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對中央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
財政部對中央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
財政部
財政部對中央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
財政部對中央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
財庫[2012]158號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采購中心,國家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海關總署物資裝備采購中心、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公安部警用裝備采購中心:
為進一步做好中央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考核工作,促進中央集中采購工作科學、規范、高效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央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現就有關調整內容補充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對中央集中采購機構實行定期考核,隔年進行一次,原則上安排在考核當年的3月1日開始至4月底結束。在考核過程中,如發現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供應商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等相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的問題,考核小組可以進行延伸檢查,并依法作出處理。
二、考核事項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66條和《暫行辦法》規定的內容,同時政府采購政策的執行情況、質疑答復情況、集中采購機構內部管理和操作規程等內容也列為考核事項。
三、財政部將在考核結束后,針對發現的問題向集中采購機構下發整改通知書,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及時作出整改。財政部從考核當年的8月1日起組織復查,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將依法進行處理。
四、考核結束以后,財政部將在中央單位范圍內通報考核結果,并將考核得分和等次情況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布,考核結果有重要情況的,財政部將向國務院報告。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財 政 部
201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