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實施《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規范指引(試行)》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貫徹實施《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規范指引(試行)》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貫徹實施《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規范指引(試行)》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貫徹實施《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規范指引(試行)》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12〕101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進一步規范保險公司薪酬管理,指導各公司貫徹實施《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規范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現將《指引》施行過程中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現金福利和津補貼
(一)《指引》第8條規定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是指以現金形式發放的交通補貼、通訊補貼、餐補、過節費等;不包括“五險一金”等法定福利以及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的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補充住房公積金等非現金形式支付的補充福利。
(二)外籍高管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數額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外出差補貼、搬遷補貼、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等,可以不納入現金福利和津補貼的限額進行管理。
二、關于關鍵崗位人員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投資管理部門不直接從事投資業務的,其主要負責人可以不納入關鍵崗位人員進行管理。
三、關于績效薪酬延期支付
保險公司2012年度績效考核確定的績效薪酬可以不實行延期支付,2013及以后年度績效考核確定的績效薪酬應當按照《指引》要求實行延期支付。
四、關于風險合規指標
各公司績效考核指標體系中的風險合規指標原則上應當參照《指引》第17條和分類監管的有關規定確定。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和風險實際情況對風險合規指標作適當調整,并合理確定每一類指標的權重。
五、關于薪酬風險調整
(一)《指引》第19條第1款規定的“分類監管確定的風險類別”是指保監會每年第4季度對保險公司法人機構進行的分類評價結果。
(二)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不適用于《指引》第19條的有關規定,可以由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和風險考核結果對相關人員薪酬進行調整。
六、關于薪酬管理報告
(一)各公司應當按照《指引》規定的內容和格式要求,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上一年度薪酬管理報告。
(二)薪酬管理報告應同時以書面和電子形式報送中國保監會,電子形式應以WORD和PDF格式報送至cg@circ.gov.cn郵箱。
(三)2012年度薪酬管理報告應于2013年4月30日前報送中國保監會。
七、關于外資保險公司適用
(一)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設立的法人實體適用《指引》有關規定。暫未設置獨立董事的外資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監會有關規定,盡快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在獨立董事到位之前,可以由公司指派其它董事行使獨立董事在薪酬管理中的職責。
(二)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設立的非法人實體不適用《指引》有關規定。
各公司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其他問題,請及時反饋。
聯 系 人:趙崇博
聯系電話:010-66286715
中國保監會
201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