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民辦博物館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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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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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博函〔2012〕20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
為促進民辦博物館科學發展,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博物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國家文物局制定《民辦博物館章程示范文本》,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參考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國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民辦博物館章程示范文本
<說 明>
一、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博物館管理辦法》、《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規,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為民辦博物館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辦博物館制定的章程,應當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條款,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補充。
四、〔 〕內文字為基本要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博物館的名稱是 。
〔名稱應當符合《博物館管理辦法》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
第二條 本博物館的性質是 。
〔必須載明: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國有文物、標本、資料、資金等資產,自愿舉辦、從事社會教育和文化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博物館的宗旨與使命是 。
〔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博物館行業道德規范;博物館設立的目的(為了教育、研究、欣賞的目的,收藏、保護、研究、展示人類和自然環境的見證物,為經濟社會及人的可持續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博物館的業務范圍:
(一)藏品收藏: ;
(二)陳列展覽: ;
(三)學術研究: ;
(四)社會教育: ;
……………………………………………。
[必須具體明確,與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確認的業務范圍一致]
第五條 本博物館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本博物館的業務主管單位是 。
本博物館按照《博物館管理辦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業務主管單位為省級文物行政部門]
第六條 本博物館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區、縣)〕
第七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本章程對博物館、舉辦者、理事、監事、館長、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舉辦者
第八條 本博物館的舉辦者是 。
本博物館由舉辦者提供開辦藏品: 件(套);提供開辦資金: 元。
第九條 舉辦者應當依法辦理藏品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將開辦資金足額存入博物館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
〔開辦藏品、資金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為多個提供者,應分別載明每位提供者提供的藏品、資金細目〕
第十條 博物館成立后,應當向舉辦者簽發接受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博物館名稱;(二)博物館成立日期;(三)博物館注冊藏品、資金;(四)舉辦者的名稱、提供的藏品、資金和出資日期;(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博物館蓋章。
第十一條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博物館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人選;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博物館財務會計報告;
(四)可以依法以舉辦者名字命名博物館館舍;
………………………。
第十二條 舉辦者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博物館章程;
(二)協助理事會足額保障博物館運營經費;
(三)不得濫用舉辦者權利損害博物館法人獨立地位和利益;
(四)在博物館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回所提供的藏品、資金等資產;
(五)不得要求分紅;
………………………。
第三章 法人治理
第十三條 理事會是本博物館的決策機構,成員為 人。其中代表性社會人士理事不低于理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一。
理事由博物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以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會成員為3-25人的單數;有關單位主要指省級文物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理事每屆任期____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任期3年或4年〕
第十五條 理事無工作報酬。
第十六條 理事應恪盡職守,每年理事會會議出席率不得低于75%。
第十七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 修改章程;
(二) 博物館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 博物館收藏、展覽、科研、教育的方針政策;
(四) 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 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六) 增加藏品的方案;
(七) 處置藏品的方案;
(八) 聘任或解聘館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博物館副館長及財務負責人;
(九) 罷免、增補理事;
(十) 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一)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 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三) 本博物館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次會議〔至少兩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九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二十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博物館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三) 處置藏品;
(四) 聘任或解聘博物館館長;
(五) 罷免、增補理事;
………………………………………。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博物館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博物館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本博物館設立館長,館長對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博物館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博物館年度工作計劃;
(三)擬訂博物館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副館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組建高效穩定的員工隊伍;
………………………………………。
館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博物館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 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監事會成員人數為不得少于3人的單數,并推選1名召集人。人數較少的民辦博物館可不設監事會,但必須設1-2名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無工作報酬。
第二十八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博物館職工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博物館全體職工推舉產生。
理事、館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有關單位主要指省級文物行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博物館財務;
(二)對理事、館長執行博物館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博物館章程或者理事會決議的理事、館長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理事、館長的行為損害博物館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在理事長不履行本章程規定時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五)向理事會會議提出提案;
…………………………………。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
第三十一條 本博物館的法定代表人為 。
〔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或館長〕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博物館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博物館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本博物館根據業務建設、管理運行需要設置內部機構,內部機構的名稱及其職能如下:
(一) 。職能: ;
(二) 。職能: ;
(三) 。職能: ;
…………………………………
第三十四條 本博物館設置學術委員會作為業務咨詢指導機構,學術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除本館專家外,應不斷擴大學術委員會館外專家比例。
第三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主要行使以下職責:
(一)指導本館業務工作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的擬定;
(二)指導重要藏品征集、借用;
(三)指導重要陳列展覽舉辦和引進;
(四)指導藏品處置意見的擬定;
(五)指導重點課題研究及成果推廣;
…………………………………。
第三十六條 本博物館根據業務建設、管理運行需要選聘專業工作人員和招募義務工作人員。
本博物館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博物館理事、監事、館長、專業工作人員,以及義務工作人員,不得從事違背博物館行業道德規范的任何活動。
第四章 藏品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博物館為踐行博物館使命和服務于觀眾,以有限收藏為原則,制定收藏政策、標準和規劃并向社會公告,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體系。
所征集藏品的主要類別如下:
(一) ;
(二) ;
(三) ;
…………………………………。
第三十九條 藏品征集方式包括:
(一)購買;
(二)接受捐贈;
(三)依法交換;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四十條 本博物館不征集有充分理由證明其涉及非法來源的文物和標本作為藏品。
第四十一條 征集的藏品屬于博物館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博物館應按照公共信托的要求,為藏品提供恰當的存放和保管的場所,對藏品進行恰當的保護、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博物館根據專業標準對藏品信息進行完整記錄,建立健全藏品賬目檔案。藏品總賬、檔案及時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發布。
第四十四條 本博物館為藏品創造和保持適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為或自然因素對藏品安全的威脅。
使用藏品時,以藏品安全為前提;當利用與安全不能兼顧時,以服從安全為原則。
第四十五條 本博物館的法定代表人對藏品安全負責。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員離任前,必須辦理藏品移交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博物館應維護和壯大藏品體系。只有為提高藏品質量或改進藏品組合之目的,在符合以下條件時,才可考慮依法注銷藏品:
(一) 與博物館的發展目標或收藏政策不符;
(二) 與博物館收藏標準不符:
①多余或重復且無需用于研究之目的;
②破損嚴重或其惡化程度超出博物館的保護能力范圍;
③與其他館藏藏品相比,品質極為低劣;
④獲得的方式不正當或非法;
⑤該藏品為贗品。
第四十七條 注銷藏品,必須由本博物館學術委員會評估該物品的意義、特點(可更新或不可更新)、法律身份以及明確此行為是否會對博物館及公共信托造成損害,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四十八條 對已注銷的藏品,可依法捐贈、移交、交換、出售、返還或銷毀。
注銷藏品優先轉讓給其他博物館。
本博物館舉辦者、理事、監事、館長、職工或其家庭成員不得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獲得注銷的藏品。
有關注銷決定、注銷藏品和處理方式的全部記錄必須被永久妥善保存。
第四十九條 從對已注銷藏品的處置中獲得的資金或其他形式的補償應當僅用于館藏的收購和直接保護。如用于博物館運營之目的,則是不可接受的。
第五十條 本博物館努力推動分享知識、藏品信息和藏品。
本博物館應基于藏品及相關學術研究舉辦符合專業標準的陳列展覽和特別活動,清晰地詮釋博物館的教育目標、理念與思想;并保證陳列展覽等傳播活動中呈現的信息完整、準確、科學,符合學術研究、社會信仰的普遍要求。
第五十一條 本博物館保證每年向公眾開放 個月以上(不得少于8個月);并特別關注未成年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
本博物館積極促進與其他博物館、教育科研機構及社區的交流合作。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五十二條 本博物館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條 創收活動不得與博物館性質和宗旨相沖突,必須保證對相關工作項目(陳列、活動)的內容及完整性的控制,不能有損于博物館標準和觀眾。
第五十四條 本博物館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博物館資產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五十五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六條 本博物館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博物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章 終止的特殊情形
第五十八條 本博物館以永久性為目標,非因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和使命的;
(二)發生分立、合并的;
……………………。
第五十九條 博物館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第六十條 博物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資產和債權債務,完成清算工作。
第六十一條 博物館終止,藏品原則上出讓由其他博物館接收。接受捐贈的藏品交由其他博物館收藏時,應告知捐贈人。
其他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二條 本博物館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十一條 本博物館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查同意,自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