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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修改增加《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報告書》部分內容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2-11-21
    2. 【標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修改增加《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報告書》部分內容的通知
    3. 【發文號】煤安監監察〔2012〕32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6. 【法規來源】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475/2012/1127/187017/content_187017.htm

    7. 【法規全文】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修改增加《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報告書》部分內容的通知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修改增加《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報告書》部分內容的通知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修改增加《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報告書》部分內容的通知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修改增加《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報告書》部分內容的通知

    煤安監監察〔2012〕32號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自2009年國家煤礦安監局以煤安監監察〔2009〕9號文件印發《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報告書》規范文本以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先后頒布了《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煤礦防治水規定》等規章,對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瓦斯抽采和瓦斯等級鑒定等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新規定要求,國家煤礦安監局對《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報告書》中的部分表格內容進行了修改(見附件1、2),并增加了露天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表(見附件3、4),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電子版可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下載)。

    附件:1.井工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表修改內容

    2.井工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表修改內容

    3. ××露天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表

    4. ××露天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475/2012/1127/187017/content_187017.htm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2年11月21日




    附件1
    井工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表修改內容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查依據和要求 存在問題及審查結論 備注
    二 礦井開拓與開采
    1.3 安全出口 2.采用中央式通風系統的新建和改擴建礦井,設計應按有關規定的要求論述并確定設置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修改
    2.1 采掘工作面個數 采區開采前必須編制采區設計,并嚴格按照采區設計組織施工。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個回采工作面和2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多煤層開采的,該采區最多只能布置2個回采工作面和4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修改
    三 瓦斯災害防治
    1 礦井瓦斯等級 1.按規定提供瓦斯煤樣技術數據,對煤與瓦斯突出可能性進行預測并確定礦井瓦斯等級。按規定提供井田范圍內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 m以上煤層的突出危險性評估結果。 修改
    2.煤層群開采的,應預測瓦斯含量最大的煤層開采時,采、掘工作面及礦井的瓦斯涌出量,并按《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確定礦井瓦斯等級。 修改
    2.1 檢查制度 必須建立瓦斯檢查制度。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安全監測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數字式瓦斯檢測報警礦燈。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和光學甲烷檢測儀。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掘工作面必須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工。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檢查2次,高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檢查3次,突出礦井中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瓦斯。 修改
    4.1 依據 符合《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第7條的礦井必須進行瓦斯抽采,并實現抽采達標。瓦斯抽采必須進行專項設計。 修改
    4.2 抽采系統的確定 設計應基本確定瓦斯抽采系統種類、抽采方法、預計瓦斯抽采量。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高瓦斯礦井必須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統,其他應當抽采瓦斯的礦井可以建立井下臨時抽采瓦斯系統;同時具有煤層瓦斯預抽和采空區瓦斯抽采方式的礦井,根據需要分別建立高、低負壓抽采瓦斯系統。抽放鉆機臺數、型號滿足礦井需要。 修改
    4.3 泵站及附屬裝置 2.瓦斯抽采礦井應當配備瓦斯抽采監控系統,實時監控管網瓦斯濃度、壓力或壓差、流量、溫度參數及設備的開停狀態等。 修改
    4.瓦斯抽放泵、配套電機臺數、型號選擇符合抽放設計規范,并明確安裝位置、排放瓦斯出口位置警戒設施及監控裝置。泵站的裝機能力和管網能力應當滿足瓦斯抽采達標的要求。備用泵能力不得小于運行泵中最大一臺單泵的能力;運行泵的裝機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達標時應抽采瓦斯量對應工況流量的2倍。預抽瓦斯鉆孔的孔口負壓不得低于13kPa,卸壓瓦斯抽采鉆孔的孔口負壓不得低于5kPa。 修改
    4.4 抽采管路 4.瓦斯抽采管網中應當安裝足夠數量的放水器,確保及時排除管路中的積水,必要時應設置除渣裝置,防止煤泥堵塞管路斷面。每個抽采鉆孔的接抽管上應留設鉆孔抽采負壓和瓦斯濃度(必要時還應觀測一氧化碳濃度)的觀測孔。 新增
    4.5 抽采控制范圍和指標 預抽煤層瓦斯的工藝方案應當在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參數的基礎上進行,抽采鉆孔控制范圍應當滿足《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要求。 修改
    4.6 抽采機構及隊伍 需要進行瓦斯抽采的礦井應當建立負責瓦斯抽采的科、區(隊),并配備足夠數量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和瓦斯抽采人員。瓦斯抽采人員應參加專門培訓并取得相關資質后上崗。 新增
    5.1 防突機構及隊伍 突出礦井應設置防突機構,配備足夠數量的防突專業隊伍,防突工必須經專門培訓并取得相關資質后上崗。 新增
    5.2 防突措施 1.突出礦井應采取開采保護層和預抽瓦斯等區域防突措施。保護層選擇符合要求,礦井瓦斯預抽率符合《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等瓦斯抽采相關標準的要求。 原5.1改為5.2,并修改內容。原5.2改為5.3。
    2.應當制定區域綜合防突措施。應明確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區域防突措施、區域措施效果檢驗方法、區域驗證等,并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
    3.應當制定局部綜合防突措施。應明確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等,并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
    四 礦井通風
    3.3 專用回風巷 2.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 修改
    3.5 采掘面通風 1.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突出煤層工作面應有獨立的回風系統。 修改
    5.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煤層掘進通風方式必須采用壓入式。 修改
    6 礦井風量計算 1.各地點的實際需要風量,必須使該地點風流中瓦斯、二氧化碳、氫氣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風速、溫度、每人供風量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要分別計算礦井通風容易和困難時期的風量。敷設抽采管路、布置鉆場及鉆孔的抽采巷道采用全風壓通風時,巷道風速不得低于0.5m/s。 修改
    七 防治水
    1 礦井水文地質條件
    1.1 地質報告 設計礦井應達到相應的勘探精度,并提供經國土資源部門評審備案的井田勘探報告。改、擴建礦井提交礦井地質報告和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 新增,原1.1改為1.2。
    1.3 礦井涌水量 分析礦井充水因素,初步確定礦井水害類型與威脅程度、有無突水淹井的危險,預計礦井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 原1.2改為1.3,并修改內容。
    2 礦井防治水措施
    2.1 開拓、開采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1.煤系頂、底部有強巖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巷道和硐室必須布置在不受水威脅的層位中并以石門分區隔離開采。 修改
    2.當煤層頂板、底板賦存高承壓含水層(組)時,應制定預防突水的技術措施。具備疏水降壓條件的,應采取疏水降壓措施,不具備疏水降壓條件的,必須采取建筑防水閘門、注漿加固頂(底)板、留設防水煤柱、增強排水能力等技術措施,確保安全。 修改
    3.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及以上的礦井,設計中應要求建立地下水動態觀測系統,并制定相應的綜合防治措施。 修改
    4.以井筒檢查孔資料為依據,提出井筒施工防治水措施,包括松散層段施工方式、基巖段預注漿方式、井筒穿過含水段的井壁結構、井筒涌水量超限處理措施等。 新增
    2.2 防水煤(巖)柱留設 3.含水、導水及與富含水層相接觸的斷層、斷裂帶、陷落柱等構造必須按規定留設防隔水煤(巖)柱。 修改
    2.4 井下探放水措施 3.設計應制定相應的避災路線和安全技術措施。 修改
    2.5 巖溶水的防治 當煤層底板賦存灰巖強承壓含水層時,設計應編制隔水層或相對隔水層等厚線圖(包括水文地質實際資料)、含水層等水位線圖,計算突水系數,劃分突水危險區。設計中應制定查探底板水文地質條件的技術措施或技術方案,根據需要制定相應的疏水降壓、注漿加固、充填開采等技術措施。 修改
    2.6 老空水防治 對礦井采掘和安全有重大影響的小窯、老空積水區、水淹區,應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如果具備疏干條件應疏干,不具備疏干條件必須留設防水煤(巖)柱。 修改
    2.8 地表水防治 1.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筑物的高程必須高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區還必須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危險的地段。 修改
    3 井下防治水安全設施
    3.1 排水設施 5.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礦井,應在主泵房內預留安裝一定數量水泵的位置;在井底設計潛水泵窩,配備必要的搶險救災設備。 新增
    6.對于在建礦井,在永久排水系統形成前,各施工區應當設置臨時排水系統,并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生產礦井延深水平,只有在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統后,方可開拓掘進。 新增
    3.2 防水閘門及硐室設施(強排系統) 1.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應設計潛水電泵系統或設置防水閘門。 修改
    2.潛水電泵系統的設備選型、泵窩形式、安裝方式等符合相關規定。 修改
    3.設計采用防水閘門的,應明確給出防水閘門的設置地點、防水閘門型號選擇及設計計算結果以及施工、試壓、維護和開閉要求等。防水閘門必須采用定型設計。 修改
    4 防治水機構隊伍 礦井配備有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項制度。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礦井,應有專門的防治水機構、隊伍和人員。 新增
    5 應急救援 1.按規定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配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物資、設備。 新增
    2.根據礦井主要水害類型和可能發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新增
    3.按規定建立水文動態觀測系統。 新增
    6 其它 原4改為6
    八 電氣系統
    5 井下電氣設備 1.選用設備必須符合AQ1055-2008第3.8.6.1的規定,凡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應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修改
    8 局部通風機供電及風電、瓦斯電閉鎖 1.高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配備安裝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并能自動切換。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專用變壓器)供電,專用變壓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供電;備用局部通風機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另一電源,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能自動啟動,保持掘進工作面正常通風。 修改,原8.1、8.2、8.3刪除。
    2.其他掘進工作面和通風地點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可不配備安裝備用局部通風機,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供電;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配備安裝一臺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并能自動切換。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的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不同母線段的相互獨立的電源,保證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正常工作。 修改
    8 局部通風機供電及風電、瓦斯電閉鎖 3.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掘進工作面必須實行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使用2臺局部通風機供風的,2臺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 修改
    九 提升運輸
    6.1 設置條件 礦井必須安裝壓風系統,空氣壓縮機應安裝在地面。對深部多水平開采的礦井,空氣壓縮機安裝在地面難以保證對井下作業點有效供風時,可在其供風水平以上2個水平的進風井井底車場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裝,但不得選用滑片式空氣壓縮機。 修改
    十一 礦山救援、保健與安全培訓
    1 礦山救護隊 煤礦企業應設立礦山救護隊,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企業應與就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或聯合建立礦山救護隊。大型煤礦、災害嚴重的中型煤礦、最近礦山救護隊至礦井的行車時間超過30min的小型煤礦,必須建立礦山救護隊。 原2改為1
    2 創傷急救 煤礦井口應設創傷急救站,并配備急救器材、急救裝備和藥品等。 原3改為2
    3 安全定員 煤礦安全定員應包括安全管理人員、井下安全人員和地面安全人員。配齊安全副礦長,配足通風、地質、測量、瓦斯檢測、安全監測、防塵、爆破、主通風機操作等工種人員,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配有瓦斯抽采人員和專業爆破人員,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還應配有防突人員,煤層容易自燃礦井應配有防滅火、灌漿、注氮人員,水害嚴重的礦井應配有防治水人員,其他安全定員應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原4改為3,并修改內容。
    4 勞動定員 礦井每個采區同時作業的采、掘人員每小班不得超過100人。 原5改為4
    5 安全培訓 礦井安全培訓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有固定場所、設備和師資力量。 原6改為5
    6 六大系統 應按照《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規范(試行)》等的要求建設“六大系統”。 新增
    6.1 安全監控系統 在滿足表十的條件下,還應在緊急避險設施內外設置甲烷和一氧化碳等傳感器并實時監測。 新增
    6.2 人員定位系統 1.必須按照《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使用與管理規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井下人員定位系統。 新增
    2.礦井人員定位系統必須滿足《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6210-2007)的要求。定位分站、基站等相關設備應符合相應的標準。 新增
    3.礦井各個人員出入井口、重點區域出入口、限制區域等地點均應設置分站,并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井、出入重點區域、出入限制區域的要求;巷道分支處應設置分站,并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方向的要求。煤礦緊急避險設施入口和出口應分別設置分站,并能滿足對出、入緊急避險設施的人員進行實時監測的要求。 新增
    4.礦井調度室應設人員定位系統地面中心站。 新增
    6.3 緊急避險系統 1.所有井工煤礦應為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30min的隔離式自救器。 新增
    2.所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都應建設井下緊急避險設施。其他礦井在突發緊急情況時,凡井下人員在自救器額定防護時間內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應建設井下緊急避險設施。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建設采區避難硐室,并按照永久避難硐室的標準建設。永久避難硐室應具備應急逃生出口或采用2個安全出口,有條件的礦井,逃生出口或安全出入口應分別布置在2條不同的巷道中,如在1條巷道中,其間距應不小于20m。 新增
    3.突出煤層的掘進巷道長度及采煤工作面推進長度超過500m時,應在距離工作面500m范圍內建設臨時避難硐室或設置可移動式救生艙。其他礦井應在距離采掘工作面1000m范圍內建設避難硐室或設置可移動式救生艙。 新增
    6.3 緊急避險系統 4.緊急避險設施的數量、容量、位置應滿足服務區域所有人員緊急避險需要,包括生產人員、管理人員及可能出現的其他臨時人員,并按規定留有一定的備用系數。 新增
    5.緊急避險設施應具備安全防護、氧氣供給保障、有害氣體去除、環境監測、通訊、照明、動力供應、人員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無任何外界支持的條件下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96h。其選型和設置必須滿足《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等要求。 新增
    6.緊急避險設施的設置應與礦井避災路線相結合,礦井井下有關巷道和場所必須按規定設置礦井安全標識,應明確井下發生各種災害時的不同避災路線,并繪制相應避災路線圖。 新增
    7.制定應急預案。 新增
    8.緊急避險系統應與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等系統相互連接,在緊急避險系統安全防護功能基礎上,依靠其他避險系統的支持,提升緊急避險系統的安全防護能力。 新增
    6.4 壓風自救系統 1.壓風系統必須滿足在災變期間能夠向所有采掘作業地點提供壓風供氣的要求。壓風自救裝置應符合《礦井壓風自救裝置技術條件》(MT390-1995)的要求。 新增
    2.壓風自救系統的管路規格應按礦井需風量、供風距離、阻力損失等參數計算確定,但主管路直徑不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徑不小于50mm。 新增
    3.礦井采區避災路線上均應敷設壓風管路,并設置供氣閥門,間隔不大于200m。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和極復雜的礦井應在各水平、采區和上山巷道最高處敷設壓風管路,并設置供氣閥門。 新增
    6.4 壓風自救系統 4.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在突出煤層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內、爆破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風巷有人作業處等地點至少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在長距離的掘進巷道中,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壓風自救裝置的設置組數。每組壓風自救裝置應可供5~8人使用。突出礦井的其它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礦井采掘進工作面應敷壓風管路,并設置供氣閥門。 新增
    5.壓風管路應接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并設置供氣閥門,接入的礦井壓風管路應設減壓、消音、過濾裝置和控制閥,壓風出口壓力在0.1~0.3MPa之間,供風量不低于0.3m3/min•人,連續噪聲不大于70dB。進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前20m的管路應采取保護措施。 新增
    6.5 供水施救系統 1.所有礦井采區避災路線上應敷設供水管路。壓風自救裝置處和供壓氣閥門附近應安裝供水閥門。 新增
    2.供水水源應引自消防水池或專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應與地面供水管網形成系統。 新增
    3.礦井供水管路應接入緊急避險設施,并設置供水閥,水量和水壓應滿足額定數量人員避險時的需要,接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前的20m供水管路要采取保護措施。 新增
    6.6 通信聯絡系統 1.煤礦應安裝有線調度電話系統。井下電話機應使用本質安全型。宜安裝應急廣播系統和無線通信系統,安裝的無線通信系統應與調度電話互聯互通。 新增
    2.在礦井主副井絞車房、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采區變電所、水泵房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區、水平最高點,應安設電話。緊急避險設施內、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和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等地方,必須設有直通礦井調度室的電話。 新增
    6.6 通信聯絡系統 3.距掘進工作面30~50m范圍內,應安設電話;距采煤工作面兩端10~20m范圍內,應分別安設電話;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長度大于1000m時,在巷道中部應安設電話。 新增
    4.煤礦井下通信聯絡系統的配套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 新增



    附件2
    井工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表修改內容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查依據和要求 存在問題及審查結論 備注
    二 礦井開拓與開采
    2 采區巷道布置 采區巷道布置、采區接替、首采工作面位置、工作面參數、采煤工藝、采區煤倉及溜煤眼的設置等符合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的要求。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個回采工作面和2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多煤層開采的,該采區最多只能布置2個回采工作面和4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修改
    四 瓦斯防治
    1.1 檢查制度 礦井必須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檢查制度。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掘工作面必須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工。 修改
    2.1 基本要求 1.突出礦井在編制年度、季度、月度生產建設計劃的同時,必須一同編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計劃,保證抽、掘、采平衡。防突措施符合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要求,并編制有突出事故應急預案。 修改
    3.突出礦井的管理人員和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突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各類人員的培訓應達到《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要求。 新增
    4.經評估認為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建井期間應當對開采煤層及其他可能對采掘活動造成威脅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突出礦井必須經過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防突專項驗收。 新增
    2.5 開采保護層 開采保護層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要求。 修改
    2.6 安全防護措施 安全防護措施必須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要求。 修改
    3.1 基本要求 瓦斯抽采系統應符合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要求,系統運轉正常。抽采煤層瓦斯的抽采方法、抽采工藝、抽采參數符合瓦斯抽采設計和《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的要求,并制定了符合實際情況的安全措施。 修改
    3.4 泵站 2.瓦斯抽放泵、配套電機、鉆機臺數、型號符合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要求并滿足礦井需要,泵站瓦斯濃度和管道瓦斯參數進行了監控。能夠實時監控管網瓦斯濃度、壓力或壓差、流量、溫度參數及設備的開停狀態等。泵站的裝機能力和管網能力應當滿足瓦斯抽采達標的要求。備用泵能力不得小于運行泵中最大一臺單泵的能力;運行泵的裝機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達標時應抽采瓦斯量對應工況流量的2倍。預抽瓦斯鉆孔的孔口負壓不得低于13kPa,卸壓瓦斯抽采鉆孔的孔口負壓不得低于5kPa。 修改
    七 防治水
    1 防治水系統
    1.3 基本要求 1.煤礦應查明礦區和礦井水文地質條件,編制了相關圖紙,建立相關臺帳,健全防治水、探放水制度,編制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并組織實施。按規定配備探放水設備。 修改
    2.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必須有專門的防治水機構,配備相應工程技術人員,建立專門的井下探放水隊伍,探放水工經過了專門培訓、持證。必須針對主要含水層(段)建立地下水動態觀測系統并建立觀測臺帳。 修改
    1.3 基本要求 3.新建礦井有建井地質報告;改、擴建礦井有礦井地質報告、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礦井建設階段開展地質和水文地質補勘的礦井,有相應的地質、水文地質補勘報告。 新增
    3 疏水降壓 疏水降壓措施符合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要求。疏水降壓和疏干開采,編制了防治水工程總體方案設計,并按批準的設計實施。 修改
    4 帶壓開采 當煤層底板以下賦存高水壓、巖溶裂隙含水層(組)時,必須編制隔水層或相對隔水層等厚線圖(包括水文地質實際材料),對有突水可能的區域進行預測,并制定防治措施。具備帶壓開采條件的煤層,編制了開采區域防范底板含水層出(突)水安全技術措施。 修改
    5 防水閘門(強排系統) 防水閘門或潛水電泵強排系統按批準的設計組織施工,并按規定經驗收合格。 修改
    6 注漿系統 設計有注漿系統的礦井,注漿系統符合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規定,并驗收合格。 修改
    7 防治水措施 受頂(底)板水、老空水、巖溶水及斷層、陷落柱導水等水害威脅的采掘區域,采掘過封閉不良鉆孔,按規程與規定要求,制定和實施了針對性安全措施。 修改
    八 電氣系統
    6.5 局部通風機供電 1.高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瓦斯礦井中高瓦斯區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配備安裝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并能自動切換。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專用變壓器)供電,專用變壓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供電;備用局部通風機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另一電源,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能自動啟動,保持掘進工作面正常通風。 新增、修改
    6.5 局部通風機供電 2.其他掘進工作面和通風地點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可不配備安裝備用局部通風機,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供電;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配備安裝一臺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并能自動切換。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的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不同母線段的相互獨立的電源,保證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正常工作。 新增、修改
    3.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掘進工作面必須實行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使用2臺局部通風機供風的,2臺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 新增、修改
    十一 礦山救援、保健與安全培訓
    4 安全管理 礦井必須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健全管理制度。 原5改為4
    5 安全培訓 安全培訓機構設置、場所與設施符合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要求。 原6改為5
    6 定員 按批準的勞動定員組織生產,安全定員符合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要求。 原7改為6
    7 六大系統 “六大系統”的建設符合《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規范(試行)》的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 新增
    7.1 安全監控系統 在滿足表十的情況下,在緊急避險設施內外設置甲烷和一氧化碳等傳感器并實時監測。 新增
    7.2 人員定位系統 1. 符合《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使用與管理規范》(AQ1048-2007)的要求。 新增
    2.礦井人員定位系統滿足《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關設備符合相應的標準。 新增
    7.2 人員定位系統 3.礦井各個人員出入井口、重點區域出入口、限制區域等地點均應設置分站,并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井、出入重點區域、出入限制區域的要求;巷道分支處應設置分站,并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方向的要求。煤礦緊急避險設施入口和出口應分別設置分站,并能滿足對出、入緊急避險設施的人員進行實時監測的要求。 新增
    4.礦井調度室應設人員定位系統地面中心站。 新增
    7.3 緊急避險系統 1.所有井工煤礦應為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30min的隔離式自救器。 新增
    2.所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都應建設井下緊急避險設施。其他礦井在突發緊急情況時,凡井下人員在自救器額定防護時間內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應建設井下緊急避險設施。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建設采區避難硐室,并按永久避難硐室的標準建設。永久避難硐室應具有應急逃生出口或采用2個安全出入口。 新增
    3.突出煤層的掘進巷道長度及采煤工作面推進長度超過500m時,應在距離工作面500m范圍內建設臨時避難硐室或設置可移動式救生艙。其他礦井應在距離采掘工作面1000m范圍內建設避難硐室或設置可移動式救生艙。 新增
    4.緊急避險設施的數量、容量、位置應滿足服務區域所有人員緊急避險需要,包括生產人員、管理人員及可能出現的其他臨時人員,并按規定留有一定的備用系數。 新增
    5.緊急避險設施應具備安全防護、氧氣供給保障、有害氣體去除、環境監測、通訊、照明、動力供應、人員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無任何外界支持的條件下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96h。設置滿足《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新增
    7.3 緊急避險系統 6.緊急避險設施的設置應與礦井避災路線相結合,礦井井下有關巷道和場所必須按規定設置礦井安全標識,應明確井下發生各種災害時的不同避災路線,并繪制相應避災路線圖。制定符合實際的應急預案并經演練。 新增
    7.緊急避險系統應與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等系統相互連接,在緊急避險系統安全防護功能基礎上,依靠其他避險系統的支持,提升緊急避險系統的安全防護能力。 新增
    8.永久避難硐室及救生艙必須按規定進行功能測試,提交測試報告。應進行硐室安全避險模擬綜合防護性能試驗。 新增
    7.4 壓風自救系統 1.壓風系統必須滿足在災變期間能夠向所有采掘作業地點提供壓風供氣的要求。壓風自救裝置應符合《礦井壓風自救裝置技術條件》(MT390-1995)的要求。 新增
    2.壓風自救系統的管路規格符合設計要求。 新增
    3.礦井采區避災路線上均應敷設壓風管路,并設置供氣閥門,間隔不大于200m。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和極復雜的礦井應在各水平、采區和上山巷道最高處敷設壓風管路,并設置供氣閥門。 新增
    4.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在突出煤層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內、爆破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風巷有人作業處等地點至少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在長距離的掘進巷道中,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壓風自救裝置的設置組數。每組壓風自救裝置應可供5~8人使用。突出礦井的其它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礦井采掘進工作面應敷壓風管路,并設置供氣閥門。 新增
    7.4 壓風自救系統 5.壓風管路應接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并設置供氣閥門,接入的礦井壓風管路應設減壓、消音、過濾裝置和控制閥,壓風出口壓力在0.1~0.3MPa之間,供風量不低于0.3m3/min·人,連續噪聲不大于70dB。進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前20m的管路應采取保護措施。 新增
    7.5 供水施救系統 1.所有礦井采區避災路線上應敷設供水管路。壓風自救裝置處和供壓氣閥門附近應安裝供水閥門。 新增
    2.供水水源應引自消防水池或專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應與地面供水管網形成系統。 新增
    3.礦井供水管路應接入緊急避險設施,并設置供水閥,水量和水壓應滿足額定數量人員避險時的需要,接入避難硐室和救生艙前的20m供水管路要采取保護措施。 新增
    7.6 通信聯絡系統 1.煤礦應安裝有線調度電話系統。井下電話機應使用本質安全型。 新增
    2.在礦井主副井絞車房、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采區變電所、水泵房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區、水平最高點,應安設電話。緊急避險設施內、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和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等地方,必須設有直通礦井調度室的電話。 新增
    7.6 通信聯絡系統 3.距掘進工作面30~50m范圍內,應安設電話;距采煤工作面兩端10~20m范圍內,應分別安設電話;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長度大于1000m時,在巷道中部應安設電話。 新增
    4.煤礦井下通信聯絡系統的配套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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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防治水
    審查負責人(簽字): 參加審查人(簽字): 年 月 日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查依據和要求 存在問題及審查結論 備注
    1 工業場地排水系統 1.場區地面宜采用管道或明溝加蓋板為主的排水系統。對場地位于巖石挖方地段、暴雨集中、流水夾帶泥沙及場內邊緣的排水地段,宜采用明溝排水系統。排水明溝應進行鋪砌,溝底縱坡坡度不宜小于3‰。
    2.場區內排水管溝的布置應與道路相結合,使雨水以較短的流徑排入場外的河溝或雨水管道。
    2 工業場地受洪水或內澇威脅 工業場地受洪水或內澇威脅時,應設排澇工程設施,并應在場區邊界外設截水溝。
    3 采掘場排水 1.采掘場排水計算的暴雨頻率,大型露天煤礦不低于2%,中型露天煤礦不低于5%。
    2.暴雨徑流量形成的儲水排出期限,停產的采掘工作面為30%、50%、70%、100%的儲水排出時間分別為15d、7d、5d、3d。
    4 地面防排水 1.防洪標準,大型露天煤礦,小河改道及堤壩,設計重現期50~100a,校核重現期100~300a,Ⅰ類排水溝設計重現期50~100a,Ⅱ類排水溝設計重現期20~50a;中型露天煤礦,小河改道及堤壩,設計重現期20~50a,校核重現期50~100a,Ⅰ類排水溝設計重現期20~50a,Ⅱ類排水溝設計重現期20a。
    2.當水深小于2m時,排水溝的安全高度不應小于0.3m;當水深大于2m時,安全高度不應小于0.5m。
    5 地下水控制 1.地下水對采掘、運輸、排土、邊坡及煤層底板穩定有嚴重影響時,必須采取疏干或堵截等控制措施。
    2.當采用疏干方式降低地下水位時,應采取超前降低水位的措施,并確定超前時間和水位的降低深度。
    3.地下水控制,應包括觀測地下水控制效果和區域地下水動態變化的觀測孔網。
    5 地下水控制 4.地下水控制方法,對滲透系數大于2m/d的含水層,可采用垂直降水孔法;對邊坡的地下水降壓,宜采用水平放水孔法;水文地質條件簡單,含水層產狀較穩定,埋深較淺的松散含水層,應采用明渠和暗溝法;對以補給量為主,且補給來源豐富,底部有穩定的隔水層,深度為20~50m的松散含水層,可采用地下隔水墻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水力聯系不大的多含水層,或含水層厚度、水壓及透水性變化較大,埋藏較深的,且不適用降水孔法的含水層,應采用巷道法。永久性降水孔排應靠近被保護區,位于開采境界外的降水孔至采掘場地表境界線的距離不宜小于20m。當采用巷道法時,巷道應設置在穩定的巖層或煤層內。當在松散含水層底板設置巷道時,巷道底部嵌入隔水巖層深度宜為0.5~1.0m。巷道的縱坡不宜小于2‰。
    6 地下水控制設備及設施 1.排水管道及材料,應按不同品種及規格留有備用量,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管和石棉水泥管為10%~15%。鑄鐵管為7%~12%,鋼管和連接用膠管為5%~10%。
    2.(半)地下疏干泵房,應采用機械通風,并根據當地氣候條件采取保溫措施。
    7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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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防滅火
    審查負責人(簽字): 參加審查人(簽字): 年 月 日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查依據和要求 存在問題及審查結論 備注
    1 滅火措施
    1.1 采煤期 已暴露煤層的采煤期,應小于煤層自燃發火期。
    1.2 水源 消防滅火應有可靠水源,并優先采用礦坑積水或疏干水。
    1.3 端幫煤處理 對到界的端幫煤臺階,可在其上利用剝離物或粘土掩埋,掩埋厚度為5~6m。
    1.4 廢棄煤矸處理 對廢棄的煤矸石應與露天剝離巖礦物混排到排土場。
    2 煤倉及煤場防火 露天或室內儲煤場及倉式儲煤,當儲存褐煤等易自燃煤種時,應采取預防自燃措施及消除煤自燃的消防措施。露天儲煤場和儲存易自燃煤種的室內儲煤場,煤堆四周應設移動設備和消防通道。
    3 主要設備防火 礦內的采掘、運輸、排土等主要設備,必須配備滅火器材。
    4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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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電氣
    審查負責人(簽字): 參加審查人(簽字): 年 月 日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查依據和要求 存在問題及審查結論 備注
    1 供電系統和變電所 1.變電所應有兩回外部電源線路。
    2.有淹沒危險的主排水泵站的電源線路必須設兩回路,當一回路停電時,另一回路的供電能力應能承擔最大排水負荷。
    3.集中排水泵泵站應有兩回線路供電,當一回線路故障時,另一回線路應滿足所有主排水泵電動機能正常起動和最大排水量時的負荷。
    4.采掘場和排土場的低壓配電電壓不得超過1kV,不帶漏電保護的手持式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不高于220V,帶漏電保護的手持式電氣設備電壓不得超過380V
    5.地面變電所的位置選擇,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設計規范,并應符合下列要求:距采場最終境界200m以外; 應設在爆炸材料庫爆炸危險區以外; 不應設在不穩定的排土場內; 不應設在塌陷區;變電所與高噪聲源的距離,應滿足主控制室背景噪聲不大于60dB(A)的要求;變電所周圍必須設有圍墻或柵欄,其高度不低于1.8m。
    2 供配電線路 1.采掘場內固定供電線路和通信線路應設置在穩定的邊坡上。采掘場架空線應有與移動變電站地線監測系統配套的接地線和監控線。
    2.采掘場的高壓架空輸電線截面不得小于35mm2,低壓架空輸電線截面不得小于25mm2。由架空線向移動式高壓電氣設備和移動變電站供電的分支線路應采用橡套電纜。
    3.架設在同一電桿上的高低壓輸(配)電線路不得多于兩回;上下橫擔的距離直線桿不得小于800mm,轉角桿不得小于500mm(10kV線路及以下);同一電桿上的高壓線路,應由同一電壓等級的電源供電;垂直向采場供電的配電線路,同一桿上只能架設一回。
    3 防雷與電氣設備繼電保護、接地 1.露天礦各類防雷建(構)筑物應采取防直擊雷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并應符合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中的有關要求。
    2.固定變電站或移動變電站向移動電氣設備供電的輸配電線路的電壓高于1kV時,應裝設短路和過負荷保護裝置。交流電壓大于50V的線路,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短路和單相接地(漏電)保護應采取二級保護。
    3.高壓電動機、電力變壓器的高壓側,應有短路、過負荷和欠電壓釋放保護。低壓電氣設備過電流繼電器的整定和熔斷器熔體的選擇,應符合國家標準。
    4.向移動式高壓電力設備供電的變壓器應采用中性點不直接接地方式,且中性線不得引出;當采用中性點經限流電阻接地方式供電時,必須將變壓器接地和移動設備外殼用架空地線或電纜接地線連接起來。向固定設備供電的變壓器,一般采用中性點直接接地方式,固定設備外殼必須直接重復接地。
    1.變壓器中性點不直接接地時,高壓、低壓電氣設備必須設接地保護,并應在變壓器低壓側裝設自動切斷電源的檢漏裝置。低壓電力系統的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時,必須設接零保護。
    2.50V以上的交流電氣設備和內絕緣損壞可能帶有觸電危險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等,必須設保護接地。
    3.高壓架空線的接地線應使用截面大于35mm2的鋼絞線,并應設在架空線橫擔下0.5m處;
    4.移動變電站和用電設備應采用橡套電纜的專用接地芯線接地或接零,并應配備相應的地線監測系統;
    3 防雷與電氣設備繼電保護、接地 5.低壓接零系統的架空線路的終端和支線的終端應重復接地,交流線路零線的重復接地必須用人工接地體,不得與地下金屬管網有聯系。
    4 通信與信號 1.變電所(站)、整流站、絞車房等重要場所,以及大中型采掘運輸設備應配備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通信設備。
    2.生產調度室與急救、消防部門必須設直通的調度電話及外線電話。
    5 爆炸材料庫和炸藥加工區配電 1.爆炸材料庫和加工區的10kV及以下的變電所,采用戶內式時,不應設在A級建筑物內。變電所與A級建筑物的距離不得小于50m;柱上變電亭與A級建筑物的距離不得小于100m,與B級和D級建筑物不得小于50m。
    2.1~10kV的室外架空線路,嚴禁跨越危險場所的建筑物。其邊線與建筑物的水平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3.與A級和B級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電桿間距的2/3,且不應小于35m;與生產炸藥的A級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50m;
    4.與D級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電桿高的1.5倍;
    5.由變(配)電所至有爆炸危險的工房(庫房)的380/220V級配電線路,必須采用金屬鎧裝電纜,并在地下敷設。電纜埋地長度不應小于15m。電纜的入戶端金屬外皮或裝電纜的鋼管應接到防雷電接地裝置上。在電纜與架空線的連接處應裝設防雷電裝置。防雷電裝置、電纜金屬外皮或鋼管和絕緣鐵腳應連在一起并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6.低壓配電應采用380/220V五線制系統。
    6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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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爆破材料
    審查負責人(簽字): 參加審查人(簽字): 年 月 日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查依據和要求 存在問題及審查結論 備注
    1 危險品生產區內,D級建筑物的外部距離 1.硝酸銨倉庫的外部距離,不應小于200m。
    2.其余D級建筑物,其外部距離不應小于50m。
    2 危險品總倉庫區與其周圍村莊、公路、鐵路、城鎮和生活區等的外部距離 危險品總倉庫區與其周圍村莊、公路、鐵路、城鎮和本廠生活區等的外部距離,危險品總倉庫區D級倉庫的外部距離,不應小于100m。但硝酸銨倉庫的外部距離,不應小于200m。
    3 爆破材料庫儲存量 1.建有爆破材料制造廠的礦區總庫,所有庫房貯存各種炸藥的總容量不得超過該廠1個月生產量,雷管的總容量不得超過該廠3個月生產量。沒有爆炸材料制造廠的礦區總庫,所有庫房貯存各種炸藥的總容量不得超過由該庫所供應的露天礦2個月的計劃需要量,雷管的總容量不得超過6個月的計劃需要量。單個庫房的最大容量:炸藥不得超過200t,雷管不得超過500萬發。
    2.地面分庫所有庫房貯存爆炸材料的總容量:炸藥不得超過75t,雷管不得超過25萬發。單個庫房的炸藥最大容量不得超過25t。地面分庫貯存各種爆炸材料的數量,還不得超過由該庫所供應的煤礦3個月的計劃需要量。
    4 "運輸危險品主
    干道與各類建筑物的距離" 1.距A級建筑物不宜小于20m。
    2.距B級、D級建筑物不宜小于15m。
    3.距有明火或散發火星地點不宜小于35m。
    5 運輸危險品主干道的坡度 危險品生產區及危險品總倉庫區內運輸危險品的主干道,縱坡坡度不宜大于6%,以運輸硝酸銨為主的道路縱坡坡度不宜大于8%。用手推車運輸危險品的道路縱坡坡度不宜大于2%。
    6 其它




    **露天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表
    十、總平面布置
    審查負責人(簽字): 參加審查人(簽字): 年 月 日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查依據和要求 存在問題及審查結論 備注
    1 工業場地位置 工業場地應避開污染源和滑坡、崩塌、巖溶、泥石流、采空區及開采后工程地質條件變壞等不良工程地質地段。
    2 重要建筑物位置 1.采掘場地表境界的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當開采深度小于200m時,安全距離不宜小于最大開采深度;當開采深度大于200m時,安全距離不宜小于200m;
    2.至排土場的安全距離,宜大于排土場總高度的1.5倍。
    3 變配電所選址 變配電所(站)應便于輸電線路布置和靠近用電負荷中心,并宜布置在不受粉塵污染的地點。
    4 工業場地臺階 工業場地內的臺階高度不宜低于2m。當需要時為6~9m,并應采取防墜措施。
    5 其它

    **露天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表
    十一、創傷急救、安全培訓
    審查負責人(簽字): 參加審查人(簽字): 年 月 日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查依據和要求 存在問題及審查結論 備注
    1 救護隊 煤礦企業應有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設立礦山救護隊或與有資質的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2 創傷急救 煤礦企業應有創傷急救系統為其服務。創傷急救系統應配備救護車輛,急救器材、急救裝備和藥品等。
    3 安全教育 應有安全教育培訓場所和專兼職教師。煤礦安全定員應包括爆破工、老空管理人員、安監人員、防治水人員、消滅火人員、邊坡監測人員和大型設備操作人員等,其他安全定員應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4 應急預案 制定符合實際的應急預案并經演練。附有各種符合實際的避災路線圖。
    5 其它


    "填寫說明:1、對審查表中未發現問題的項目,在存在問題及審查結論欄中填寫“符合規定”;
    2、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在存在問題及審查結論欄中應作具體描述;
    3、設計不涉及此項內容的,填寫“不涉及”;
    4、審查意見(含審查表)應在頁腳中連續編寫頁碼;
    5、其它一項是指依據和要求中未規定,但安全設施設計或新近發布的有關規定要求的內容。"



    **露天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表
    三、礦山運輸
    驗收負責人(簽字): 參加驗收人(簽字): 年 月 日
    序號 項目名稱 驗收依據和要求 存在問題及驗收結論 備注
    1 公路運輸
    1.1 礦山道路技術標準 1.大型卡車雙車道路面寬度應包括養路設備作業寬度,可按3~4倍車體寬度設計。
    2.礦山道路在路堤和半路塹路段應設置安全防護堤,填方路堤路段,路面兩側各設一條安全防護堤,半路塹路段在路面外側設一條安全防護堤,安全防護堤高度不低于車輪直徑的2/5倍。
    3.煤礦內部運輸道路最大縱坡坡度最大值為,生產干線8%,生產支線9%,重車下坡地段,相應減少1%。
    4.大型卡車的運輸道路平曲線半徑,生產干線不宜低于40m,生產支線不宜低于25m。
    5.煤礦內部運輸范圍內的上部建筑界限,應按自卸卡車廂斗最大舉升高度加0.5~0.8m的安全間距確定。
    2 鐵路運輸
    2.1 鐵路線路技術標準 1.采用電力機車牽引時,區間線路的限制坡度不宜超過30‰。
    2.區間線路的平曲線半徑滿足AQ1055-2008表9規定。
    2.2 工作面鐵路線路的布置 1.平裝車采掘線路的中心線至臺階坡底線或爆堆邊緣距離不應小于3m。
    2.上裝車采掘線路的中心線至臺階坡頂線的距離不應小于3m。
    3.排土線路中心線至排土臺階坡頂線的距離不應小于1.5m。
    2.3 列車運行條件 1.列車在限制坡度的下坡道上,緊急制動距離,應為400m。
    2.鐵路列車的最高運行速度不應大于AQ1055-2008表13的規定。
    2.4 地面鐵路 1.鐵路車站信號機外制動距離內超過6‰的下坡道車站,應在正線或到發線的接車方向的末端設置安全線,安全線的有效長度一般不小于50m。
    2.鐵路專用線在區間或站內與正線,到發線牽出線接軌時,應設安全線。
    3.鐵路中心線至建筑物或設備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
    4.鐵路車站信號機外制動距離內超過6‰的下坡道車站,應在正線或到發線的接車方向的末端設置安全線。安全線的有效長度一般不小于50m。
    5.鐵路專用線在區間或站內與正線,到發線牽出線接軌時,應設安全線。
    2.5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 1.鐵路與道路交叉,宜為正交,必須斜交時,交叉角不應小于45°。
    2.平交道口應設置防護設施,并應滿足下列要求:設置柵欄;設置看守房和帶有信號的欄木;在道口鋼軌兩側的道路上,應設限界架,其凈高應滿足鐵路銜接要求。
    3 場區道路設計 1.場區道路宜避開地質不良地段和地下活動、采空區域.
    2.路面寬度應符合《廠礦道路設計規范》(GBJ22)的規定。
    3.道路的平坡或下坡長直線段的盡頭處,不得采用最小曲線半徑。當受地形條件限制,必須采用最小曲線半徑時,應設置限速標志,并在彎道外側設置安全防護堤。
    3 場區道路設計 4.道路縱坡連續大于5%時,應按AQ1055-2008表10規定的長度內,設置緩和段。緩和段的坡度不應大于3%,長度不應小于50m。當受地形條件限制時,通往設施的次要道路可適當縮短,但不應小于30m。
    4 帶式輸送機運輸
    4.1 帶式輸送機 布置 1.根據地形條件工藝布置應盡量減少輸送機轉載點數量。
    2.長距離輸送機沿線應設維修通道和排水溝。
    3.當長距離輸送機無橫向通道時,應設人行棧橋。人行棧橋的間距不宜大于150m。
    4.棧橋或地道垂直于斜面的凈高度應不小于2.2m,當為拱形結構時,其拱腳高度不應小于1.8 m。
    5.棧橋或地道人行道寬度不得小于0.7m,兩條并列的帶式輸送機中間人行道寬度不應小于1.0m,檢修道寬度不應小于0.5m。
    6.人行道和檢修道的坡度大于5°時,應設防滑條;大于8°時,應設踏步。
    7.輸送機棧橋跨越鐵路或道路時,棧橋下的凈空尺寸應符合《工業企業標準軌距鐵路設計規范》(GBJ12)和《廠礦道路設計規范》(GBJ22)的規定。
    8.輸送機棧橋跨越設備或人行道時,應設防物料撒落保護棧橋設施。
    9.輸送機地道應設置通風、除塵、防火設施,地道兩個相鄰出口距離,不大于150m。
    10.設備檢修操作平臺上部的凈高度,不小于1.9m。
    4.2 輸送機類型選擇及安全系數 1.織物芯輸送帶安全系數采用8~10。
    2.鋼絲繩芯輸送帶安全系數采用7~9.5。
    3.采用軟啟動或起動平穩的輸送機可取小值。
    4.工作環境溫度低于-25℃時,應選耐寒輸送帶。
    4.3 帶式輸送機的保護裝置 1.帶式輸送機應設置設備運行和人身安全的保護裝置。
    2.對可能發生逆轉的上運帶式輸送機,應裝設防逆轉的安全裝置。下運輸送機應裝設防止超速的安全保護裝置.
    4.4 輸送機傾角 1.上運輸送機,當在水平段或緩傾斜段給料時其最大傾角不宜大于16°。
    2.寒冷地區露天設置的輸送機,工作條件較差時,上運輸送機傾角不宜大于14°,下運輸送機傾角不宜大于12°.
    3.輸送機系統應采取粉塵防治措施,輸送干燥粉狀等易起塵物料時,應在輸送機卸料處設置密封罩,并設吸塵或除塵裝置。
    4.5 道路與帶式輸送機交叉 1.連續開采的開拓運輸系統,應設置由地面通往各開采工作面的安全通道。
    2.道路與帶式輸送機交叉時,必須布置為立體交叉。
    5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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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排土工程
    驗收負責人(簽字): 參加驗收人(簽字): 年 月 日
    序號 項目名稱 驗收依據和要求 存在問題及驗收結論 備注
    1 防滑措施 當排土場地面順向坡度大于10%或基底有弱層滑動時,采取防治滑坡的措施。
    2 內排與采場安全距離 非倒堆開采工藝的內排土場,最下部臺階有采掘運輸設備作業時,最下一個排土臺階的坡底線與最下部采煤臺階坡底線的安全距離,應不小于50m。
    3 排土線排土 符合AQ1055-2008要求。
    4 單斗挖掘機排土 符合AQ1055-2008要求。
    5 汽車運輸排土 排土場卸載區,應有連續的安全墻,其高度不得低于輪胎直徑的2/5;排土工作面向坡頂線方向應有3%~5%的反坡。
    6 排土機排土 排土機排土宜采用由上排臺階和下排臺構成的組合臺階排棄方式,符合設計規定。
    7 照明與通訊 排土場卸載區,應有通信設施或聯絡信號,夜間應有照明。
    8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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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邊坡穩定工程
    驗收負責人(簽字): 參加驗收人(簽字): 年 月 日
    序號 項目名稱 驗收依據和要求 存在問題及驗收結論 備注
    1 最終邊界永久觀測線位置及數量 在露天煤礦最終邊界線以外200m的范圍以內,應建立地表位移和地下位移的永久觀測線。其數量應根據露天煤礦走向長度來確定,但不應少于3條。每條觀測線上不應少于3個觀測點。
    2 到界邊坡永久觀測線間距 在到界邊坡上,應建立永久觀測線。其間距一般應為200~400m,觀測線上的觀測點間距應為30~50m。
    3 重要邊坡監測系統的觀測線數量及監測深度 對出現地表和地下位移或地質構造復雜、穩定性較差的重要邊坡,應建立地表和地下位移的監測系統。地表和地下觀測線不應少于2條,每條線上不應少于3個觀測點。地下位移監測的深度,應在預計滑動層(面)以下10~20m。
    4 地下水位水壓觀測孔的布置 在地下水對邊坡穩定性影響較大的地段或進行疏干排水的邊坡地段,應設置地下水位、水壓觀測孔。
    5 專職人員和勘探設備的配置 邊坡工程地質條件復雜煤礦應配備專職邊坡工作人員和勘探設備。
    6 邊坡及安全平盤的要求 采掘場邊坡及安全平盤應符合設計要求。
    7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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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防治水
    驗收負責人(簽字): 參加驗收人(簽字): 年 月 日
    序號 項目名稱 驗收依據和要求 存在問題及驗收結論 備注
    1 排水要求 采場排水方式、排水設備及設施應符合設計要求。
    2 防洪措施 對低于當地洪水位的建筑,必須按規定采取修筑堤壩、溝渠等防洪措施。
    3 排水溝安全高度 排水溝的安全高度,應根據設計水深確定。當水深小于2m時,安全高度不應小于0.3m。當水深大于2m時,安全高度不應小于0.5m。
    4 臨時攔洪壩 在采掘場、排土場范圍內,應對自然縱坡較大的沖溝修筑臨時攔水壩。
    5 疏干及疏干泵房要求 地下水疏干應符合設計規定,(半)地下疏干泵房應設置通風設施。
    6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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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防滅火、防塵
    驗收負責人(簽字): 參加驗收人(簽字): 年 月 日
    序號 項目名稱 驗收依據和要求 存在問題及驗收結論 備注
    1 防滅火系統 開采容易自燃煤層,應按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要求建有防滅火系統,并采取相應防范措施。
    2 場地防滅火 必須制定地面和采場內的防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場、倉庫、油庫、爆破器材庫、木料廠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3 主要采運排設備防滅火 露天煤礦內的采掘、運輸、排土等主要設備,必須備有滅火器材,并定期檢查和更換。封閉式帶式輸送機必須設置防火設施,在轉載點和機頭處應設置消防設施。
    4 粉塵防治
    4.1 總粉塵 每月需進行1次作業場所總粉塵測定,每6個月測定1次粉塵分散度。
    4.2 呼吸性粉塵 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監測,采剝工作面每3個月測定1次;其它工作面或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1次。每個采樣工種分2個班次連續采樣,1個班次內至少采集2個有效樣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樣品不得少于4個;定點呼吸性粉塵監測每月測定1次。
    4.3 二氧化硅測定 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必須測定1次;各接塵作業場所每次測定的有效樣品數不得少于3個。
    4.4 防塵設施 必須按批準的《安全專篇》設置防塵、灑水設施。
    5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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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電氣
    驗收負責人(簽字): 參加驗收人(簽字): 年 月 日
    序號 項目名稱 驗收依據和要求 存在問題及驗收結論 備注
    1 供電系統 1.變電所應有兩回外部電源線路。
    2.有淹沒危險的主排水泵站的電源線路必須設兩回路,當一回路停電時,另一回路的供電能力應能承擔最大排水負荷。
    3.集中排水泵泵站應有兩回線路供電,當一回線路故障時,另一回線路應滿足所有主排水泵電動機能正常起動和最大排水量時的負荷。
    4.采掘場和排土場的低壓配電電壓不得超過1kV,不帶漏電保護的手持式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不高于220V,帶漏電保護的手持式電氣設備電壓不得超過380V
    2 地面變電所的位置 1.距采場最終境界200m以外;
    2.應設在爆炸材料庫爆炸危險區以外;
    3.不應設在不穩定的排土場內;
    4.不應設在塌陷區;
    5.變電所與高噪聲源的距離,應滿足主控制室背景噪聲不大于60dB(A)的要求;
    6.變電所周圍必須設有圍墻或柵欄,其高度不低于1.8m.
    3 供配電線路 1.采掘場內固定供電線路和通信線路應設置在穩定的邊坡上。采掘場架空線應有與移動變電站地線監測系統配套的接地線和監控線。
    2.采掘場的高壓架空輸電線截面不得小于35mm2,低壓架空輸電線截面不得小于25mm2。由架空線向移動式高壓電氣設備和移動變電站供電的分支線路應采用橡套電纜。
    3.架設在同一電桿上的高低壓輸(配)電線路不得多于兩回;上下橫擔的距離直線桿不得小于800mm,轉角桿不得小于500mm(10kV線路及以下);同一電桿上的高壓線路,應由同一電壓等級的電源供電;垂直向采場供電的配電線路,同一桿上只能架設一回。
    4 電力牽引 1.電力牽引時,接觸線距鐵路軌面的垂直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正接觸線為5750mm,不得大于6000mm,不得小于5400mm,終點應保持6200~6500mm;旁接觸線為4300mm,不得大于4500mm,不得小于4100mm,終點應保持4300~4700mm。
    2.1kV以上的架空電源線不得與接觸網電桿同桿架設。380V動力線、照明線及鐵路信號外線和接觸網電桿同桿架設時,應使用絕緣導線,其吊掛高度距鋼軌頂面距離,正接觸網不得大于3m,旁接觸網不得大于1.5m。照明燈具必須裝在電桿與接觸網相反一側。
    3.由變(配)電所供電的饋電線及回流線,10kV及以下架空電源線距接觸網最頂點不得小于2m;10kV以上架空電源線距接觸網最頂點不得小于3m。
    5 防雷與電氣設備繼電保護、接地 1.露天礦各類防雷建(構)筑物應采取防直擊雷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并應符合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中的有關要求。
    2.采掘場和排土場架空電力線路,應在電源入口處、分支處、移動設備的接電點及正常分斷的開關兩側裝設避雷器。
    3.固定變電站或移動變電站向移動電氣設備供電的輸配電線路的電壓高于1kV時,應裝設短路和過負荷保護裝置。交流電壓大于50V的線路,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短路和單相接地(漏電)保護應采取二級保護。
    4.高壓電動機、電力變壓器的高壓側,應有短路、過負荷和欠電壓釋放保護。低壓電氣設備過電流繼電器的整定和熔斷器熔體的選擇,應符合國家標準。
    5.與接觸網直接連接的電動機和整流裝置, 應有過負荷、過流、過壓、短路等保護裝置。
    5 防雷與電氣設備繼電保護、接地 6.向移動式高壓電力設備供電的變壓器應采用中性點不直接接地方式,且中性線不得引出;當采用中性點經限流電阻接地方式供電時,必須將變壓器接地和移動設備外殼用架空地線或電纜接地線連接起來。向固定設備供電的變壓器,一般采用中性點直接接地方式,固定設備外殼必須直接重復接地。
    7.變壓器中性點不直接接地時,高壓、低壓電氣設備必須設接地保護,并應在變壓器低壓側裝設自動切斷電源的檢漏裝置。低壓電力系統的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時,必須設接零保護。
    8.50V以上的交流電氣設備和內絕緣損壞可能帶有觸電危險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等,必須設保護接地.
    9.采場內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高壓架空線的接地線應使用截面大于35mm2的鋼絞線,并應設在架空線橫擔下0.5m處;移動變電站和用電設備應采用橡套電纜的專用接地芯線接地或接零,并應配備相應的地線監測系統。
    10.低壓接零系統的架空線路的終端和支線的終端應重復接地,交流線路零線的重復接地必須用人工接地體,不得與地下金屬管網有聯系。
    6 通信與信號 1.變電所(站)、整流站、絞車房等重要場所,以及大中型采掘運輸設備應配備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通信設備。
    2.生產調度室與急救、消防部門必須設直通的調度電話及外線電話。
    3.鐵路接軌站、編組站、剝離站、選煤站以及其他固定車站,均應采用電氣集中聯鎖。
    4.區間內正線上的道岔,必須與閉塞設備聯鎖。
    6 通信與信號 5.復線區段的自動閉塞或半自動閉塞,應按單向運行設計。
    6.鐵路信號設備應設置測試(自動或手動)和故障自動報警設備。
    7 "爆炸材料庫
    和炸藥加工
    區配電" 1.爆炸材料庫和加工區的10kV及以下的變電所,采用戶內式時,不應設在A級建筑物內。變電所與A級建筑物的距離不得小于50m;柱上變電亭與A級建筑物的距離不得小于100m,與B級和D級建筑物不得小于50m。
    2.1~10kV的室外架空線路,嚴禁跨越危險場所的建筑物。其邊線與建筑物的水平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與A級和B級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電桿間距的2/3,且不應小于35m;與生產炸藥的A級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50m;與D級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電桿高的1.5倍。
    3.由變(配)電所至有爆炸危險的工房(庫房)的380/220V級配電線路,必須采用金屬鎧裝電纜,并在地下敷設。電纜埋地長度不應小于15m。電纜的入戶端金屬外皮或裝電纜的鋼管應接到防雷電接地裝置上。在電纜與架空線的連接處應裝設防雷電裝置。防雷電裝置、電纜金屬外皮或鋼管和絕緣鐵腳應連在一起并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4.低壓配電應采用380/220V五線制系統。
    8 其它


    **露天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表
    九、爆破材料
    驗收負責人(簽字): 參加驗收人(簽字): 年 月 日
    序號 項目名稱 驗收依據和要求 存在問題及驗收結論 備注
    1 D級建筑物外部距離
    1.1 危險品生產區內 1.硝酸銨倉庫的外部距離,不應小于200m。
    2.其余D級建筑物,其外部距離不應小于50m。
    1.2 危險品總倉庫區 1.危險品總倉庫區與其周圍村莊、公路、鐵路、城鎮和本廠生活區等的外部距離,危險品總倉庫區D級倉庫的外部距離,不應小于100m。
    2.硝酸銨倉庫的外部距離,不應小于200m。
    2 危險品儲存
    2.1 建有爆破材料制造廠的礦區總庫 建有爆破材料制造廠的礦區總庫,所有庫房貯存各種炸藥的總容量不得超過該廠1個月生產量,雷管的總容量不得超過該廠3個月生產量。單個庫房的最大容量:炸藥不得超過200t,雷管不得超過500萬發。
    2.2 沒有爆破材料制造廠的礦區總庫 沒有爆破材料制造廠的礦區總庫,所有庫房貯存各種炸藥的總容量不得超過由該庫所供應的露天礦2個月的計劃需要量,雷管的總容量不得超過6個月計劃需要量。單個庫房的最大容量:炸藥不得超過200t,雷管不得超過500萬發。
    2.3 地面分庫 地面分庫所有庫房貯存爆炸材料的總容量:炸藥不得超過75t,雷管不得超過25萬發。單個庫房的炸藥最大容量不得超過25t。地面分庫貯存各種爆炸材料的數量,還不得超過由該庫所供應的煤礦3個月的計劃需要量。
    3 內部最小允許距離
    3.1 危險品生產區內 1.D級建筑物與鄰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許距離,不應小于25m.硝酸銨倉庫與任何建筑物的最小允許距離,不應小于50m。
    3.1 危險品生產區內 2.D級建筑物與公用建筑物、構筑物的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與鍋爐房、廠部辦公室、食堂、汽車庫、消防車庫、有明火或散發火星的建筑物及場地等的距離,不應小于50m;與35kV總降壓變電所、總配電所、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水位水池的距離,不宜小于50m;與車間辦公室、車間食堂(無明火)、輔助生產部分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35m。
    3.2 危險品總倉庫內 1.D級倉庫之間的最小允許距離不應小于20m,但硝酸銨倉庫之間的最小允許距離不應小于50m。
    2.D級倉庫與A級倉庫鄰近時,其與A級倉庫相對面的一側應設置防護屏障,其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D級倉庫要求外,還應計算A級倉庫的要求,取其最大值。
    3.D級倉庫與10kV及以下變電所的最小允許距離,不應小于60m。
    4 危險品運輸
    4.1 運輸主干道與各類建筑物的距離 1.距A級建筑物不宜小于20m。
    2.距B級、D級建筑物不宜小于15m。
    3.距有明火或散發火星地點不宜小于35m。
    4.2 運輸主干道的坡度 危險品生產區及危險品總倉庫區內運輸危險品的主干道,縱坡坡度不宜大于6%,以運輸硝酸銨為主的道路縱坡坡度不宜大于8%。用手推車運輸危險品的道路縱坡坡度不宜大于2%。
    5 防護屏障 防護屏障的形式,符合設計要求或國家標準。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修改增加《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報告書》部分內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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