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許昌市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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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許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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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政[2012]4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許昌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現將《許昌市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許昌市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直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和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效益,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基本建設項目包括投資二十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道路、園林綠化、市政設施、水利、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和房屋修繕等各類土木建筑和其他專業建設工程。
第三條本規定中的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資金主要包括:
(一)財政公共預算基本建設資金;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基本建設資金;
(三)上級財政部門專項補助的基本建設資金;
(四)需用財政資金歸還的BT、貸款等融資。
第四條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綜合管理基本建設項目。
第五條市財政局負責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管理、工程預決(結)算審查、財務監督管理等工作,參與基本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論證、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審查和調整、招標投標、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六條市審計局依法對基本建設項目預算、預算執行及竣工決(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監督。
第七條市監察局負責監督檢查基本建設項目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情況,依法查處建設過程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八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公路、國土資源、教育、環保、水利、農業、林業、畜牧、衛生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
第九條凡需財政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建設單位先編制項目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要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程度,包括項目建設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投資估算等內容。其中,投資估算包括征地拆遷費、前期工作費用、工程直接費用、附屬工程投資、配套投資等有關費用。項目申請報告應于每年9月底前報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審核。
第十條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匯總各部門上報的基本建設項目計劃,并會同財政等有關職能部門對次年的基本建設項目進行會審,經市政府同意后下達年度項目實施計劃。
第十一條項目建設單位根據下達的項目實施計劃向市發展改革委申請立項,由市財政局進行年度基本建設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未落實的工程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予立項。
第十二條未列入年度基本建設項目的應急工程以及其他特殊情況,須經市政府同意,否則市發展改革委不予立項。
第十三條上級安排和追加的基本建設項目,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實施。
第三章工程設計和變更
第十四條財政投資的建設項目必須堅持“先勘察、設計,后施工”的原則。建設單位須將經批準立項的建設項目委托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勘察設計,勘察、設計單位按規定通過公開招投標確定。
第十五條勘察、設計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真實、準確。除客觀原因外,設計造價超過投資概算5%以上的,應退回重新設計;因勘察單位失誤,從而引起工程造價增加占原造價5%以上的或因設計失誤引起工程變更造成造價增加在10%以上的,不支付勘察、設計費,并停止勘察、設計單位參加有財政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活動一年。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任意修改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對因設計變更、施工方案改變和材料代用等引起投資規模增加的情況,由建設單位提出變更要求和理由,設計、監理單位出具變更意見,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單次變更造價增加占合同價10%以上或金額30萬元以上的,須經主管部門以及發展改革、財政、監察部門審核后,報請市政府審批。未經市政府同意,在工程竣工結算審核時一律不予認可。(二)單次變更造價增加占合同10%以下或30萬元以下的,報主管部門以及財政、監察部門集體審定。建設單位對提出變更的內容必須作出詳細說明,特別是施工方案和材料的規模型號、數量的變更。設計、監理單位對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的內容進行核實,只有設計文件中遺漏的、現行施工規范達不到設計和質量要求的以及合同中不包含的內容,才可同意變更,并須主管部門、財政和監察部門共同確認,否則不能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
第四章建設工程招標
第十七條工程預算(招標控制價)必須經過市財政部門的評審,未經過財政評審的預算(招標控制價)不得進入招標程序。
第十八條施工、勞務、貨物供應等單位的選擇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組織實施。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通過政府采購的,財政部門不予撥款,在項目竣工結算審核時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工程預算(招標控制價)必須按照市發展改革部門批準的初步設計及總概算控制工程預算,對工程預算超過政府批復或立項規定總投資的10%的,建設單位需調減預算或按有關程序重新對概算進行審批。
第二十條采取BT模式建設的項目,還需遵循以下原則:
(一)BT投資人應有良好的財務狀況,投入項目的自有資金不應低于項目總投資的30%。自有資金需提供其基本賬戶開戶金融機構的資信證明,其余資金應提供金融機構出具的中長期貸款承諾。
(二)BT投資人一經確定,原則上應在我市注冊成立法人項目公司,具體負責BT項目投融資、建設管理、驗收及項目移交等事項。BT投資人的自有資金及取得的銀行貸款或其他來源的資金,應在合同中約定及時劃入BT專用賬戶。
(三)BT專用賬戶由BT投資人和建設單位實施共管,BT專用賬戶余額不得低于總工程的10%。
(四)BT協議中應明確BT投資人違約條款和具體操作規定。協議中應明確若BT投資人違約,建設單位可以有權直接劃轉BT專用賬戶的相應金額直致全額劃轉的規定。
(五)BT投資人應配合并接受市審計、財政、監察部門對BT專用賬戶資金的使用、調度、余額的監督。
第五章工程管理和決(結)算審核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應對施工現場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對隱蔽工程驗收、工程簽證要做到情況清楚、數據真實、圖示完整、責任明確,對建設實施、竣工驗收等項目全過程負總責。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管理人員、監理人員在現場簽證等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有關人員和有關單位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的非法所得在工程結算時扣回,并停止該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參加財政投資工程的招投標一年以上。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必須在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向財政部門(納入審計部門審計范圍的報審計部門)提供完整的結算資料,無故逾期的,停撥建設單位經費直至結算送審。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建設單位要做好對基本建設項目決(結)算送審資料的初審工作,對項目建設概況、掃尾工程及造成工程量調整的主要因素和原因等作出說明,簽署初審意見后以文件形式報同級財政部門評審(納入審計部門審計范圍的報審計部門)。財政部門根據評審結論或審計結果下達竣工決算審批決定,未經財政部門審批,建設單位不得辦理工程款結算和新增固定資產的移接交手續。
施工企業要加強工程造價管理,對編制的竣工結算,一次發生核減率為送審價的10%到20%的,停止該施工企業參加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投標一年,同時建設單位向市政府書面報告初審差錯原因;發生一次核減率為送審價的20%以上的,停止該施工企業參加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投標二年,同時對建設單位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或審計部門確需委托中介機構審查預、結算的,中介機構確定后,雙方必須簽定委托審查協議書,并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查工作,一般和零星工程不超過一個月,大中型建設項目三個月內審核完畢,無故逾期的扣減中介機構勞務費。
財政和審計部門應采取多種形式對社會中介機構的審核結果進行全面復審。除客觀原因外,社會中介機構對基本建設項目預、結算審核誤差率高于3%的,不支付勞務費并停止委托業務一年或一年以上;有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停止參與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的預、結算的編審業務,并移交造價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對建設周期長、投資大的工程項目,建設工程決(結)算審核,應本著確認一部分,執行一部分的原則,分階段實施。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在招標及簽訂合同時,應將本《規定》的相關要求反映到相關的招標文件及合同條款中。
第二十七條各縣(市、區)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