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周口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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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周口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周口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周政[ 2012 ] 6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周口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周口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制度;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市級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對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級項目是指由市財政投資的市政基礎設施、公益項目,市直單位投資的項目,市政府招商引資的項目等。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為市房屋征收部門。市房屋征收部門原則上委托區房屋征收中心組織實施其轄區內市級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
為加強市人民政府對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實行征收補償方案審核制度。區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
區房屋征收部門將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核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相關資料;
(二)被征收人和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征求和采納情況;
(三)征收補償資金證明;
(四)征收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資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工商、稅務、監察、審計、信訪等部門按照工作職能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組織實施其所轄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并對其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承擔法律責任。房屋征收部門實施委托應當向上述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出具房屋征收與補償委托書。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應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批準文件;
(二)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擬征收范圍內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準文件及土地所有權性質的書面證明;
(三)規劃部門出具的擬征收范圍內用地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批準文件;
(四)財政部門或金融機構出具的征收補償資金到位證明;
(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舊城區改建項目應提供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相關文件;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以及對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組織調查、認定、處理。相關部門和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組織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審計、監察等相關部門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人提交意見的,應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在征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
人民政府應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一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二分之一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征收條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參加聽證會的公眾代表應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政府代表及基層組織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代表等。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完成以下工作:
(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二)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500戶以上或情況復雜的,應當經本級政府研究決定;
(三)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在征收范圍內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范圍、實施單位、征收補償方案、簽約期限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在征收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批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辦理戶口的遷入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高校畢業生戶籍回遷、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必須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的除外;
(三)辦理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的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四)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五)房屋的轉讓、租賃和抵押;
(六)已依法取得建房批準手續但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的續建;
(七)為不當增加補償費用實施的其他行為。
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為不當增加補償費用,違反規定實施前款所列事項的,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 被征收人憑補償安置協議和房屋征收部門統一辦理的安置證明,向公安、郵政、電信、公用事業、教育等部門或單位辦理戶口遷移、郵件傳遞、電話遷移、停水、停電及轉學、轉托等手續,相關部門或單位應當依法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
第三章 房屋評估
第十六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相關規定評估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七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具有相應資質的擬參與房屋征收評估工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征收范圍內公布,供被征收人選擇。被征收人在評估機構公布之日起7日內自行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征收人無法在期限內通過協商方式選定評估機構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向被征收人發放評估機構選擇征求意見表,并根據收回的有效意見表中多數人的選擇意見確定評估機構;通過上述方式仍無法確定的,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機構。
第十九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該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書面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取得反映被征收房屋狀況的相關資料,逐戶出具初步評估報告并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期限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房地產估價師解答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的異議。
被征收人應當配合評估機構開展評估工作,拒不配合的,自行承擔相應后果。
第二十一條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評估機構出具正式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7日內出具復核結果。被征收人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 ,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書面申請鑒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在7日內出具鑒定結果。
第四章 補償安置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期限內搬遷和符合有關規定的被征收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助、獎勵。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的性質、建筑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被征收人對被征收房屋的性質、建筑面積有異議的,應當向房屋征收相關部門提出書面確認申請。
第二十四條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產權調換的,作出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根據城市規劃不具備回遷安置條件的房屋征收項目,可以提供異地安置房屋用于被征收人產權調換。
第二十五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后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符合申請條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優先安排。
第二十六條 征收不適宜在征收項目區域安置的工廠、企業單位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或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安置地段。鼓勵被征收人進入工業園區安置,并享受相應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和批準建設時限定如遇規劃調整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筑,征收時不予補償。征收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建筑面積給予適當貨幣補償。
第二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補償相關規定,訂立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采用由市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統一印制的協議文本。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做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同時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面積等材料。
第三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存在產權爭議而無法簽訂補償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媒體上予以公告,并將相當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貨幣補償金額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提存后,實施征收。
第三十二條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之日起30日內,不能提前清償或者變更抵押權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相當于債權擔保部分的貨幣補償金額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提存后,實施征收。
第三十三條 房屋拆除施工單位應當持有市房屋征收部門頒發的房屋拆除資質證書,方可進行被征收房屋的拆除施工。
房屋拆除施工現場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文明施工,防塵除噪,保持環境清潔。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拆除施工活動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后,被征收人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一并繳回,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注銷手續。
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結束之日起60日內,用于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申請統一辦理安置證明。
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同等面積部分憑安置證明,免征相關契稅和交易費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中心城區(川匯區、市東新區、市經濟開發區)。各縣(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及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9日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周口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周政〔2003〕96號)同時廢止。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