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際海事組織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關于國際海事組織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
關于國際海事組織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關于國際海事組織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2年53號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89屆會議于2011年5月20日以第MSC.317(20)號決議通過了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下稱《安全公約》)修正案。根據《安全公約》第VIII(b)(vi)(2)(bb)條和第VIII(b)(vii)(2)條的規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2年7月1日被視為默認接受,并將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我國是《安全公約》的締約國,在上述修正案通過后未提出任何反對意見,因此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現將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請遵照執行。
附件:第MSC.317(89)號決議中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MSC.317(89)號決議
(2011年5月20日通過)
通過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員會,
憶及《國際海事組織公約》第28(b)條關于本委員會的職能,
進一步憶及《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安全公約》)(以下稱“本公約”)第VIII(b)條關于除第I章規定外本公約附則適用的修正程序,
在其第89屆會議上審議了按本公約第VIII(b)(i)條提出和散發的本公約修正案,
1. 按照本公約第VIII(b)(iv)條,通過本公約的修正案,其文本載于本決議附件;
2. 按照本公約第VIII(b)(vi)(2)(bb)條,決定該修正案于2012年7月1日須視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約締約國政府或擁有商船合計噸位不少于世界商船總噸位50%的締約國政府通知其反對該修正案;
3. 請《安全公約》各締約國政府注意,按照本公約第VIII(b)(vii)(2)條,該修正案須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書長遵照本公約第VIII(b)(v)條,將本決議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證無誤副本發送給所有本公約締約國政府;
5. 進一步要求秘書長將本決議及其附件的副本發送給非本公約締約國的本組織會員國。
附 件
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
第III章 救生設備和裝置
第1條 - 適用范圍
在現有第4款后新增如下第5款:
“5 盡管有第4.2款的要求,對所有船舶,在不遲于2014年7月1日以后第一個計劃的干塢期,但不遲于2019年7月1日,其不符合《國際救生設備規則》第4.4.7.6.4至 4.4.7.6.6款要求的救生艇承載釋放裝置須更換為符合該規則的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