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威海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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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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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政辦發〔2012〕86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威海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11月1日
威海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公廁管理,美化城市環境,方便群眾生活,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號)、《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18號)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廁,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動人口共同使用的廁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威海市城市規劃區及工業新區苘山、汪疃建制鎮范圍內的城市公廁管理。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委是城市公廁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公廁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區(含環翠區、高區、經區、工業新區,下同)城市公廁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具體負責區域內城市公廁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
財政、國土資源、規劃、交通運輸、衛生、旅游、物價、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調做好城市公廁的規劃、建設及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公廁應當免費對外開放。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城市公廁的規劃和建設應當遵循 “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建改并重、方便群眾、衛生適用、有利排放、便于清運、經濟美觀”的原則。
第七條 城市公廁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的地區需要,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公廁建設規劃,并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八條 下列場所和建筑應當設置城市公廁:
(一)城市廣場、公共綠地、主干道兩側;
(二)旅游景區、體育場館、車站、機場、碼頭、商場、飯店、展覽館等公共場所;
(三)舊城成片改造地段(包括城中村改造)、新建住宅小區;
(四)按照城市公廁建設規劃其他應當設置公廁的場所。
第九條 城市公廁的維修、管理責任按下列規定分工:
(一)城市廣場、公共綠地、主干道兩側設置的城市公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區域城市公廁管理部門或其指定的管理單位負責;
(二)其他城市公廁由其產權單位、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或由產權單位、經營管理單位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代為維修和管理。
第十條 各區政府(管委)應當依據城市公廁建設規劃,將城市公廁的新建、擴建、改建納入城市建設管理重點工作目標,制訂城市公廁新建、擴建、改建年度計劃,并采取有效措施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配套建設城市公廁的,應當確保公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建設公廁的資金,應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其中,小區開發配套建設的由開發單位承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妨礙經批準按規定設置的公廁建設。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配套建設城市公廁的,項目所在區域的城市公廁管理部門應當參與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經驗收合格的城市公廁,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建設單位經批準使用涉及公廁規劃用地的,應當按照城市公廁規劃和城市公廁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修建公廁,并向社會開放使用。
第十四條 按照本辦法應當設置城市公廁的場所未設置公廁的或現有的公廁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威海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的要求,編制整改計劃并向城市公廁行政主管部門報批后,進行新建、擴建、改建。
第十五條 城市公廁的設置應當符合衛生防疫的有關規定,不得影響居民的日常生活。
城市公廁應當修建在明顯易找、便于糞便排放和清運的地點,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公廁必須符合《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14—2005)中的一、二類公廁標準,并設置供殘疾人使用的專用蹲位和無障礙通道。
現有的土廁、旱廁、簡廁應逐步實現水沖化、糞便排放無害化。
第十七條 城市公廁應做到造型美觀、衛生適用。繁華路段、窗口地段、公園的公廁應提高建造標準,有條件的公廁四周應植樹、種花、栽草,以美化環境。
第十八條 新建城市公廁應采用高效、節水型衛生設備和糞便儲存、處理設施,接入城市污水管網,F有儲糞池公廁應逐步改造成化糞池公廁并接入城市污水管網。
第十九條 人流密集、建廁地點難以落實的繁華地段,其所在區域城市公廁管理部門應當設立流動公廁。
鼓勵沿街單位、店鋪、商場等免費開放附設的內部廁所。
第二十條 城市公廁標志牌和導示牌應當明顯,并符合公共信息標志圖形符號規定,便于使用者尋找。
城市公廁標志牌和導示牌由城市公廁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旅游、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提出統一設置標準和設計方案,由各區城市公廁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侵占、損壞、拆除、遷移、封閉城市公廁。確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公廁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方案,經所在區域城市公廁管理部門同意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則組織實施。確有困難不能先建的,應先采取臨時過渡措施。
第二十二條 在獨立設置的城市公廁周圍進行的建設項目,不得阻塞糞便清運作業通道或者影響公廁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廁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建設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管理好城市公廁檔案。
第三章 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條 城市公廁的保潔工作,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責任分工由責任單位負責,或者由責任單位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公廁的保潔由專人負責,實行規范化、標準化管理。
第二十六條 城市公廁管理部門應當對公廁的衛生及設備、設施等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整改。
第二十七條 城市公廁使用者應當嚴格遵守使用管理規定,禁止下列行為:
(一) 在公廁墻壁和其他設施上亂涂抹、刻畫、張貼;
(二) 隨地吐痰、亂扔雜物;
(三) 向便器、便池、糞井內傾倒垃圾;
(四) 在便池外便溺;
(五) 損壞公廁的設備、設施。
第二十八條 城市公廁必須按規定時間開放,不得隨意停用。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停用的,必須經城市公廁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臨時過渡措施。
第二十九條 供水、供電部門應當保障城市公廁的水、電供應,供水按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標準收取水費,供電按國家規定的價格收取電費。
第三十條 城市公廁應按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建設標準和設備條件實行分類管理。公廁分類評定工作由城市公廁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進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城市公廁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公廁開放使用、維護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由城市公廁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己私Y果作為對各區城市公廁管理部門年度評先選優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未按規劃設計要求同時建設城市公廁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并采取相應措施。
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或毀壞城市公廁設施的,由所在區域的城市公廁管理部門移交城管執法部門給予處罰。
未經批準向公廁使用人收費的,由所在區域的物價部門責令整改,并對公廁產權單位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辱罵、毆打城市公廁管理人員,阻礙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城市公廁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縣級市的城市公廁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委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