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威海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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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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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政辦發〔2012〕84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威海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10月28日
威海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嚴肅追究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責任, 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山東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各市區(含高區、經區、工業新區,下同)政府(管委)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責必問、有錯必糾、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追究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責任的方式包括:
(一)誡勉談話;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警告;
(五)記過;
(六)記大過;
(七)降級;
(八)撤職;
(九)開除公職。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有明顯過失或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不力的;
(二)未積極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職責的;
(三)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隱瞞、謊報、拒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拒報、阻礙他人報告的;
(四)對食品安全舉報、投訴未及時處理的;
(五)違反行政許可規定發給行政許可文書的;
(六)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失職、瀆職行為。
第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責任追究實行倒查制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從發生事故的環節起溯源追查。
第七條 需對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的,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理或處分:
(一)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小,或尚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必要時進行誡勉談話或給予警告處分;
(二)情節較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責令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給予記過處分;
(三)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給予責任人記大過或降級處分;
(四)違規執法、徇私舞弊、嚴重失職瀆職的,給予責任人降級、撤職直至開除公職處分。情節惡劣、損害和影響極其重大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追究行政責任,按以下規定確定責任人并劃分責任:
(一)承辦人員超越或濫用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違反法定程序的,由承辦人員承擔主要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二)被追究行政責任的行為是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批準的,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承擔主要責任,承辦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三)被追究行政責任的行為是由于承辦人員隱瞞事實、偽造證據等行為造成的,由承辦人員承擔全部責任;
(四)部門負責人不采納相關科室及其承辦人員合法意見,違法作出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負責人承擔全部責任;
(五)經集體研究、討論作出的決定,由集體討論人共同承擔責任,其中對所作決定持反對意見的除外;
(六)監管轄區或監管環節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追究市區政府(管委)或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九條 市政府負責各市區政府(管委)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及其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
各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構成食品安全的違法違紀案件及其涉案人員進行查處。市和各市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在職權范圍內,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規定需被追究責任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并將食品安全責任追究的辦理情況和追究結果報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
第十條 本辦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按照《威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各市區應當參照本辦法,制訂各自的食品安全監管行政責任追究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