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2012年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計算標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2012年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計算標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2012年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計算標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2012年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計算標準的通知
法〔2012〕1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根據國家統計局2012年5月29日發布的2011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即原“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2011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2452元。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日平均工資標準為42452(元)÷12(月)÷21.75(月計薪天數)=162.65元。據此,各級人民法院在2012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的賠償金應為162.65 元。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