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導游人員管理辦法
泰安市導游人員管理辦法
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導游人員管理辦法
政府令【第160號】泰安市導游人員管理辦法
《泰安市導游人員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二O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泰安市導游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導游隊伍建設,提升游客滿意度,促進我市旅游業健康、持續、快速發展,依據國務院第263號令《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國家旅游局《導游人員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泰安市范圍內的導游人員從事導游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職導游人員是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由旅行社聘用并簽訂勞動合同的導游人員;社會兼職導游人員是指未被旅行社聘用而按規定在導游服務機構登記注冊的導游人員。
第四條 市旅游行政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全市導游人員,市、縣(市、區)旅游行政部門負責對導游人員的導游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導游人員管理有關工作。
泰山風景名勝區范圍內導游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由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及其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接受市旅游行政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五條 導游人員應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導游員資格證書和導游證,必須經旅行社委派后,方可從事導游活動。
導游人員不得私自承攬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進行導游活動。
第六條 專職導游人員按下列規定申領導游證:
(一)個人通過國家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導游員資格證書》后,參加市旅游行政部門舉辦的崗前培訓和考核;
(二)旅行社與擬聘用的導游人員依法約定試用期后,申領見習導游證,憑證進行導游活動或跟團實習。旅行社應當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對試用期的實習導游人員業務能力、服務質量、職業道德等方面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三)旅行社與導游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后,導游人員憑勞動合同及相關資料向旅游行政部門申領導游證。
第七條 社會兼職導游人員按下列規定申領導游證:
(一)個人通過國家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導游員資格證書》后,參加市旅游行政部門舉辦的崗前培訓和考核;
(二)社會兼職導游人員按規定在相應的導游服務機構登記,依法訂立登記注冊協議;
(三)導游服務機構組織申領見習導游證,憑證進行導游活動或跟團實習。導游服務機構應當對實習導游人員的業務能力、服務質量、職業道德等方面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四)導游人員憑登記證明材料向旅游行政部門申領導游證。
第八條 具有特定語種語言能力的人員,雖未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旅行社需要聘請臨時從事導游活動的,由旅行社向旅游行政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導游證。
第九條 旅行社接待旅游者進行旅游活動時,應當委派持有導游證、見習導游證或臨時導游證的導游人員。
旅行社每次委派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應當通過旅游電子品質保障網絡系統等及時向旅游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條 導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兼職導游人員和旅行社發布市場供求信息,為社會兼職導游人員與旅行社搭建市場供求平臺。
第十一條 旅行社聘用專職導游人員應當依法向其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第十二條 專職導游人員與所在旅行社解除勞動合同,與其他旅行社簽訂勞動合同或到相應導游服務機構登記后,應當及時到市旅游行政部門辦理導游證登記變更手續。
社會兼職導游人員與旅行社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與導游服務機構解除登記,并及時到市旅游行政部門辦理導游證登記變更手續。
旅行社和導游服務機構的導游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市旅游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導游人員應當按規定參加年審。年審以考評為主,考評的內容主要包括當年從事導游業務情況、扣分情況、接受行政處罰情況、游客反映情況等。
第十四條 導游人員應當參加旅游行政部門舉辦的年審培訓。年審培訓每年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于56小時。
第十五條 旅行社和導游服務機構應當為導游人員建立檔案,對導游人員進行工作培訓和指導,建立對導游人員工作情況的檢查、考核和獎懲等內部管理機制,接受并處理對導游人員的投訴,負責對導游人員年審的初評。
第十六條 市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全市導游人員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將導游人員所在旅行社或導游服務機構、取得證件、年審、從業、變更、投訴、處罰、獎勵、計分、培訓等情況如實記入檔案,通過網絡、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開相應檔案信息。
評選泰安市優秀導游、推薦參評省級以上優秀導游時,凡導游人員檔案有不良記錄的,評選或推薦應當受限。
第十七條 市旅游行政部門評選的“泰安市十強旅行社”,其聘用的專職導游人員不得少于10人;市旅游行政部門評選的“泰安市二十優旅行社”,其聘用的專職導游人員不得少于5人。參評3A級及以上旅行社的,其聘用的專職導游人員不得少于5人。
第十八條 導游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覽活動,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導游、文明導游、誠信導游,最大限度保障游客滿意。
旅游者對導游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旅游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九條 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定期不定期組織對導游人員的導游行為進行檢查,進入景區景點對導游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整改違規導游行為。
市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市、區)和泰山景區導游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縣(市、區)范圍內的導游違法行為,市旅游行政部門可以依法處理;對泰山風景名勝區范圍的導游違法行為,市旅游行政部門移交給泰山風景名勝區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處理結果報告市旅游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 導游人員存在無導游證進行導游活動、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擅自變更接待計劃、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等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扣或吊銷導游證等處罰。
第二十一條 旅行社與導游人員簽訂虛假勞動合同,不能保障導游人員勞動報酬,不按規定給導游人員繳納各種社會保險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依照勞動合同法律法規給予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