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濱州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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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濱州市財政局 山東省濱州市農業局 山東省濱州市工商局等
關于印發《濱州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濱州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食安辦,濱州經濟開發區、高新區、北海經濟開發區食安辦,公安局,監察局,財政局,農業局,海洋與漁業(主管)局,商貿流通主管部門,衛生局,工商局,質監局,畜牧獸醫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城管執法局: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及時依法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規范全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管理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了《濱州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市食安辦 市公安局 市監察局
市財政局 市農業局 市海洋與漁業局
市服務業發展局 市衛生局 市工商局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市畜牧獸醫局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濱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濱州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及時依法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規范全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管理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以下稱食品安全辦)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受理、督辦或者直接參與調查處理的,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食品進出口等環節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舉報案件。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含濱州經濟開發區、高新區、北海經濟開發區,下同)負責舉報獎勵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
市食品安全辦負責全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工作的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負責市級監管單位職責范圍內或市食品安全辦認定的重大案件等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組織實施、獎金審定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市、縣(區)財政部門負責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的保障等工作。
市、縣(區)食品安全監管和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受理、核實、查處、反饋和舉報獎勵資金的發放工作。
第四條 食品安全監管和公安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舉報受理,并公布舉報電話及其舉報方式或途徑,明確舉報的受理范圍。農業、海洋與漁業、畜牧獸醫部門受理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環節違法行為舉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違法行為舉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食品流通環節違法行為舉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受理餐飲服務環節違法行為舉報;服務業發展部門受理生豬屠宰環節違法行為舉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受理食品進出口環節違法行為舉報;公安部門受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為舉報。
鼓勵有條件的縣(區)設立統一的食品安全投訴舉報中心,歸口受理投訴舉報,方便舉報人。
舉報受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對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范圍的,應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同時告知舉報人。對舉報內容涉及多個監管領域,首次接到舉報的有關部門,應及時將舉報受理材料轉交同級政府食品安全辦,由食品安全辦確定主要受理部門及配合部門。
第五條 舉報下列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或者未按國家有關藥物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違法生產加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未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而私屠濫宰的;
(九)逃避檢疫屠宰動物或出售、調運動物產品的;
(十)應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等證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
(十一)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六條 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途徑包括:
(一)來人舉報;
(二)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舉報;
(三)信函舉報;
(四)行政執法部門或司法部門移交的由個人舉報立案查處的案件;
(五)其他途徑。
第七條 獲得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違法行為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
(三)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掌握;
(四)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
(五)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所受理的舉報事項。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第九條 被舉報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由有關部門按照違法案件涉案貨值金額的一定比例獎勵舉報人。舉報獎勵設為以下四個等級:
一級獎勵: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完全相符,積極協助現場調查,能夠詳細提供違法事實關鍵證據和票據,按涉案貨值金額的8—10%獎勵舉報人;
二級獎勵: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協助查處工作,舉報現場物證、書證及其他有效證據齊全,按涉案貨值金額的5—7%獎勵舉報人;
三級獎勵: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大致相符,僅提供違法線索,協助查處工作,按涉案貨值金額的2—4%獎勵舉報人;
四級獎勵:僅提供案件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經查證屬實,按涉案貨值金額的1%獎勵舉報人。
對執法機關查處后無涉案貨物或依法取締,但證實被舉報者存在違法事實的,可視情節給予舉報人員500元以下獎勵。對于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以及違法生產經營單位內部或者食品行業內部的舉報人員,在原來基礎上提高一個獎勵等級。
每次舉報獎勵最高金額一般不超過3萬元。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同級食品安全辦批準,可以不受此限制。
第十條 舉報人獎勵確認:
(一)舉報人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實名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經查證屬實直接獎勵舉報人;
(二)匿名舉報人在舉報違法線索時,與受理舉報部門提前約定舉報密碼,經有關部門核對舉報密碼信息無誤后,可以申領舉報獎金;
(三)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四)同一案件的舉報只獎勵一次。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案件線索的,按一案獎勵。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案件承辦單位應在立案調查,且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并填寫《舉報人獎勵審批表》提出獎勵意見,向同級食品安全辦申報;
(二)在收到案件承辦單位舉報獎勵申請后,同級食品安全辦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舉報獎勵意見進行認定并回復;
(三)舉報獎勵申請經審定批準的,由案件承辦單位指定專人到同級食品安全辦或采用銀行劃轉方式領取獎金。案件承辦單位領取到獎金之后應及時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的時間和方式。
(四)舉報人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后2個月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案件承辦單位領取舉報獎勵。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二條 市政府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資金來源主要從食品安全案件罰沒收入中按比例提取,不足部分從政府公共財政預算中專項安排,用于市級受理舉報案件查實后的獎勵。各縣(區)人民政府也應設立舉報獎勵資金,用于轄區內食品安全舉報案件查實后的獎勵。
舉報獎勵資金的撥付實行按季預撥、據實核銷的辦法。舉報獎勵資金應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辦要會同市級財政部門和相關部門,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的監督管理,定期對舉報獎勵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辦應當建立舉報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舉報材料和記錄,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將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公開或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無關人員,違者依法追究責任。已辦結的舉報案件應當在10日內向市食品安全辦報送備案。
第十五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以及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冒領獎金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辦、公安、食品安全監管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事項敷衍了事,未認真核實查處的;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五)違反財經紀律使用獎勵資金的;
(六)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新聞媒體在公開披露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前,主動與各級食品安全辦或有關部門協作,提供案件線索或者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下列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一)從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動的人員主動交代、自首或主動歸案的;
(二)案件查辦部門在調查取證、偵查、審理等過程中新發現或者從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動的人員新交代的;
(三)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四)案件查辦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或者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五)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舉報;
(六)屬申訴案件的舉報;
(七)其他不屬于有獎舉報范圍的。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