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財綜[2012]97號
外交部、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水利部、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港澳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
為了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促進經濟穩定增長,根據國務院有關要求,決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項目見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和免征后,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所需相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機關和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通過部門預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通過安排其上級主管部門項目支出予以解決。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預算,確保其工作正常開展。
三、有關執收部門和單位要按規定到原核發《收費許可證》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注銷手續,并到原核發財政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票據繳銷手續。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清欠收入,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渠道全額上繳國庫。
四、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方式變相繼續收費。各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落實本通知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取消或免征相關收費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并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附件: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19日
附件:
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共15項)
一、中央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1、進網許可標志工本費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2、城市房屋安全鑒定費
農業部門
3、黃渤海、東海、南海區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財政部門
4、收費票據工本費(中央本級)
海關部門
5、ATA單證冊調整費
6、貨物行李物品保管費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
7、稅務發票工本費(包括普通發票工本費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工本費)
國務院港澳辦和地方外事辦公室
8、《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工本費
9、《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簽注費
10、《派駐香港澳門身份證明》工本費
二、省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1、船舶停泊費(各省區市)
2、鐵路用地管理費(內蒙古自治區)
3、鐵路用地管理費(新疆自治區)
4、借用鐵路土地管理費(福建省)
5、占河(灘、堤)管理費(遼寧省)
免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共15項)
一、中央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外交部及地方外事辦公室
1、因公護照費(含加急費)
公安部門
2、戶口簿工本費(不含丟失、損壞補辦戶口簿收取的工本費)
3、戶口遷移證和準遷證工本費(不含丟失、損壞補辦和過期失效重辦戶口遷移證、準遷證收取的工本費)
國土資源部門
4、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費(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礦產資源勘查登記費(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采礦登記費(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7、企業注冊登記費(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省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1、地方水電經營管理費(吉林省)
2、水利工程水費管理費(吉林省)
3、占用河道工程養護費(黑龍江省)
4、港口管理費(黑龍江省)
5、酒類批發許可證工本費(山西省)
6、使用流動人員調配費(廣東省)
7、房屋租賃管理費(廣東省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