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教養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教養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教養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教養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
(1999)行他字第11號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渝高法行示字第1號“關于王承玉、劉克勤訴重慶市西山坪勞動
教養管理所行政賠償上訴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重慶市西山坪勞動教養管理所未盡監管職責的行為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對劉元林在勞動教養期間被同監室人員毆打致死,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的數額時,應當考慮重慶市西山坪勞動教養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在造成劉元林死亡結果發生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此復
2001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