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七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12年10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10月26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六十條第四項修改為:“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