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中有關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中有關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中有關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中有關問題的復函
法函(2001)46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立函字第10號《關于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
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中有關問題的請求》收悉。
經研究,答復如下:
立案庭承擔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訴訟
保全、庭前證據交換等庭前程序性工作的,向審判庭移送案卷材
料的期限可不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
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七條“立案機構應當在
決定立案的三日內將案卷材料移送審判庭”規定的限制,但第一
審案件移送案卷材料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第二審案件最
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立案庭未承擔上述程序性工作的,仍應執行《若干規定》第
七條的規定。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