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臨汾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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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臨汾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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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政辦發〔2012〕6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臨汾、侯馬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壺口風景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
《臨汾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0月19日
臨汾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綠化管理,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綠化建設堅持政府組織,群眾參與,統一規劃,因地制宜,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三條 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作為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實施規劃、建設、保護和統一監督管理。
第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綠化規劃,履行植樹或其它綠化義務,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捐資建設和養護城市公共綠地和其它城市綠地。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批準后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規劃中劃定的各類綠地范圍控制線,嚴格履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
第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必須按照規定的綠化指標配套建設綠化工程。
建設單位綠化設計方案須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核準,取得《建設項目綠化審查意見書》,方可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手續。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重新審核。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主體工程應與綠化配套工程同步建設,同步驗收。綠化工程最遲在主體工程竣工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由建設單位申請,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驗收合格,該建設工程方可竣工交付使用。
第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各類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其基本建設投資中必須安排配套的綠化建設資金。
第八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
從事城市園林綠化設計、施工、養護的單位及生產經營園林綠化植物的企業,辦理開業登記手續后,須按住建部《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和《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到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獲得資質審驗和認證。
第九條 城市新建工程必須按城市綠化規劃要求安排綠化用地,綠化用地標準應當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居住區綠地:新建居住區綠地率不低于35%;
(二)道路綠地: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低于40%,紅線寬度大于50m的道路綠地率不得低于30%,紅線寬度在40—50m的道路綠地率不低于25%,紅線寬度小于40m的道路綠地率不低于20%;
(三)防護綠地:城市內水體及鐵路旁的防護林帶寬度按《綠地系統規劃》實施,《規劃》中未明確的,其防護林帶寬度每側不少于30米;污染企業周邊防護林帶寬度不少于50米;
(四)附屬綠地:單位附屬綠地所占單位總用地面積的比率,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綠地率不低于25%;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物的企業、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活動場所、部隊等單位的綠地率不低于35%(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物的企業不允許以50米的防護林帶折抵綠地率);
(五)公共綠地中綠化用地所占比率,按照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建設工程配套的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標準的,必須進行整改。因客觀環境限制達不到標準,又確需進行建設的,須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按所缺的綠化面積給予補償。
綠化補償費由當年基準地價(按建設項目用地的出讓價計算,建設項目用地為非掛牌出讓的,按其土地評估價或相鄰地塊的出讓價計算)、綠地建設費(按200元/m2計算)和10年養護費用(按80元/m2計算)三項費用合成。
收取的異地綠化補償費統一交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中心,根據市政府規劃,用于全市綠化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十一條 加強對綠化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城市公共綠地和道路綠地工程達到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的必須依法公開招標。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均應依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在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下,做好本單位管界內的綠化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管理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公共綠地、風景林地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授權的單位管理;
(二)道路綠地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授權的單位與沿街單位(居民)門店經營者共同管理;
(三)小街小巷綠化和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分別由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按屬地監督管理;
(四)苗圃、草圃、花圃、果園等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管理;
(五)單位管界內的綠地和自建的公園、花園,由本單位管理;
(六)城市規劃區內的鐵路兩側、公路兩側以及河道、水澤工程兩岸的綠地和郊區林帶,分別由產權單位管理;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在綠地內損壞草坪、花壇、綠籬,損壞、盜竊綠化設施;
(二)在樹木上拴掛繩索、架設電線,在綠地內晾曬物品,停放車輛、放牧;
(三)在綠地或綠化帶內挖沙取土、堆放物料;
(四)在綠地內搭灶生火、燃燒廢物、傾倒有害物質;
(五)擅自砍伐樹木,就樹蓋房、設置廣告牌、懸掛廣告條幅,隨意刻劃釘釘、攀折花木;
(六)距樹木1米以內堆放物料,2米以內挖沙取土;
(七)其它損害綠地、設施,損害樹木生長的行為。
第十五條 因交通或生產事故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園林綠化設施的,事故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綠地(包括單位附屬綠地和居住區綠地)。因圍欄施工、建設或特殊原因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須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臨時占用綠地手續。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拆除綠化用地范圍內的臨時設施,并將占用的綠化用地清理干凈。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規劃區內的樹木。確需砍伐、移植城市樹木的,須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并按“伐一栽十”規定,依照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指定的位置、樹種、規格足額栽植,在保障成活率的前提下方可進行樹木砍伐和移植。
確需砍伐、移植城市樹木的單位(個人)因故不能履行“伐一栽十”規定義務的,可按同規格樹木的綠化綜合單價計算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十九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和風景名勝區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及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為古樹名木。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鑒定、定級、登記、編號,并建立檔案、設立標志,分株制定養護管理方案,落實養護責任單位、責任人。古樹名木檔案材料須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砍伐、遷移古樹名木,各責任單位或個人要制定保護措施和養護復壯措施,不得在距樹冠垂直投影5米范圍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興建臨時設施建筑,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動用明火或者排放煙氣。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避讓和保護措施,并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變更古樹名木的養護單位和個人,應當到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辦理養護責任轉移手續。對已死亡的古樹名木,應當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確認,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予以注銷登記后,方可進行處理。
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未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不得買賣、轉讓。
第二十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園林植物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及時檢查、指導病蟲害防治工作。各經營、建設、管理單位和個人負責所屬的園林植物病蟲害的防治具體工作,要積極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進行預防和除治,防止園林植物病蟲害的蔓延傳播,并將疫情及時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
所有植物材料須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及其質檢、監理部門檢查驗收,確認無危險性病蟲雜草后,方可使用。外地調運用于城市綠化的園林植物材料,其木本植物應提供調出地林業部門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草本植物應出具農業部門的植物檢疫證書。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十八條規定,擅自改變、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及時采取其它補救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資質證書、私自或超越范圍從事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及進行苗木花卉生產、經營、管護的企業,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運作,并視情節輕重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性攤點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并對個體經營者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園林綠化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臨汾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0日印發的《臨汾市城市綠化管理暫行辦法》(臨政發〔2001〕4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