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國家開發銀行關于貫徹落實《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合作協議》共同推進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
民政部、國家開發銀行關于貫徹落實《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合作協議》共同推進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
民政部 國家開發銀行
民政部、國家開發銀行關于貫徹落實《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合作協議》共同推進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
民政部、國家開發銀行關于貫徹落實《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合作協議》共同推進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
民發〔2012〕2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國家開發銀行各分行、代表處,總行各部門,控股子公司:
養老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大問題,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建立起與人口老齡化進程相適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協調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的通知》(國辦發〔2011〕60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本著“優勢互補、共促發展”的原則,民政部與國家開發銀行決定開展戰略合作,并提出如下意見。
一、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任重道遠,迫切需要開發性金融的大力支持
(一)加強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是應對人口老齡化、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要求。我國老年人口基數大、增長快,并呈現高齡化、空巢化、失能化趨勢,人口老齡化加速發展,養老服務需求劇增。預計到2015年,全國老年人口將達到2.21億,約占總人口的16%。但我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仍處于起步階段,還存在與新形勢、新任務、新需求不相適應的諸多問題。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建設社會養老服務體系的重要性,將建設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作為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認真抓好落實,做出成效。
(二)加強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迫切需要開發性金融的大力支持。根據《通知》要求,“十二五”期間,全國需要增加日間照料床位和機構養老床位340余萬張,改造30%現有床位,建設任務十分繁重,僅靠財政資金難以滿足建設需求,資金缺口很大,急需加大資金投入。由于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周期長、資金需求大,迫切需要開發性金融的中長期資金支持。
(三)國家開發銀行積極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以開發性金融理念為指導,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遵循“先規劃、再試點,逐步推進”的工作思路,研究各地實際情況,通過試點探索開發性金融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各類模式,切實加大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力度。
二、明確開發性金融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總體思路
(四)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充分發揮民政部門組織協調優勢,綜合運用財政和貨幣政策,結合國家開發銀行中長期投融資優勢,引領銀行業金融機構及社會資金加大融資支持力度,放大支持效能,推動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健康快速發展。
(五)總體目標。通過雙方合作,到“十二五”末,基本建立開發性金融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體制機制,穩步擴大信貸支持規模,完善金融支持模式,有效拓展養老服務業市場化融資渠道,提升金融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服務水平。
三、落實開發性金融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主要內容
(六)重點支持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按照“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原則,積極支持“敬老愛老助老工程”建設,重點支持政府和社會力量興辦各類養老機構和社區日間照料場所,通過支持新建、改擴建和購置,提升社會養老服務設施水平。
(七)全面開展規劃合作,批量化培育策劃項目,測算投融資需求,探索符合實際需求的融資模式,為信貸資金投入打通渠道。
(八)推動養老服務投融資平臺建設。協助政府整合資源,落實優惠政策,設立、培育和發展資本金充足、治理結構完善、投資主體多元化的養老服務設施投融資平臺,搭建符合監管要求和銀行貸款條件的承貸主體。
(九)開展中長期貸款,提供綜合金融服務。各級民政部門根據實際建設需求,向國家開發銀行推薦具備貸款條件的重點項目、示范項目,并在具體項目上給予相應政策傾斜。國家開發銀行發揮“投資、貸款、債券、租賃、證券”綜合金融服務優勢,對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提供全面優惠的信貸政策支持和綜合金融服務,選擇符合監管要求和銀行貸款條件的市場化運作主體作為借款人,支持項目實施。在試點階段,開發銀行每年提供不少于100億元人民幣的專項貸款規模,并根據整體工作推動情況及具體項目實際進展及時安排,以北京康聯公司作為主要承貸主體,構建融資平臺,支持試點項目實施。
四、民政部門積極協助國家開發銀行加強資金監管
(十)嚴控貸款投向。加強貸款投向管理,密切監控項目貸款用途,確保專款專用。各級民政部門和國家開發銀行各分行應嚴格審查項目性質,除符合國家規定的項目區內必要的配套商業設施外,嚴禁貸款資金用于商業房地產(含商品房)領域。
(十一)加強項目監督管理。民政部門要加強各類專項補助項目的管理和技術指導,并利用信息資源優勢,及時向國家開發銀行通報項目運行情況,確保項目順利實施并發揮效益。
五、完善開發性金融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保障措施
(十二)建立工作機制,加強統一領導。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與國家開發銀行規劃局作為民政部與國家開發銀行對口聯系部門,負責全面推動開發性金融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日常工作,協商解決合作中遇到的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國家開發銀行分支機構要建立工作信息共享和溝通協調機制,認真做好社會養老服務體系規劃編制、體制機制建設、重大項目開發等工作。
(十三)密切配合,爭取政策支持。民政部門積極協調有關政府部門,落實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項目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保障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民政部門和國家開發銀行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在投融資平臺建設、還款來源、信用結構、貸款期限、市場準入、行政審批、財政補助、貸款貼息以及風險補償金等方面,積極爭取相關部門的支持,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十四)開展合作試點。按照自愿申請、民政部門和國家開發銀行聯合審核的程序,選擇意愿強、基礎好、條件成熟的地區合作開展試點。民政部門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推動養老示范基地建設,擴大影響,總結經驗,并逐步擴大覆蓋面。具體試點項目,由各省級民政部門審核后,向開發銀行規劃局和屬地分支機構推薦,開發銀行規劃局和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共同研究選擇重點支持項目,確定融資平臺推動試點項目落地,并按照開發銀行相關規定開展授信評審工作。開發銀行完成貸款審查后報民政部備案。雙方根據試點情況總結成功的運作模式和經驗,逐步在全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中推廣實施。
附件:《民政部 國家開發銀行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合作協議》
民政部 國家開發銀行
2012年11月6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合作協議
二○一二年九月
養老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的通知》(國辦發[2011]60號)要求,民政部和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家開發銀行)本著優勢互補、共促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決定就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建立長期、穩定、全面的合作關系,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原則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開發性金融理論為支撐,以規劃合作為平臺,充分發揮民政部在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方面的政府組織協調優勢和國家開發銀行的開發性金融優勢;緊緊圍繞國家“十二五”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的總體方向和任務目標,本著“優勢互補、共促發展”的原則,促進與人口老齡化進程相適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協調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
二、合作目標
通過規劃合作,不斷完善我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頂層設計,研究形成國家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政策措施,提升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前瞻性、科學性、系統性和可操作性;通過規劃合作,探索民政部門與開發性金融攜手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模式和路徑,共同謀劃策劃一批具有示范效應的重大建設項目;引導推動社會資金投入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促進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又快又好發展。
三、合作內容
(一)規劃編制合作。共同開展有關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系統性融資規劃、重點專項規劃的編制及修編工作。
(二)專題研究合作。圍繞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合作開展有關財稅政策、土地政策、投融資平臺建設、綜合金融服務模式、監管政策、風險防范措施等方面的專題研究。
(三)試點示范合作。雙方根據全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總體融資需求,選擇一批具有引導和示范效應的重點項目進行試點支持。對試點項目,民政部門提供相關扶持政策,國家開發銀行提供優惠信貸政策,共同加快推進一批示范效應強、社會反響好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項目建設,以帶動社會資源對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投入,促進試點經驗在全國推廣。
(四)全面推廣合作。雙方在試點示范基礎上,總結成功的運作模式和經驗,在全國范圍內逐步推廣,促進整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健康、快速、可持續發展。
四、合作機制
(一)為加強組織、協調,雙方聯合成立協調領導小組,雙方分管領導擔任組長,有關部門參加。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國家開發銀行規劃局,負責處理雙方合作的具體事務。
(二)雙方建立聯系和合作機制,不定期交流和溝通有關信息,推動合作協議執行及有關項目進程,聯合開展調研、課題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
五、雙方承諾
(一)雙方及所屬部門有義務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對方業務秘密以及非公開信息等,如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雙方及時協商調整,最大限度減少給雙方帶來的負面影響及損失。
(二)雙方同意未盡事宜雙方可隨時協商解決。
六、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具有與正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簽字頁)
民政部(蓋章) 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