人簽訂的《儲備庫土地委托保管合同》中具體約定。
第七條 儲備庫土地的日常保管包括以下內容:
(一)開展日常巡邏,及時發現并制止非法侵占、破壞儲備庫土地的行為;
(二)保管和保護儲備庫土地上的市政設施、基礎設施以及其他已補償的經濟作物、構筑物等;
(三)對危險地塊采取防護措施,設置警示牌;
(四)其他與儲備庫土地相關的日常保管工作。
第八條 市土地開發儲備局須履行的義務:
1.按《儲備庫土地委托保管合同》約定,將儲備庫土地連同地塊編號、位置、坐標、面積、規劃用途、土地利用現狀、地上建(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情況和相關圖件資料移交保管人。
2.經審核后,按《儲備庫土地委托保管合同》約定,支付保管費用。
3.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儲備庫土地保管情況。如儲備庫土地在保管期屆滿前因政府需要出讓或利用,應在公告前30日內告知保管人,并履行解除《儲備庫土地委托保管合同》條款的程序。
4.保管期滿時及時驗收保管人移交的儲備庫土地。
第九條 保管人須履行的義務:
1.保證儲備庫土地四至完整,儲備庫土地權利不受侵害。
2.維護儲備庫土地現狀,不亂搭亂建、亂挖亂堆土方。
3.保管期內接受市土地開發儲備局檢查,對提出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4.如需對儲備庫土地進行必要的臨時利用,并支付一定的費用,須在臨時利用前15個工作日內征詢市土地開發儲備局意見,經市土地開發儲備局研究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十條 政府儲備庫土地有償委托保管的,《儲備庫土地委托保管合同》簽訂的期限最長為兩年,到期前對受托人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且儲備庫土地仍需委托保管,可以續期。
第三章 移交
第十一條 儲備庫土地委托保管期滿,市土地開發儲備局應與委托保管人辦理土地移交手續,經現場踏勘驗收合格后,雙方在《儲備庫土地移交備忘錄》上簽字認可。
如被保管的儲備庫土地已上市成交,也可實行“三方移交”。由市土地開發儲備局、土地競得人和儲備庫土地保管人共同現場驗收,辦理移交手續。
第四章 利 用
第十二條 儲備庫土地供應前,市土地開發儲備局有權依法將儲備庫土地使用權單獨或連同地上建(構)筑物和地下基礎設施出租、抵押、臨時改變用途等。
第十三條 儲備庫土地使用權單獨或連同地上建(構)筑物和地下基礎設施出租的,由市土地開發儲備局具體組織實施。
相關租賃合同由市土地開發儲備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與承租人簽訂《儲備庫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具體內容應包括:租賃期限、租賃費用、雙方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
儲備庫土地及地上、地下建(構)筑物租金收入應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規定,由承租人按租賃協議約定全額繳入國庫。
第十四條 市土地開發儲備局可根據儲備庫土地的實際需要,對儲備庫土地進行臨時利用。具體由市土地開發儲備局組織實施。
儲備庫土地產生的零星收入,應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規定,全額繳入國庫;因儲備庫土地臨時利用產生的費用支出,納入土地儲備成本。
第五章 年度計劃
第十五條 儲備庫土地保管實行年底預報和年中補報制度。
(一)年底預報。每年12月底前,市土地開發儲備局根據儲備庫土地的實際情況,結合下一年度儲備庫土地的收儲、出讓計劃編制好下一年度在庫儲備庫土地保管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實施。
儲備庫土地的保管方案應包含以下內容:地塊保管方式、編號、位置、地類等級、面積、資金預算及上一年度儲備庫土地保管情況評價。
(二)年中新增儲備庫土地保管,按(一)款執行。
年度儲備庫土地保管計劃一經批準,應當嚴格實施。
第六章 保管費用
第十六條 市土地開發儲備局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年度儲備庫土地保管計劃,做好年度保管費用資金總預算,向市財政局報備。有償保管發生的費用納入土地儲備成本,在儲備庫土地供應后一并與市財政結算。
年中增加的儲備庫土地保管費參照本條執行。
第十七條 儲備庫土地保管費用包含有償委托保管費用和自行保管費用。
土地保管費用按月計算,無論地塊面積大小,均按不超過0.05元/平方米計算。保管期不足30天的,按實際保管天數計算。
第十八條 有償委托保管發生的費用納入土地儲備成本,在儲備土地供應后一并與市財政結算。費用主要包括:
1.基本費用(指聘用專人管理的基本工資、醫保社保、辦公費、印刷費、水電費、差旅費、設備購置費和其他費用等)。
2.砌筑圍墻、樹柵欄、樹標識等費用。
3.對地上建筑物進行必要的維修改造費用。
4.保管人在保管期間,經市土地開發儲備局同意,報市財政局審核后,可對儲備庫土地進行圍蔽修繕等工作,符合政府采購條件的,要履行招投標手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市土地開發儲備局和儲備庫土地保管人都必須嚴格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或《儲備庫土地委托保管合同》約定,嚴格履行權利、義務。若一方違約,均要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但因實施城市規劃、土地上市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合同提前終止、委托保管條款修訂或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外。
第二十條 市土地開發儲備局未按《儲備庫土地委托保管合同》約定支付保管費用的,保管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繼續支付保管費用。
第二十一條 保管人未按《儲備庫土地委托保管合同》約定保管土地,或者擅自處理地上建(構)筑物和地下基礎設施、改變土地現狀的,市土地開發儲備局有權要求保管人限期改正,并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儲備庫土地保管、出租及臨時利用行為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監督。因出租、臨時利用而產生的零星收入,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政策。擅自處理零星收入的,按國家、省、市關于土地儲備資金保管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土地開發儲備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國家、集體造成重大損失或利用職務便利,在儲備庫土地保管、出租、臨時利用過程中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