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五部門關于為外籍高層次人才來華提供簽證及居留便利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五部門關于為外籍高層次人才來華提供簽證及居留便利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外交部等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五部門關于為外籍高層次人才來華提供簽證及居留便利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五部門關于為外籍高層次人才來華提供簽證及居留便利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2〕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外辦、公安廳(局)、外國專家局,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人事部門:
根據現行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及《關于印發〈關于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組通字〔2008〕58號)等文件規定,現就外籍高層次人才來華簽證及居留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供簽證及居留便利的對象
凡納入下列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引進的外籍來華高層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滿18周歲外籍子女,或中國籍回國高層次人才的外籍配偶和未滿18周歲外籍子女,可以為其提供簽證及居留便利。
(一)中央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千人計劃”);
。ǘ┲醒牒蛧覚C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中央企業開展并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或國家外國專家局備案同意的各類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
。ㄈ└魇、自治區、直轄市和副省級城市開展并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或國家外國專家局備案同意的各類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
(四)省級以下開展的規模較大、層次較高、具有較強影響力,經各。ㄗ灾螀^、直轄市)和副省級城市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外國專家主管部門審核,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或國家外國專家局審批同意的各類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
二、提供簽證及居留便利的措施
(一)需多次臨時入、出境的,可辦理5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過180天的長期多次簽證。
。ǘ┬柙谥袊ぷ骰蜷L期居留的,可辦理工作簽證或2至5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證件。
。ㄈ┓限k理永久居留條件的,可申請辦理永久居留手續。
(四)符合條件的,頒發來華定居專家證或外國專家證。
三、辦理簽證及居留便利事宜的程序
(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直屬機構、中央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一、二款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滿18周歲子女,按以下程序辦理簽證或長期居留手續:高層次留學人才由相關部委、直屬機構、中央企業組織人事部門填寫《高層次留學人才登記表》和《高層次留學人才名單》,與相關證明材料一并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高層次外國專家由相關部委、直屬機構、中央企業引智歸口管理部門填寫《高層次外國專家登記表》和《高層次外國專家名單》,與相關證明材料一并報送國家外國專家局辦公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或國家外國專家局辦公室審核后,將名單函告外交部領事司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由外交部領事司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通知相關駐外使領館或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能為有關人員審發長期多次簽證、工作簽證或2至5年外國人居留許可。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三、四款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滿18周歲子女辦理簽證或長期居留手續,由用人單位填寫登記表和名單,與相關證明材料一并報送省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外國專家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外國專家主管部門審核后,將名單函告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或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將名單函告外交部領事司。駐外使領館憑外交部領事司通知、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憑省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外國專家主管部門公函按各自職能為有關人員審發長期多次簽證、工作簽證或2至5年外國人居留許可。
。ㄈ┝腥氡就ㄖ谝粭l第一、二、三、四款的高層次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本人有意愿辦理永久居留手續且符合有關條件的,由人才引進計劃執行部門或地方填寫登記表和名單,與有關證明文件一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審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定期向公安部提供名單,公安部通知相關地方公安機關對名單中有關人員受理審發《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名單中確定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僅需提供護照復印件,無需提供獎勵證明、科研成果證明等證明材料和健康證明。列入本通知第一條第一、二、三款的高層次人才的外籍配偶僅需提供婚姻證明、健康證明、在國外無犯罪記錄的本人書面聲明及護照復印件,未滿18周歲未婚外籍子女僅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及護照復印件。列入本通知第一條第四款的高層次人才的外籍配偶僅需提供婚姻證明、健康證明、在國外無犯罪記錄證明及護照復印件,未滿18周歲未婚外籍子女僅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及護照復印件。
(四)符合條件的外籍高層次人才申請辦理來華定居專家證或外國專家證,由所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委、直屬機構、中央企業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外國專家主管部門將名單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或國家外國專家局審批同意后發證,并享受相關待遇。
四、其他事項
未進入重點引才計劃的高層次人才及其家屬子女辦理簽證和居留手續,仍按《關于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綠色通道有關入出境及居留便利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1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千人計劃”服務窗口要積極拓展服務領域,提升服務質量,為包括外籍人才在內的各類海外高層次人才提供個性化、一站式、全方位的服務,承辦好各項具體服務工作。
為外籍高層次人才來華工作提供簽證及居留便利是加大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力度的一項重要舉措。各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外交、公安、外專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配合、完善服務,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國家外國專家局
201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