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醫師實踐技能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醫師實踐技能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醫師實踐技能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醫師實踐技能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2]279號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衛生部《關于申請調整醫師資格考試收費的函》(衛規財函[2010]88號)收悉。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收費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綜[2011]94號)的規定,經研究,現就醫師實踐技能考試考務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衛生部所屬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所屬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在組織醫師實踐技能考試時,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師資格考試機構收取醫師實踐技能考務費標準為:西醫類(含臨床、口腔、公共衛生等專業,各含3站)每人次10元;中醫類(含中醫、中西醫結合、蒙醫、藏醫等專業,各含3站)每人次12元。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師資格考試機構向考生收取的醫師實踐技能考試費標準,由各省(區、市)價格、財政部門在考務費標準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聘請監考人員以及需要配備的專業設備和消耗的相關材料等費用核定。
三、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按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
四、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自行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上述規定自2012年2月3日起執行。衛生部所屬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所屬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每年3月底之前將上一年度考試情況,包括考試科目、考生人數、考務費收支及組織管理等情況,書面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財政部綜合司。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